地方會議
定義
地方會議(landdag),係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時,一年一度針對台灣南島語族部落傳達政策、張顯統治權力的機制。
設置背景與發展
地方會議緣起,係1635年底至1636年初東印度公司在內陸的軍事行動,確立了荷蘭人在台灣西南平原南島語族部落間的地位。趁著戰勝餘威。東印度公司的台灣長官普特曼(Hans Putmans)於1636年2月22日召集歸順公司的部落代表,於新港社舉行和約確認儀式。會議中,普特曼除了對與會部落代表訓誡和平條約內涵,授予每位代表絨袍、親王旗與代表公司權威的權杖外,並舉行目加溜灣、阿猴、放索等社將主權移轉給公司的儀式。
之後接任台灣長官一職的特勞德(Paulus Traudenius),為了讓歸順的部落長老了解此人事變動,並要求他們對新任長官表示認定與服從,乃在1641年4月11日召集各部落代表舉行「王家會議」(Rijcxdach)。與會者有商務員、軍職人員、台灣議會議員與駐台祕書等代表公司組織的人員,還包含當時滯留在台灣從事貿易的唐人要人與船頭等。此次會議,除了確認新長官的就職外,其內容與1636年的集會差異不大,但增加了台灣長官仲裁部落糾紛的項目,並成為往後會議的要項之一。
之後以臨時議長身分代理台灣長官一職的勒梅爾(Maximiliaen Lemaire);依部落地理位置區分成赤崁以北、赤崁以南等二路,召集代表於1642年3月21日及4月19日,分北、南二路舉行「地方會議」。會議主要目的在宣告勒梅爾的代理長官身份,與1641年的會議內容所差無幾;此次並正式宣告會議將改為年度集會,並確定各集會區將分日舉行。所以,公司駐台雇員向來視1644年舉行了第一屆會議,歷次會議的召開也都以該年為基準推算屆數。
1645年起,再區分出淡水集會區獨自開辦,與會部落代表主要來自今日的宜蘭、台北、新北、桃竹苗等地;不過之後僅在1651、1653、1657年再度召開,淡水地方會議一共舉辦4屆。1652年起將東台灣分出,成立東部集會區,與會部落代表主要來自今日的卑南族與阿美族;東部地方會議於卑南覓連續開辦5屆,至1656年止。
會議流程
地方會議進行的儀式,以規模最盛大的南、北二路地方會議為例。多是在與會部落代表到齊後,台灣長官才由台灣議會相關人員陪同,搭乘小艇由熱蘭遮城出發前往赤崁的會場。長官一行於上陸後,等候在岸邊的公司人員隆重迎接,通過由60名盛裝且儀表莊嚴的士兵行列,步行前往公司在赤崁的會館,與會部落代表則站在長官一行人的右手邊觀禮。待禮炮、鳴槍儀式落幕,與會代表以部落為單位,依序進入公司在赤崁的會館向長官致意,再進入設在庭園的議場,由政務員招呼至長桌旁,也是以部落為序依次入座,語言相通者坐一起。入座前,有時公司會先懲罰罪犯,讓代表們觀看。
與會人員入座後,台灣長官與台灣議會議員才進入可俯視在場人員的石庭,外圍由60名士兵護衛。一開始,長官先致詞歡迎各部落代表的蒞臨,接著宣告會議主題,內容大多牽涉地方行政、經濟活動、學校教育等公司推展的政務,如部落頭人的績效檢驗與工作派任,年貢繳納的狀況,唐人在部落活動的情形,教堂與學校參與的檢討等。長官係以荷蘭語發言,由公司雇員當場翻譯為新港語,再依南、北路不同,翻譯為北路代表使用的虎尾壠語、大肚語及當時稱作山地語的鄒語,或南路的大木連語、排灣語及魯凱語。
長官發言結束後,接著為部落頭人的年度派任工作。長官首先感謝與會部落代表在上年度的熱忱與配合,並要求代表們繳出權杖。權杖是長官任命部落頭人時授予的權力信物。任命儀式為長官按部落序任命新任頭人,召喚對方前來領取權杖。新任部落頭人擊掌為誓,承諾將對公司效忠,服從長官的一切指示。
部落頭人派任結束後,長官開始主持糾紛仲裁。仲裁的案例,大多與部落之間的紛爭有關。最後,長官告知代表們若會後有問題,可向鄰近駐地的公司雇員尋求協助;也應向鄰近尚未與公司締盟的村社宣揚公司作為,鼓勵對方前來歸順。
最後是宴飲,長官與代表們一同歡慶,節目內容包括與會人員依其當地風俗的歌舞表演。宴會後,部落代表一一離去,地方會議至此結束。
統治機制
地方會議作為東印度公司對南島語族部落的統治機制,特殊之處在於強調會議前鳴放的槍炮、會議中自由發言無所畏懼、最後的宴飲等,主要強調地方會議如節日慶典般的歡愉面(teeckenen van vreuchde),也是顯示歸順公司的正面價值。另一方面,透過禮炮、鳴槍形塑的壯觀排場,以及藉由對罪犯身體公開行使刑罰,在歡愉氣氛中也展示了公司權力,等於告知與會代表公司武力的強大,以及顯示統治者在武力行使上的獨佔性與至上權力,為前現代社會慣用的展示型統治手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