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日本時代台灣「蕃地」為不適用殖民地一般法律之特別行政區,為統治原住民族,拓殖山地與掠取物產,台灣總督府將「蕃人」、「蕃地」事務交由警察掌理,廣義的「駐在所」泛指蕃地基層警察機關,包含1907-1915年(明治40年-大正4年)間的「蕃務官吏駐在所」及1913-1945年(大正2年-昭和20年)間的「警察官吏駐在所」。
「理蕃政策」與設置背景
1899年(明治32年)10月起官方開始在蕃地少數重點部落內設置辨務署下「第三課員派出所」,是在蕃地設置政府機關的開端。1901年(明治34年)7月台東廳開設牡丹社等4處「蕃地警察官吏派出所」,則是蕃地警察機關的濫觴,初期開設在蕃地的4處警察派出所,其任務與編制與平地並無不同。1903年(明治36年)3月,台灣總督府訂定「理蕃大綱」共3條,第一條明定「…蕃人蕃地業務統歸警察機關掌理」,確立由警察統治山地的政策。
(一)蕃務官吏駐在所(1907-1915)
1907年(明治40年)4月1日台灣總督府發布「蕃地警察職務規程」後,各地陸續設立「蕃務官吏駐在所」,其設立模式有:1.自撫蕃官吏派出所、蕃地派出所等改制;2.全新設立。其職掌為「從事綏撫及實查」,即懷柔、撫育與啟發原住民,並保護蕃地內事業;同時期的「隘勇線」則為「從事警備」,二者機能一柔一剛,權責分野明確。1907-1914年(明治40年-大正3年)間先後設立的蕃務官吏駐在所超過213處,1913年(大正2年)達到最高峰的197處。
(二)警察官吏駐在所(1913-1945)
1913至1915年間,因官制與預算調整變化,曾出現蕃務官吏駐在所與警察官吏駐在所併行的狀態。1915年(大正4年)廢止特設機關蕃務本署,理蕃事務回歸警察本署掌管,原以特別預算「理蕃費」支應的蕃務官吏駐在所,改以本預算「警察費」支出,因而全面改制為「警察官吏駐在所」,其設立模式有:自蕃務官吏駐在所改制;自警備線(原隘勇線)上的警戒所或分遣所改制;全新開設,大多配合蕃地警備道路開闢而設立,至1926年(大正15年)駐在所完全取代警備線成為蕃地唯一的警察機關。
警察官吏駐在所的業務職掌,為「威壓警備」與「教化撫育」兼具,除繼承蕃務官吏駐在所之懷柔任務外,也吸納了原隘勇線的武力防備任務,1913-1945年(大正2年-昭和20年)間先後設的警察官吏駐在所超過738處,1926年達到最高峰的576處。
段落標題機構任務與參與人員
駐在所是掌管各種行政事務的蕃地基層行政機關,其任務包括:治安警備、戶口管理、原住民孩童義務教育、產業指導、借予原住民狩獵用槍枝、蕃產交易、醫療衛生、社會教育、道路開闢與維護、建築物修築與管理維護、協助與保護蕃地旅行或登山者提供等等,幾乎無所不管,就像是「總督的指尖」,等於是台灣總督府的延伸。早期的蕃務官吏駐在所僅負責懷柔、綏撫、教化、撫育工作,扮演文明櫥窗與公親父兄的角色,因霞喀羅事件導致1921年(大正10年)起「集團制據點式」改良後,後期警察官吏駐在所轉變為兼具威壓警備與教化撫育的功能。
駐在所受各地方州廳警務課管轄,位階高的「監督駐在所」由官階較高的警部或警部補指揮巡查及警手,員額從10-30多名不等;一般駐在所則由較低階的巡查部長或巡查指揮警手,員額從4-10名不等,在1920年代,全台各地駐在所的警察人數約有6千人。
