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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理番同知
  • I
    台語lí-huan tông-ti
  • H
    理番同知 lî-fân-thùng-chṳ̂
  • T
    理番 lí-huan
    同知 tông-ti
  • J
    理番同知 りばんどうち
  • E
    Assistant Magistrate for Indigenous Affairs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理番同知


概述

  理番同知是清國時代中後期台灣主要處理民番事務的地方官員。設置初期,理番同知的主要職責為處理民番糾紛、查緝漢人不法行為、防範生番出草等。1788年(乾隆53年),北路理番同知遷駐鹿港,角色與職權也有若干變動,除了原有理番職權外,還兼鹿港地區的海防,嘉、彰二縣捕務,維護中部沿海及地方治安,並負責地方建設。

設立與變革

  清國時代,福建、廣東沿海的居民陸續移民台灣,漢番糾紛頻繁。清國遂於1766年(乾隆31年)設立理番同知,為正五品官、知府的佐貳官,直隸於廳,專管民番事務。分南北兩路,北路管轄淡水廳、彰化縣、諸羅縣(今嘉義以北地區)共72個番社;南路則管轄臺灣、鳳山兩縣下各部落村社(今台南、高雄、屏東縣市境)共21個番社。該職重在北路,南路因管轄番社較少,而由專管船政、業務較少的台灣府海防同知兼理。北路理番分府頭銜,自稱為「總捕分府」,又稱理番分府,1788年(乾隆53年)移駐鹿港,兼管海防事宜。

  道光以來,台灣西部平原開發殆盡,漢人與熟番往東開墾,北路理番同知離轄下番社漸遠,難以管理;又因鹿港淤塞,商貿凋零;同治年間,又屢有生番戕害外國遇難船員,引發國際問題。因此清國在1874年(同治13年)實施「開山撫番」政策,隔年撤廢番境禁例,調整理番同知職權。北路理番同知因而改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移駐埔裏社廳;南路理番同知則改為南路撫民理番同知,移置埤南廳。然而,北路理番同知或出於埔里偏遠、官員未落實中央命令等原因,並未遷駐埔里,而是派遣撫墾委員代理,實際上仍留駐鹿港。結果,埔裏社廳的管轄權逐步轉移至通判,北路理番同知僅餘管理鹿港與部分海防事務,功能逐漸弱化。至台灣建省時,隨著鹿港港口淤塞,商貿凋零,日趨沒落,北路理番同知已無實質作用。

  1888年(光緒14年),部落村社改制,一切部落事務由縣辦理,最終裁撤理番廳。

職務重點

  理番同知的設置用意有三:一、保護原住民與番社權利,防範漢人侵墾番地、占據番社田園等。二、「以番制番」,利用熟番防範生番,強化生、熟番之間的身分類別。

  理番同知處理的番社事務,內容廣泛,主要包括:一、處理番社租稅與戶政,如查禁漢人典買番地、掌握番社丁口資料、勘查番地租耕情形、催收賦稅、防禦生番等等。二、行使番社部分司法權,調解或審判漢番或番人之間的土地、戶婚、契約、金錢等民事訴訟。然管轄範圍僅限熟番與歸化生番,生番不在其限。三、任免番社公職人員。土目、通事等在番社上極具影響力,雖由族眾推舉,但理番同知具有決定人選的最後權力,對番社興衰具關鍵影響。四、參與督導番隘與番屯的管理,涵括添設隘藔、稽查隘丁、發放屯餉、選拔屯弁等。遇有生番戕殺事件,需向分府報告,並處理善後。但理番同知屬於文官,除編制內的差役外,並無專屬兵丁可資差遣,最多僅有民間鄉勇可資防備,且不處理刑事案件。

  因應台灣中部地區的商貿發展,北路理番移駐鹿港,又兼中部海防及總捕分府,負責維持海陸安全,職責愈加繁雜。相關海防業務如稽查船隻、配運官榖、運送班兵、傳遞文書等。鹿港同知除了具備佐貳官職權外,尚有地方官的性質,如在當地與紳商合作,進行文教建設,倡建或修葺書院、廟宇、橋梁。此外,也需負責落實保甲與團練制度,以保衛地方。遇有民亂時,更需坐鎮指揮協防。綜合以上所述各項職務,理番同知的職權涵蓋番社人口、產權與公職,並通過監督、保護,鞏固漢人與熟番族群的結盟。理番之外,兼顧海防與總捕之責,牽涉鹿港的地方治安與文教事業,所管之事可謂巨細靡遺、既多且繁。

理番同知與番社的關係

  柯志明指出,理番同知可說是保護熟番、「恤番」的專責機構。其設立跟隨乾隆中期清國族群政策變革所對應而來的法規與行政組織變革,清國由原先的封禁番地、隔離熟番等保守作法,改成積極與熟番結盟,並透過理番同知的職務,具體保護番地與番租。

  「恤番」代表漢民、熟番雙軌治理的開始,也透過身分差別化管理,強調生、熟番之間的差別。

  簡言之,理番同知的設立,一方面表示國家力量積極介入熟番部落,另一方面也使部落體制逐漸官僚化。

  然理番同知在理番業務上效能不彰,無法保障番民權益,除因官員不夠盡心、清國無良好理番政策外,官場陋習等等訛詐、賂賄之事,都使得原本資產豐富的社眾逐漸入不敷出,日趨貧困。

  其次,理番同知任期過短,更是影響效能的主因。漢番糾紛層出不窮,番人所能仰賴者僅有理番分府,但理番同知更換頻繁,且署理多於專任,無法熟悉地方事務,進而不能有效解決漢番糾紛,導致積案日增,增加訴訟費用。理番同知參與屯、隘管理,對於維持台灣治安有一定貢獻。然而屯政的逐漸廢弛、各式流弊,也與理番同知的督導不週有關。

  理番同知進駐鹿港後,管理海防與航運,負有配運兵穀與班兵之責。期間,鹿港商貿日趨繁榮,並未發生重大海洋事故,並且能在民變時維持海路暢通。此外,理番同知多有主導或參與鹿港之文化、教育、宗教,乃至於各項建設,如開辦書院,促進文風;推行保甲制度,彌補官方力量的不足等等。其在海防維護與文化事業,成就鹿港史上最繁盛時期,故在此方面的績效應在理番之上。

參考文獻:
  •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9年。
  •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台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年。2002年修訂再版。
  • 王雲洲,〈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 鄭螢憶,〈王朝體制與熟番身分:清代臺灣的番人分類與地方社會〉(台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