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通事,始設於荷蘭、明鄭時期,清國沿用,為不同文化之間的翻譯、溝通角色,後轉變為一種職務。最初通事由漢人擔任,但因其能數算撰述,經常欺詐番人,乾隆中期開始規定由社人充任,即「番通事」。通事的職務在於疏通漢番、辦理社餉、差役賦課等事宜。
社內若設有通事、土目、番業戶等職務,通常由通事、土目負責派丁、出防,而業戶負責租穀收取、上繳租賦、下派丁糧,但實際上劃分並非絕對。
設立背景
16世紀中葉以來,漢人來台日多,也有部分逐漸通曉番語,甚至定居、迎娶番婦。由於常與番社來往,通曉其語言、習慣,遂逐漸成為番社的顧問或代表,對外交涉。荷蘭人入台後,極力培育傳教士、教師、士兵與兒童學習台灣各族語言,又教育番民學習羅馬字,甚至不惜強擄番民學習荷語,以為雙方進行交涉時的翻譯,此為官方在台設置通事之始。明鄭時代沿用「通事」制度,各社通事由「安撫司」統管,成為官方職位之一。清國延續荷鄭時期以來的番社組織制度,設置土官、通事為番社基層管理者,以約束番眾及處理社務。並於每一社設一通事,數社合成一大社,設總通事或正通事及副通事。
通事初由通曉番社語言習俗、略知書數、粗通文墨的漢人所擔當,統於各縣,為官方認可給牌的官役。1758年(乾隆23年),閩浙總督楊應琚奏請選舉通漢語者的熟番為通事,至1777年(乾隆42年),臺灣廳縣所轄熟番社之通事,全換成番人充當,只有少數番社保留漢人通事。1766年(乾隆31年)設立南北理番同知,主管通事、土目、其他番社職員。1790年代以來,通事的任期及職責有了嚴密的規定,使通事的任免更趨制度化,並由通事授薪予副通事以降到守隘番丁。簡言之,通事在官方的層級雖然不高,但為派駐在番社的代理人,是漢、番與官府之間的溝通中介。
通事之職責
在當時漢番雜居的地區,通事與原住民多有「聯姻」關係,可能是婚姻關係或類似漢人結義的關係。使通事既需貫徹政令,又需維護番社權益,因此必須兼顧雙方之利。
通事的職務,不止傳譯,並需負責徵收社內的課租穀物,並將其用作繳納賦稅、發放口糧,以及社內祭祀、義學、公職、公務、規費等開支費用。除此以外,通事取代社商,在社內從事贌社貿易,供應社番日用所需,同時又與土目共同管理一般社務。
通事具有協調番社糾紛的權力,亦在番民土地買賣契約上扮演重要角色。在有關番社土地出贌、典押等法律契約上,一般蓋有通事、土目兩者或其中之一的戳記,以保護番人的權益。番人若因貧困、需典租田地,須於社內公館與通事立約蓋戳,以防止高利借貸與田產流失等弊端。在番漢雜居地區,通事則需與土目、社丁、墾首、保甲等協力處理官府交辦的公事,派遣徭役,如遞送公文、踏勘土地、賑濟災荒、修築橋路等。一旦遇上番亂,更需維持地方治安,甚至擔任嚮導協助平亂等。
早期漢人移民臺灣,不熟悉原住民的社會情況與語言,能否能順利開墾、發展及定居,往往取決於「通番」人才。開墾需先了解土地資訊,選址後需向官府申請墾照,也需得到番社同意,獲得「番契字」,代輸番餉、繳納番租與拓墾權利金,方可從事開墾。所有程序皆需仰賴通事的協助。
成功的通事不但可以使番漢關係融洽,通常自己也參與拓墾事業,成為重要的墾首或地主。他們因身分之便,一方面為番社經理番產、招佃開墾;一方面與士紳、商賈結夥籌資,參與開墾及廣置田產,從中獲利,成為番漢領袖,甚至至今仍具相當的影響力。
通事參與拓墾要務,使得土地和平轉移至漢移民手中,促使荒埔迅速田土化與水田化,番民亦獲得拓墾權利金與番租。直到乾隆中葉,官府以番通事取代漢通事,此時墾區多已開闢殆盡,溝沌縱橫,水利大興,漢通事堪稱完成其時代使命而功成身退。
通事之任用
通事有番社自僱,也有官府委任。部分鄰近官府或番漢錯居之地,過去皆由番社自選通事,給予辛勞酬勞,使其登記出納收支。至於應徵額餉,則由番社直接向官府繳納,不經通事之手。官設通事雖受官方認可,但其任命實由番社族眾共同推舉。生、熟番的通事在任命程序上似有不同。熟番通事的任選與土目一樣,即先由社內生員、甲頭、業戶、屯弁丁、番差、麻踏、耆番等舉薦適任者,再呈報理番同知。理番分府核准後,則發給諭令及戳記,並通知番社及所屬廳縣。相較之下,歸化生番因不諳漢語,其通事應是官派或由特定人士擔任,並無推舉程序。
通事人選是以誠實正直、眾所悅服、熟悉社務、家境富裕等為考量。倘若通事涉及不法行為如盗賣社課、侵佔租榖等等,則將由番差、耆番等人向理番同知請示罷免,或由官府自行查察而革職。
通事設置之成效
通事制度自清國時代以來即存在諸多弊端,如役使番民勞作、納番婦為妻妾等等,對於番社造成負擔。部分通事仗著番民不諳書算,更趁機剝削、濫派差役,甚至壓制土目的權力。當局者鑑於通事舞弊,有意改革,但皆未能真正廢除通事制度。1888年(光緒14年),巡撫劉銘傳主導改議番租章程,裁撤「通事」而新設「董事」,又將「土目」更改為「頭目」,由董事監督各番社頭目。然改制僅限於淡水、新竹、苗栗三縣,其他地方的番社仍存在,地位亦保持原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