因勤務的差異、從事理蕃的危險性、執勤地點偏遠不便等等因素,蕃地警察的任用資格比平地警察較為寬鬆,又因業務龐雜,具備土木、建築、通信等特殊專長的人更容易被錄用為蕃地警察。
段落標題駐在所空間與建築
在建築空間與實體上,駐在所可區分為:前期的散在制駐在所(1907-1915);與後期的集團制駐在所(1921-1945)。
段落標題(一)前期:散在制駐在所(1907-1921)
前期的駐在所大多直接設置於主要部落內,以利懷柔撫育,現實上則是駐在所需要有勢力的部落保護。受限於部落既有空間架構,又因駐警人數少、空間需求少,通常僅有1座主建物,室內為事務室、居室、炊事場混合使用的狀態。1913年起,建物平面配置有中央走道型與連棟型等多種形態,炊事、浴廁等設備空間的共用程度高,反映了前期蕃地警察短期、臨時、單身執勤的形態。
前期的駐在所大多是斜屋頂的平房,就地採集木、竹、藤、草、土、石等材料來建造,局部使用玻璃、鐵皮浪板、鐵線等易於搬運的現代材料。這種使用當地自然建材,在技術與工法上有著急造、臨時性的特徵,與同時期隘勇線上據點的建物很相似。
(二)後期:集團制駐在所(1921-1945)
有管轄部落的駐在所,通常設置於部落附近或外緣,視野開闊且便於監視部落的地點,為了撫育教化的需要,一部分駐在所附設教育所、醫療設施(視層級而有公醫診療所、療養所或施藥所)、交易所等,其中教育所除教室外,也會設置廣場以供集會講話運動等,有的會附設學童宿舍。沒有管轄部落的後期駐在所,多數是配合蕃地道路的開闢而設置,擔負著道路警備的任務。
在空間上,後期駐在所像是「陸上的孤島」。集團制、據點化的後期駐在所,特別重視防禦能力,設置高厚圍牆、鐵絲網、塹壕、土堤等外圍防禦設施,延續了隘勇線時代血腥鎮壓的印象,賦予駐在所森嚴、冷酷的性格,更加使得絕大多數只有警察與家眷居住的駐在所成為臺灣蕃地之中的一個個孤島,僅憑電話線與蕃地道路互通聲息。
駐在所空間依機能區分為:警察生活區、原住民教化撫育區等兩大塊,彼此相鄰,但區隔明確。因「集團制」使警察員額及眷屬人數倍增,連帶使駐在所佔地增加數倍,警察生活區中以事務室(辦公廳舍)為中心,視員額多寡及職級位階配置獨棟、雙併、多戶連棟等各種宿舍,及倉庫、浴場、「客間」招待所、武德殿等各種設施。原住民教化撫育區,即教育所、診療所、交易所、養蠶室等等。
後期駐在所事務室的基本形式為「土台式」(木梁基礎、高架地板)、「切妻」(雙坡水)斜屋頂、鍍鋅鐵皮浪板屋瓦、雨淋板外牆、「切破風」(雙坡水雨庇)的入口,在體質與技術上源自日本江戶時代至文明開化階段之木造雨淋板(下見板)建物,在外觀上確實存在著地區性的些微差異,亦有使用當地盛產建材的現象,例如在桃竹苗山區會使用竹子建造屋頂與外牆。因應山區嚴苛的氣候,駐在所建物均以竹、木押緣補強屋面,或以鐵線拉繫、以原木支撐壁體。
駐在所與原住民史上重大事件
在歷次原住民族對抗日本官廳的重大事件中,駐在所多成為被襲擊的目標,在其中辦公、生活的警察及眷屬被殺害,駐在所的建築物也會遭到焚毀。
例如1914年(大正3年),因當局強勢收繳槍枝,激起屏東力里社排灣族人先後襲擊浸水營、力里駐在所,台東姑仔崙社排灣族人則襲擊姑仔崙駐在所並燒毀浸水營的房舍,是「南蕃事件」的開端。
