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七腳川事件起於1908年(明治41年)12月13日,止於1909年(明治42年)2月17日,前後歷時共3個月。事件原因為七腳川社隘勇伍長芝魯霧甸(Looh Putal)等19人,認為警察及頭目不公,故而相約逃入山中並夥同其他隘勇反抗,此事件在七腳川隘勇線修築完成後敉平。事後,七腳川社遭到遷社處分,原地則規劃成第一個官營移民村吉野村。
事件中之反抗方,包括七腳川社(Cikasuan,阿美族,今吉安鄉太昌、慶豐、福興等村)、巴督蘭番(Btulan,賽德克族Takedaya群,木瓜溪中上游,今秀林鄉文蘭村)及木瓜番(Vaguai,賽德克族Takedaya群,今秀林鄉文蘭、銅門等村)。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族社,表列如下:
背景
日治之初以來,南勢阿美與日本人關係頗好,且曾助日攻打大魯閣人,故於威里事件後,日本人新設兩條隘勇線,並任用南勢諸社人擔任隘勇,藉以防範太魯閣人出界:以威里線防太魯閣人東出,以巴督蘭線防其南進。前線隘勇共120名,七腳川社人占35人;後線隘勇共80名,七腳社人占10名。
當時南勢阿美以七腳川社最為強大,且與太魯閣人素有衝突,日本人因而對七腳川社甚抱期望,於是在當地設立「七腳川公學校」,希望從平地部落開始,將原住民納入國家體制內,然而1908年12月卻發生七腳川事件。
在事發之前,七腳川社的隘勇認為薪資微薄,卻又被頭目扣留薪資,且不願因調至全線服役而離家過遠。就日本人的觀察而言,則認為服勤態度不佳,且不願與南勢各社平等待遇。這種認知上的差異,是不可忽略的背景因素。
事件始末
1908年(明治41年)12月13日,數名七腳川隘勇携眷逃入後山,隔日擴大到七腳川社的所有隘勇及社眾,進而聯合木瓜群及巴督蘭社,攻擊各分遣所、銅文蘭駐在所、加禮宛派出所等,使得威里線一半被佔領,巴督蘭線亦全線撤守。
15日,台東廳長森尾茂助率僚屬來到花蓮港。由於當時的花蓮港支廳(相當今花蓮縣境)只有70名警察,總督府乃派軍警支援,前後共遣步兵三中隊、砲兵二小隊、機槍一分隊,於花蓮港登陸;17日,宜蘭等地也派遣90名援軍登陸,配合台東廳警察編成討伐隊。
本事件中,不僅南勢諸社協助日本人攻入七腳川社,燒毀家屋奪取糧食,即連木瓜溪以南的阿美族各社,亦先後向日方表示好意或服勤,使得七腳川社處於相當孤立的局面。
由於新城事件以來的教訓(山地地形不便討伐,且不宜長期逗留),為避免重蹈覆轍,故有七腳川隘勇線之籌設,北起威里線南端,經娑婆礑(今秀林鄉水源村)、七腳川山麓,越木瓜溪,經銅文蘭(今秀林鄉文蘭村),沿荖溪而達鯉魚尾(今壽豐鄉池南村),全線約30公里。此為花蓮境內第三條隘勇線,也是第一條的通電鐵絲網。
伴隨七腳川線於1909年(明治42年)2月17日完工,日方宣告停止討伐行動,僅實施警戒守備工作。
事件後續影響
在本事件的多次衝突下,餓死及戰死之社眾共229人,而在山區持續抗日的社人,則因陷於苦境,而於2月19日至隘勇線,表示願意投降。經府議認可後,同年3月,舉行兩次歸順式,且與南勢諸社和解。
至於本事件的影響,主要有四:一是收繳槍械。日方認為,若不收繳火槍而任其使用,則不能維持治安及實施教育,故自本事件之後,確立以收繳槍械作為原住民行政的重要手段。
二是遷社。原本在1901年(明治34年)時,即曾基於「授產」,而對宜蘭廳南澳群鼓勵遷村,不及一年而計劃化為泡影。真正較具成效之遷社者,實以七腳川事件之落幕為起點。至於被遷村者,除了移120戶於台東廳大埔尾原野(今鹿野鄉瑞源村)另建新七腳川社之外,其餘171戶散入南勢諸社及賀田庄(今壽豐鄉志學村)、月眉庄(今壽豐鄉月眉村)、十六股庄(豐川、新社,今花蓮市國強里國強社區)等地。另外,尚有部份人群仍處山中不出,則於1914年的太魯閣戰役之後出降,並在同年12月7日將144戶移住於溪口監督所前之平林地(今壽豐鄉溪口村、池南村一帶)。
三是籌建官營移民村。東台灣原有賀田組的私營移民,但不過三年即以失敗收場,故改以官營移民政策,擬於東部建立純日本人的農業聚落,而自1910(明治43年)起陸續施行。
四是成立花蓮港廳。日治初期以來,一再發生的變故(新城事件、威里事件、七腳川事件),使官方體悟到:管轄區域廣大時,南北之間容易發生不測事故。故於1909年調整地方行政區劃,將二十廳制整併為十二廳制,乃從台東廳析置花蓮港廳,管轄地相當於今花蓮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