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琉球事件,一般多指涉原住在小琉球嶼,荷蘭文獻通稱為「拉美人(Lameyer)」的南島語族,於1630年代遭荷蘭東印度公司滅族並遷出島上的事件。
事件背景
162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海船「金獅(‘t Gouden Leeuws)」號船員在小琉球上岸後為島上原住民殺害。公司官員針對此事件,與1629年52名荷蘭士兵遭麻豆社族人殺害的麻豆事件,為一直耿耿於懷的二件事情。如同公司官員為紀念士兵遭麻豆麻豆社族人殺害此事,因而將事故所在地的河流改稱「刣人」(Moordenaars或Verraders)溪。小琉球嶼也因此為公司改稱「金獅島(‘t Gouden Leeuwseylandt)」或「Mathijs島(Mattysen Eylant)」;前者係紀念海船金獅號,後者為紀念遇害人員中公司官階最高者,即商務員Mathijs Jacobsz.。(參見Johannes Vingboons, Landkarte von Taiwan (Formosa) und den Pescadores (Penghu-Inseln). Österreichischen Nationalbibliothek, Atlas Blaeu-Van der Hem, Bd. 41:02. https://onb.digital//result/10B89000)
事件經過
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台灣的經營重點在對華貿易,「金獅號」船員在小琉球遇害後,一開始公司官員對小琉球住民的報復征討遲遲未能推展。直到1633年8月,長官普特曼(Hans Putmans)與鄭芝龍簽訂貿易協定、確保貨源後,公司才開始著手進行對小琉球的征討行動。1633年11月,公司在台高層派Cleas Bruijn率領300名士兵、水手,及50名新港、蕭壠社戰士,以及40名唐人擔任後勤,登陸小琉球,部隊上岸後於矮叢中遇襲,士官伊斯布蘭(Isbrant)與數名新港社戰士身首異處,小琉球人則在Bruijn一行登頂後遁入地底天然洞穴。征伐隊對村社進行焦土攻勢,並發現二年前失蹤的快船海狸(Beverwijk)號之遺物。
1636年4月,東印度公司在前一年年底透過武力征伐台灣西南部平原的南島語族住民後,決議派范林哈(Johan Jurriaensz. van Linga)率領100名士兵、水手,及70-80名新港社等南島語族戰士登陸小琉球;先行攻擊後,又增援80名放索社及更多新港社戰士。找到小琉球人躲藏的洞穴後,征伐隊塞住所有洞口,燻煙迫使對方就範;小琉球人有逃出洞穴者,則逮捕送到大員,計有成人、小孩合計323人,洞裡另有二百餘具屍體。之後,又陸續從島上其他地方逮獲小琉球人送至大員。至6月初的統計,共活擒483人,死亡200人左右。6月底,殘留島上的小琉球人殺害留駐當地的部隊指揮官范達倫(Cornelis van Dalen)中士,及一名下士、一名海軍見習官,公司官員乃決意殲滅全島住民。期間,遭東印度公司逮獲的成年男子已多送到爪哇的巴達維亞從事築城工作,女人、小孩則因應新港社族人要求,分散至新港社族人家中。徙民墟地後的小琉球,公司開始出租給唐人管理、謀利。據巴達維亞總督范德萊恩(Cornelis van der Lijn)向總公司17名董事會的報告:1636-1639年間,被送至巴達維亞的小琉球人計191名,分散至新港社者482名,荷蘭家庭收養的兒童計24名,亡於征伐戰役者計405名;1644年尚留在小琉球,但其後加算在新港社者有17名。對小琉球的征討,除了完全淨空島上的原住民外,小琉球人的悲慘遭遇也引發公司高層內部的爭議。1648年,總公司17名董事會正式指示總督,以後應避免以如此嚴厲的方式處理類似案例。
事件結果及影響
小琉球事件對荷蘭東印度公司治台政策的影響,主要為二方面。
第一為人口政策。送至本島的殘存小琉球人,因應公司長期盟友新港社族人要求,安置於新港社家戶以增加新港社人口,作為平衡台南西南平原住民間地緣政治的考量。公司規定新港社族人有責任以對待族人的方式,扶養、收容對方。另一方面,公司高層也計劃從小琉球適齡女性人口中為公司雇員尋找婚嫁對象,以壯大公司治下的殖民地人口,因此也有部分小琉球女孩係分配至公司官員家庭寄養。1643年6月,巴達維亞總督范迪門(Anthonio van Diemen)在寫給台高層的信中表明,與新港人混居的小琉球人中,受洗皈依基督教的女孩一旦到達適婚年齡,應嫁給荷蘭人,而不是新港人。1649年1月,巴達維亞總督范德萊恩的報告提及:24名分散至各戶按荷蘭風俗教養的兒童,現已長大嫁與荷蘭人成為良。我們也可從已出版的教會婚姻登記簿(Trouwboek)所保留的1650-1661年大員市鎮基督徒、公司員工及奴隸的婚姻記錄,略窺一二;與本島其他村社的原住民女性相比,這十餘年間小琉球女性與歐洲人登記的婚姻件數,幾乎等於其他村社的總件數。若扣除再婚者,僅計算人數,登記的小琉球女性也達所有原住民女性的三成五。最重要的是:小琉球女性婚嫁的對象與本島其他村社女性大異其趣,除了一般的學校教師與士兵外,士官、自由市民、公司雇員、甚至官員等,比例均高。換句話說,小琉球女性的確解決了一部分在台歐洲男人的婚姻問題;不過,是否足以成功建立荷蘭殖民地,就見仁見智了。
第二為離島淨空政策。1642年6月,巴達維亞總督范迪門在給在台灣的公司高層信中,即提出打算以小琉球模式對待蘭嶼:「清除其人口,將島民送往巴達維亞。」認為先前將小琉球成年男子送來巴達維亞,由公司差遣、僱用所獲得的好處,可套用在蘭嶼住民身上。1643年2月,公司在台高層即人員前往蘭嶼,但未能與蘭嶼島上住民直接接觸,僅帶走一些住民的船隻。1644年2月,公司在台高層派彭恩(Pieter Boon)率軍隊駛向蘭嶼,與島民象徵性地交換物品後,抓回1名當地人。同年5月,公司再度派兵前往蘭嶼,先由通譯與2月逮獲的島民前往溝通,但通譯當場被殺,派去的島民也逃回村社,征伐隊乃登陸焚社後離去。雖然巴達維亞的公司高層於隔年仍認為需將蘭嶼人遷出;不過,所謂時過境遷,蘭嶼人顯然比十餘年前的小琉球人幸運多了。新任總督既未如范迪門堅持,台灣的公司高層亦不需承擔當年征伐小琉球時懷抱的報復之責;蘭嶼的住民淨空政策因而隨時間無疾而終。
【圖1】小琉球記載為「Mathijs島」。(出處︰Jos Gommans & Rob van Diessen, Grote Atlas van de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deel VII: Oost-Azië, Birma tot Japan & Supplement (Voorburg: Asia Maior, 2010), p. 212,原圖藏於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Netherlands. NL-HaNA_4.VEL_304. VEL Inventaris van de verzameling buitenlandse kaarten Leupe, 1584-1813 (1865).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