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伊能嘉矩對平埔族的分類,大武郡社屬於巴布薩族(Babuza)的一支。在荷蘭時代,大武郡社被稱為Tavokol或Tavocol,並曾於1646年和1648年,分別與Terriam社和Kakar Tacheybau社合併,可能與猫羅社有密切的交流。到了清代,根據1685年(康熙24年)纂成的《臺灣府志》載,其社名為「大武郡牛社」,應是一稅賦單元,即「大武郡社」與「牛相角二重坡社」的併稱;到了1693年(康熙32年)福建巡撫卞永譽疏報所載:「諸羅縣所轄大武郡等社土官卓乃等,呈有鄰近木武郡赤口等六社生番咸願附籍輸餉」,開始獨立書寫為大武郡社;至1697年(康熙36年),郁永河來台採硫時,亦曾夜宿大武郡社,對於該社原住民的身體裝飾,則有「大武郡社文身者愈多,耳輪漸大如椀;獨於髮加束,或為三叉、或為雙角。又以雞尾三羽為一翿,插髻上,迎風招颭,以為觀美」的描述。
有關大武郡社的社址位置,根據1735年(雍正13年)的〈賣屋契〉可知,已有舊社與新社之別。參照日本時代戶口舊簿及當地耆老口述,新社應位於今彰化縣社頭鄉公所附近的「番社」聚落(圖一)。至於該社的社域範圍,則可藉由歸納既存契字,大致上除今彰化縣社頭鄉之外,也涵蓋了今永靖鄉、田尾鄉、員林市一帶。
在社勢發展方面,可從該社自荷蘭時代以來所負擔的稅額及稅賦人口數來觀察。其中,在荷蘭時代的村莊包稅制下,1648年為280里爾(real);1650年為1,600里爾;1651年為800里爾;1654年為630里爾;1655年為330里爾;1656年為370里爾;1657年為430里爾。此外,該社的人口數在1650年有247人,其中接受荷蘭教化知道教義的信徒人數155人(男子71人、女子108人),教化率達72%,為中部諸社接受教化比率最高者。到了清代,從1694年(康熙33年)刊行的《臺灣府志》所載:「(舊額)大武郡牛相角二重坡社征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厘二毫」;以及1745年(乾隆10年)成書的《續修臺灣府志》載:「乾隆二年改則,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可推算該社的人口規模在當時彰化縣各社中應屬於中等番社,也有土番社學的設置。1788年(乾隆53年),清廷在台實施番屯制,該社有28名屯丁,與半線社的13名屯丁,共同獲得配置萬斗六埔地(今台中市霧峰區)共42甲2分6釐。
由於大武郡社鄰近盛產樟木的八卦台地,因以該社自清初以來,就成為提供清廷修建軍艦所需之木料及力役的重要來源。如1722年(康熙61年)的《臺海使槎錄》載:「估修船料,悉取材大武郡社。山去府治四百餘里,鋸匠人夫日以數百計,為工需數月,…至重料悉派番運,内中如龍骨一根,需牛五十餘頭方能拖載,而梁頭木舵亦復如此,一經興工,番民男婦,日夜不寧。計自山至府,若遇清明,半月方至,此為番民之苦。」
1725(雍正3年),大武郡社土官孩灣等,以每年繳納110石社粟的代價,將該社位於湳港西莊(今彰化縣永靖鄉)的草地招賣予漢人丁作周開墾,以協助該社完納餉項。不過,該地墾成之後,原本應納給該社的社粟已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加上該地後經轉賣、陞科,也提高了該社收取社粟和完納餉項的困難。因此,該社土官眉仔加臘只好於1738年(乾隆3年),再邀集業戶等人,議定由業戶再出銀40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從這個例子可以具體而微的說明,該社甚至是同時期許多番社土地流失的過程,以及該社最後於清朝中葉之後,逐漸消失於歷史舞台的原因。
【圖1】大武郡社居住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