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概念上,阿里山鄒族將居住領域分為兩個範疇:「大社」(hosa)與「小社」(lenohi’u)。hosa是鄒人居住方式的概念核心,hosa隱含兩種性質,既可以是相互依存的組織,也可以是獨立自主的範疇。前者指的是「中心的卅主要的卅大型的聚落」,後者則可以定義為整體「部落」。換言之,前者指涉一個較大範圍中的居住單位;就後者而言,每一個部落(hosa)都是獨特的,佔有一個特定的領域,既擁有象徵其政治單位的男子會所(kuba),又有領導的部落首長(peongsi),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治經濟單位。正因為如此,過去鄒人的部落(hosa)彼此間也會發生爭奪獵場(hupa)的激烈戰爭,例如位於清水溪流域已經滅社的伊姆諸(Yimucu)和目前還存在的特富野(Tfuya)之間便曾經發生數度戰爭。
阿里山鄒族的聚落與部落,廣泛地分布在曾文溪、陳有蘭溪上游的山麓河階上。每一個部落都是由數戶乃至十數戶不等的家戶所組成。其中,有由一個部落形成孤立的地域組織者,但是最重要的是由數個聚落組成一個政治社會單位,每一個政治社會單位都由一位世襲的部落首長(peongsi)領導,且以一座干欄式建築為特色的男子會所(kuba)作為部落的象徵。如果一個政治社會單位是由數個聚落組合而成,則其中一定有永為此政治社會單位之核心的部落稱為大社(hosa),部落首長恆居於此,其他聚落稱為小社(lenohi’u),與大社有從屬支配關係,部落首長並經常指派其世系群成員遷於該社者作「頭目」(也稱為peongsi),代為管理領導該小社(lenohi’u)。
就語意上來看,所謂小社(lenohi’u),指的是「暫時出去、離開一些時間(nohi’u)」,意指該地只是暫居之所,真正的家是在大社裡。每年小米收穫祭返大社參加時,在小社的分支均必須帶農作物回本家,有時只是象徵性的少量農作物,但絕不可缺。大社本家房屋修建時,小社各家亦必須回大社協助共同修築其真正的本家(emoo)。因此,大社擁有小社無法取代的象徵物件與儀式權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