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突社屬於平埔族的洪雅族(Hoanya),其社址根據1822年(道光2年)大突社番勇仔立〈典契〉所載:「有自己開墾水田壹段參坵,坐落土名在番社西勢港仔溝墘」可知,該社社址應位於1904年(明治37年)的二林上堡大突庄(圖一),即今彰化縣溪湖鎮大突里一帶。若觀察相關的契約文書,可知大突社亦曾於道光年間遷至挖仔社(今二林鎮華崙里一帶);此外,該社於萬興庄(今二林鎮萬興里)、西勢港(今溪湖鄉西勢里)、北勢尾莊(今溪湖鄉北勢里)亦有分布,推測大突社社域大致分布於在舊濁水溪兩岸,即方志中所謂的「大武郡溪」兩岸。
大突社最早出現於荷蘭時期的文獻中,載為Turchara、Taytoet、Taitort,此外《熱蘭遮城日誌》亦曾提及大突社曾與大武郡社、猫兒干社爆發衝突,可以確知該社當時在地緣上與大武郡社、猫兒干社之間的互動關係。
在社勢及人口變遷方面,荷蘭時期大突社1650年贌社之稅額曾一度高達2,150里爾(real),但此後卻都不超過750里爾。此外,1656年人口數為230人,其中接受荷蘭教化知道教義的信徒人數共140人(男子67人、女子40人、兒童28人)。
另據1774年(乾隆39年)刊行的《續修臺灣府志》載:「(舊額)大突社,額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乾隆二年)大突社番丁九十一丁,二林社番丁八十四丁,共額徵銀三十五兩。」可以判斷,相較於周邊番社,大突社應為中等規模的聚落。1787年(乾隆52年),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事件後,奏准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正式在台實施番屯制。其中,大突社被配置到東螺大屯,共有76名屯丁,屯地位於水底寮(今台中市東勢區),埔地面積共106甲。不過,由於該地離社較遠,社番往耕不易,乃陸續出現杜賣予漢人的情形。
事實上,大突社曾在林爽文事件爆發時,在土目祐仔、甲頭箸甲等率領下,一度逃到岸裡社避禍。後來,因該地遠離社地,加上口糧終年無資,只能向岸裡社借稻穀以維生計。不過,後來卻因乏銀歸還,甚至在1791年(乾隆56年)遭到岸裡社告官討索。
可知,大突社在林爽文事件社勢遭到重創,除了社番向外遷徙逃難,也導致該社經濟陷入困頓,加上獲得配置的屯地離社過遠而無法大量前往就墾,使得該社大約在嘉慶、道光年間就大量典賣社地,且逐漸消失於歷史舞台。
【圖1】大突社社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