同樣以收繳槍枝為導火線,自1915年(大正4年),花蓮南部拉庫拉庫溪流域在一週之內先後爆發「喀西帕南事件」、「大分事件」,布農族人先後襲擊喀西帕南、大分、太魯那斯、阿桑來戛等駐在所,共造成29名警察死亡,喀西帕南駐在所建物全被焚毀。
1919年(大正8年)西班牙流感肆虐,台中泰雅族北勢群族人因各社多人病死,人心浮動激憤,族人於1920年(大正9年)1月襲擊麻必浩,7月襲擊白冷、稍來駐在所,進而在1920年秋季引爆了「薩拉茅事件」(今梨山老部落)。
1930年(昭和5年)「霧社事件」爆發,南投賽德克族人攻擊對霧社分室及附近的12處駐在所,殺害警察與眷屬、劫掠槍枝彈藥及物資,其中馬赫坡、櫻、波阿倫、荷歌、羅多夫、屯原、尾上、能高等8處駐在所房舍遭到縱火焚毀。
二戰後的變遷與現存狀況
1945年(昭和20年)日本戰敗前,全台駐在所共有418處,國府接收台灣後,將343處駐在所改制為山地分駐所或派出所,其餘裁撤。
有管轄部落的駐在所及其附屬醫療、教育等設施,於國府治台後改制為分駐所或派出所等警察機關、村辦公室、衛生室、國民學校(或分校分班)等。歷經多年,日本時代駐在所木造建物幾乎已全部改建而不復舊貌,但即使部落家屋增加、街巷擴張,多數部落內仍維持著沿襲自日本時代駐在所之機關學校的複合空間、駐在所面前道路仍是部落內主要道路等,空間架構幾乎沒變。
位於蕃地道路沿線、沒有管轄部落的駐在所,一部分被接收改制派出所;一部分則隨著蕃地警備道路閒置而逐漸荒廢,或有計畫地拆毀。1950-1970年代政府陸續修築山地橫貫公路,使得部分蕃地道路與沿線駐在所舊址被切割、甚至毀壞消失,但仍有若干蕃地道路未受影響,如八通關越道路、能高越道路、新高登山道路等等,在各國家公園或農業部林業署的管理整頓下,仍能維持著步道機能,成為喜愛登山健行者親近臺灣高山的管道,沿路的駐在所,建物雖已傾頹消失,然而因其擇址適當,若干殘存的平台被改設為避難小屋、研究站,或規劃為露營地、觀景台等。
時至今日,駐在所建築物多已傾頹消失,僅剩整地痕跡、平台、石砌駁坎或正面階梯殘蹟,仍有建物殘存者極為少數,包括:花蓮縣八通關越道路華巴諾支線終點的華巴諾駐在所,其事務室、砲庫仍存;八通關越道路馬西桑支線上的太魯那斯駐在所,其事務室也仍完整;花蓮縣內太魯閣道路托博闊支線終點的托博闊駐在所還有倉庫殘存。而新竹縣霞喀羅道路沿線的霞喀羅駐在所(戰後改為石鹿派出所)與白石駐在所(白石派出所),苗栗縣北坑溪道路的北坑駐在所(北坑派出所)等雖有木造建物殘存,然而都是戰後改建的,並非日治建物。位於新竹桃園交界的李崠山古堡,是由李崠山隘勇監督所改制的駐在所,建物已不存,僅剩城牆殘構,已指定為新竹縣定古蹟「尖石Tapong古堡」。
【圖1】建置初期的八通關警察官吏駐在所明信片,1920年代,私人收藏。(林一宏提供)
【圖2】華巴諾駐在所事務室現況。(李國玄拍攝,2022年1月22日。)
【圖3】太魯那斯駐在所事務室近況。(李國玄拍攝,2002年8月8日)
【圖4】石鹿派出所辦公室近況。(林一宏拍攝,2007年12月6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