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今日所謂的「新城事件」,在當時的文獻裡,原稱「大魯閣事件」。日後為了與1914年的「太魯閣戰役」做出區分,因此本事件多以「新城事件」稱之。
本事件始於1896年(明治29年)11月,於1897年(明治30年)5月停止軍事行動,前後歷時六個月。事件起因為太魯閣人因新城日軍侵犯太魯閣少女,攻擊新城監視哨(今新城鄉新城村新城天主堂旁),日軍雖陸續增派兵力,最終仍無法完成任務。
事後,台東廳長相良長綱力主綏撫策略,日軍退出新城,且供給彈藥以籠絡太魯閣人,直到威里事件爆發(1906年7月)之前,雙方曾維持一段良好的互動。
事件背景
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於1895年(明治28年)8月25日,即已宣示原住民行政方針「以綏撫為主,以期收效於他日」。至於如何綏撫,首任民政長官水野遵認為,可以仿效晚清的撫墾局的做法,於是有撫墾署的成立。不過,撫墾署仍以清末之失為鑑,而主動學習原住民語言、調查原住民慣習、測繪地圖、開鑿道路等,在在顯出較為積極的治理意圖。尤其是通事之漸撤(日警與通事競爭在部落內的主導權),是日治初期的重要一幕。
1896年(明治29年)4月開始民政,另設撫墾署以掌理山地事務。同年6月,日軍進駐花蓮港,置守備隊兩中隊,後山清兵投降,太魯閣總通事李阿隆則稱病不出;7月,台東撫墾署長曾根俊虎巡視花蓮港,屢屢遣使招撫李阿隆,李阿隆乃前來示意歸順。
事件始末
1896年(明治29年)11月,日軍設監視哨於新城,在哨兵巡邏下,日軍與太魯閣人多有互動。同月,因監視哨軍人對太魯閣少女的侵犯行為,致使社眾大為激憤,以致全員13名被殺。
當時日軍於美崙山(今花蓮市與新城鄉交界)設有兵營,與新城監視哨各派兩名斥候,以相互聨繫。同年12月,因美崙山兵營所派出之斥候未歸,乃派兵搜查,於山中發現兩具無頭死屍,經調查後始知新城監視哨發生事故。
1897年(明治30年)1月10月,花蓮港守備隊全隊出動,並募南勢阿美600人協助討伐。該守備隊一中隊向新城前進,並於片刻後佔領,日軍傷亡5名;另一中隊則於前進三棧溪途中遇伏,日軍傷亡16名,阿美族傷亡6名。
在太魯閣人方面,則佔據險要,且在路上鋪尖竹等陷阱,日軍不僅難以進擊且陸續生病,日軍因此再增派援軍。於是,1月19日第一旅團湯池聯隊到來,並負起作戰任務,葛城艦也自澎湖來援,在新城外海砲擊。更從基隆調來步兵二大隊,及台北之砲兵、工兵各一小隊,自二月起至三月不斷攻擊。最後,基於軍隊在山地不易行動、太魯閣人頑強抵抗、討伐隊陸續生病等,日軍死傷慘重,而於同年5月終止軍事行動。
事件結果與後續影響
同年4月,當新城事件尚處於增兵苦戰之際,為推行山地事務而召集各撫墾署長於總督府,會中,殖產部提出報告:應親切對待具有影響力之原住民,並給予金錢或物品,使其協助推行山地事務。日後所形成的日警與部落有力者的合作結構,正是立足於此時的決議。
其次是實施槍彈之差別供給。同年9月,埔里撫墾署長鑑於新城事件的討伐失敗,而建議對原住民實施槍彈之差別供給:埔里社以南之原住民可供給火槍及彈藥,以北則不可供給。
第三是相戒勿輕易對原住民動武。因為不但多次動武失敗,即連最近之新城事件,不但動用鉅款,及釀出許多傷亡,而且中止討伐時會被輕視。
第四是不以普通法規範原住民。在這次的總督府集會中,內務部主張依法處罰凶犯,但府議接受殖產部的主張:由於原住民具有強固的團結心,不宜因施行普通法而影響撫育工作。即使到了日治後期,在原住民行政上習慣法仍有一定的重要性。
不過,影響最大的是廢撫墾署。新城事件後,總督府陸續做出一些改變,由於日本自始即視蕃地為特別行政區,因此,1898年(明治31年)廢撫墾署之舉即代表政策態度的轉變:未來將從放任走向管理。
在新城事件的影響下,原住民的法律地位問題、專責理蕃機關的擬設、軍事討伐的節制、對各原住民族的差別待遇等等,先後被提出並制定為新一波的政策。本役之規模雖不大,然其所引起的影響則不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