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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土官、土目、頭目
  • I
    台語thóo-kuann thóo-bo̍k thâu-bo̍k
  • H
    土官 thú-kôn
    土頭人 thú-thèu-ngìn
    頭人 thèu-ngìn
  • T
    土官 thóo-kuann
    土目 thóo-bo̍k
    頭目 thâu-bo̍k
  • J
    土官 どかん
    土目 どもく
  • E
    Indigenous Headman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土官、土目、頭目


概述

  土官,始設於荷蘭時期,明鄭、清國時代皆沿用此制,以管轄部落。康熙年間稱為「土官」,1739年(乾隆4年)出現「土目」之名,1748年(乾隆13年)後通稱「土目」。「土官」改為「土目」,主要目的是為區別於中國內地所設的世襲土官。名稱雖異,職權內容並無實質變化。1888年(光緒14年),巡撫劉銘傳主導改議番租章程,改「土目」為「頭目」,但仍有部分番社沿用「土目」舊稱。

  土官、土目是由各部落村社、甲首、耆老、社眾推選,再由官府諭准給發戳記充任,並非世襲職位,其地位僅是社的領導者,而非統治者。對內管理社務,約束社眾,管理公租,發給口糧;對外代表部落村社,處理部落與外界的業務。根據戶口多寡,小社的土目人數1-2人,大社土目可能有6-7人,甚至有集數社而置「總土目」,如岸裡九社即設有總土目。通常每社設有正土官1人、副土官數人,歸南北路理番同知管轄。

選任資格

  土目的選任資格,包括為人誠實、眾所悅服、熟悉社務、有家有室等等。先經由通事、副通事、業戶、甲首、番差、蔴踏頭、屯弁、屯丁、番耆、生員、番眾等數名共同議定人選後,再向理番同知推舉。經官府核准後,發給土目諭帖及戳記,接著通知社內番眾、佃戶及番社所在地的廳縣。土目並無一定任期,也有可能因通事檢舉而遭革職,常見事由包括:侵吞公租口糧、盜賣樵牧公埔、霸佔公業等。原土目一經革職,則被吊銷識戳,封收社租,並且不得再次充當土目。待新任土目就職後,再由官府出示諭佃,命其認向新土目完納社租。

土目、通事、業戶的職責區分

  土目、通事、業戶皆負責徵收社租以繳納正供、番丁銀等,再從社租中分領酬勞。土目與通事亦須負責調解部落爭端,如無法解決,才能訴諸理番同知審理。但此權限僅限於民案及輕微刑案如口角、毆傷等。若是與漢人發生錢穀、田土方面的爭訟,則由土目或通事向漢人街庄總理或地保投訴,或向官府呈訴,但實際上無多大效果。

  此外,土目與通事在番民土地買賣契約上扮演重要角色。在土地契約上,一般都蓋有通事、土目兩者,或其中之一的戳記,以保護番人的權益。糾紛協調、裁判議處、知見銀人、為中人等契約都需要土目或通事出面協調。1766年(乾隆31年)設立理番分府後,土目經由理番分府授予戳印圖記,常擔任番地租佃買賣的仲介或經手人,為民間契約提供有力擔保。在番漢雜居地區,土目需與通事、社丁、墾首、保甲等協力處理官府交辦的公事,如遞送公文、踏勘土地、賑濟災荒、修築橋路等。

  番社若有設置通事,政務通常由通事主導;若未設通事,則由土目全權負責。一般上,通事與土目並列管理社務。乾隆20年代以後,番業戶因持有徵收社租的權力,而取得社務的發言權,使得設有番業戶的番社「三頭行政」,致使管理體制越顯鬆散。比較而言,通事通曉漢番語言,精通書算,又熟悉漢人制度,故其地位高於土目,是番社公務的主要決策者。土目對內約束番眾,但無絕對強制力,在社務責任上不若通事繁雜,有時受制或聽命於通事。土目的委任,用意是實施部落自治,通事之任命,主要方便政府辦差與收餉,番務全靠通事、土目的人品與能力。

執行成效與影響

  土目原是為了便於管理番社事務而設置,卻逐漸產生多重弊病。

  其一,土目掌管徵收社租之權,因有利可圖,番人與漢人皆爭相擔任。時有通過唆使控告、藉詞攻訐等手段,誣告現任土目為假冒身分或侵吞社租,意圖奪取其職位,導致土目更換頻繁,也使社租徵收混亂。這類控訴與爭奪,往往有漢人社棍或包辦人操弄,甚至有衙役介入,從中牟利。更有被革職的土目,濫用廢戳及空白執照,勾結漢人佃戶,少收社租。新任與舊任爭收社租,導致社租受到嚴重侵害。

  其二,因官府陋規、差役需索,或自身貪利等因素,土目為維繫職位及應付各項支出,則需另闢財源。種種花費加上番人不擅長記帳計算、經營管理,導致社內經費經常短缺,無法繳納正供及給發口耀。為了彌補損失,便有土目利用職務之便,暗地侵吞公產、短發口糧、壓榨番民。一旦遭告發,即受罷免。如此惡性循環之下,社務便愈發荒廢。

  其三,番社社租本應統一徵收,但事實上卻由土目、通事、業戶各自配收,使得社租的收管極為紊亂。亦有無力負擔者將社租管收權抵押給漢人以借貸銀兩。包辦人藉機收取高額利息,若番社無從繳還,則收取大半社租。番眾大多不識字,受欺瞞而不知,導致番社公款落入官員、差役或奸詐漢人之手,番社更為貧窮。

  因此在1888年(光緒14年),巡撫劉銘傳主導改議番租章程,裁撤「通事」而新設「董事」,又將「土目」更改為「頭目」,以「頭目」統轄番社一切事務。整頓重點有4:社租由頭目(或同時由業戶)管收,董事僅能監督;加強知縣的監督權,包括核定社租的收入與支出、命頭目向董事提出收支結算、由董事彙呈知縣審核;禁止漢人包辦社租;裁刪理番廳及兩衙門書役的陋規。

  社租的管收是番社最重要的事務,1888年(光緒14年)的社租改革雖意圖良善,但自乾隆年間以來,番餉沉重,番人又不善經營,導致土地被漢人兼併,流失多數社租,剩餘部分亦遭侵吞或掠奪。又因徵稅制度改變,社租被削減四成,番社經濟更形困窘。直到至1895年(光緒21年),台灣割讓予日本,熟番與漢人在社會文化上幾無差異,番社除了有「頭目」、社地外,其組織制度已與漢人無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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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章義,《臺灣開發史研究》,台北:聯經,1989年。
  • 劉澤民,《契文解字:解碼臺灣古文書》,台北:玉山社,2020年。
  • 李瑞源,〈《新港文書》練習曲——以21件新港社雙語契字為例〉,《高雄文獻》第2卷第4期(2012年12月),頁41-69。
  • 王雲洲,〈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