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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婚姻昇降法則(大辭典舊有詞條)
族別
  • 3W 排灣族 Paiwan
分類
撰寫者

婚姻昇降法則(大辭典舊有詞條)


  排灣族有一種婚姻昇降法則,即有三種階級形式的婚姻,同階級相婚(micervung)、昇級婚(slungua)、以及降級婚(slunguja)。昇級婚與降級婚,原則上是在財富與名位雙重條件下進行的,不只適用在三個主要階級之間,也適用於貴族的內分階級之間。族人並無嚴格的階級內婚法則,反而多以異階級婚姻為變更個人及其後嗣身分地位的合法手段。昇級婚與降級婚之入嫁與入贅者,不只在婦從夫或夫從婦之居處法則下,可提高其本人身分地位,且影響其所生之子女的身分地位。換句話說,子女由其出身之家格與其父母之血統,決定其個人之身分地位。

  在排灣族的社會組織中,每個階級所能享受的權利,是社會階層的最大特點之一。貴族地主必得擁有農田及住宅。他可享有的權利有收稅,如土地稅、獵稅、山林稅和水源稅等;文身的花紋為整個人形;家名、人名與平民的不同;住宅、房子比較大,門楣上有蛇、鹿、人頭等雕刻花紋;室內正堂迎門的壁上有人像雕刻,宅前有司令臺等;婚前有與其他未婚女子同居的權利;可穿豹皮衣;可以免服兵役,這一層可及於地主的所有子女。士的社會地位與邊緣貴族相似,僅在文身的花紋與人名方面與平民不同。平民則是靠自己的勞力賺取生活上的物資和精神所需,可以藉由個人的努力,在爭戰、狩獵、雕刻等表現上提昇自己的地位,或藉著婚姻提昇子女的位階。

參考文獻:
  • 石磊,1971,〈筏灣:一個排灣族部落的民族學田野調查報告〉,《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專刊之21》。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 達西烏拉彎‧畢馬,2002,《臺灣的原住民:排灣族》。臺北:臺原。
  •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習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2003,《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 排灣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