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番地權的「消滅」
相較於19世紀末以前清廷在族群政治的考量下給予熟番地權的刻意保護,諸如番租免稅、強制規定租額、禁止賣斷過戶給漢人等特惠待遇,清末劉銘傳的清賦(1886-1889)以及日本時代初期台灣總督府的土地調查(1898-1905)不只解除過去對熟番地權的行政保護,准許番租自由買賣,聽任其逐漸消失,甚至透過行政干預,加速其消亡。行政機構一反過去特惠的保護,改採有消除熟番地權意圖的措施,間接地不加保護任由其在市場交易裡自生自滅,乃至直接透過行政強制手段予以取消,從而加速番租流失的過程。
此處套用日治初期土地調查時買銷大租權的日語用詞「大租權消滅」,稱呼番租買銷為「熟番地權的消滅」。有鑑捒東上堡及下堡(約今台中盆地北半部地區)岸裡新社地域在日治初期土地調查時買銷番租的爭議裡具有核心重要的地位及代表性,特以之作為案例說明。詳細進一步的討論可參見柯志明〈熟番地權的「消滅」:岸裡社平埔族大小租業的流失與結束〉、〈視而不見:地稅改革下的岸裡社番小租〉二文。
重新判定番小租的岸裡社代表案例
日治初進行的地稅改革有必要先清楚分辨既存的諸種土地權利,1898年(明治31年)9月設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開辦土地調查事業,番租作為土地的負擔也成為重要的調查對象。台中廳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在查定業主權時,依循劉銘傳清賦的做法,將捒東上堡及下堡番租一概查定為大租性質,並確認以漢人作為業主進行土地調查。岸裡社抗議無效,遂向最終裁決機構的高等土地調查委員會提出「不服申立」(申訴)。高等土地調查委員會發回岸裡社的申訴,要求雙方和解。土地調查局長中村是公下令組成專案調查小組從事「調查臺中廳捒東上、下堡土地所負擔的番租以及整理民有大租名寄帳」。小組成員濱口英史奉命負責從事調解並撰寫調查報告(詳見濱口明治36年9月1日的報告「漢蕃間ノ土地ニ關スル舊慣調查復命書」)。濱口調查結果,確認岸裡社番租大部分屬於小租性質,並就之進行調解,尋求番漢雙方協商解決之道。最後達成協議:「漢人將其收購,斷絕彼此間的關係」。
就此結果,濱口於1903年(明治36年)11月30日具文向局長呈請將原本登入〈民有大租名寄帳〉(大租歸戶冊)裡的「番小租」剔除。該呈文內濱口並檢附其個人在大社、車路墘、大埔厝、社皮等19庄內抽樣取得的番小租案例,登錄其地號、類型、租額、番漢權利者、地權歸屬等資料,整理成清冊(簡稱為「番小租抽樣清冊」),並附上2張買銷番小租的公證合約字作為範例,提供了局部但卻相當細節的資料。就已經和解而判明為小租的番租,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了全面的普查,整理成「捒東上、下堡民有大租名寄帳刪除額一人別仕譯書」(簡稱「番小租清冊」),於12月15日呈報局長。呈文內說明,該清冊係就臺中廳捒東上堡及下堡原本經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查定為番大租(另還有地基租)的土地負擔,再度進行調查後,判明為番小租者,登錄彙編而成。「番小租清冊」是特地為了從〈民有大租名寄帳〉(大租歸戶冊)內剔除番小租之目的而製作。原先漢人業主申報土地時填寫在〈土地申告書〉上屬於番租名目的大租負擔,經由番漢權利者、義務者雙方共同確認為小租者,土地調查局另行抽出,整理登錄在「番小租清冊」裡。清冊內依照番小租權利者姓名(按庄歸戶),逐筆列出個別所有的租額。「番小租清冊」內登載的番小租資料因此可說是番漢雙方,在殖民政府督導下,就番租全面進行區辨大、小租的總清查後,所存留下來的紀錄。
番租調查復命書揭露熟番地權租佃慣行與流失途徑
日治初捒東上、下堡的土地調查原本承繼清末劉銘傳清賦將番租一概當成大租的做法,在地籍普查資料〈土地申告書〉裡將所有的番租均登錄為大租類目。經過岸裡社一段激烈的抗爭、申訴與司法訴訟的過程後,番漢雙方終於在土地調查局專案小組調停下達成和解,重新界定(或者說「還原」)了岸裡地域熟番地權的性質,共同確認大部分的番租歸屬於小租性質。據之,土地調查局依照番小租權利者人名別列出租額,登錄整理製作了「番小租清冊」,將之從〈民有大租名寄帳〉裡剔除,並由番漢雙方推派代表協商,理出各種小租契字類型,分別議定契面租額的交易價格,訂定「盟約條款」,並在岸裡社推舉出來的代理人見證下,由漢人買銷剩餘的小租額。其餘仍屬大租性質的番租,經番漢雙方再度確認之後,亦整理成冊,簡稱「番大租清冊」,依一般大租取消之例,由政府發放「大租權補償金」,予以買銷。
日治初進行土地調查時,由於把岸裡社平埔族地權一概查定為大租權,引發層出不窮的抗議、申訴與司法訴訟,迫使土地調查局進一步深入調查,細分出大、小租性質的番租,並促成平埔族與漢人雙方和解買銷番小租。該調查過程中所經歷的討論與爭辯以及累積下來的地籍資料,不僅有助於土地調查局辨明岸裡地域平埔族大、小租地權的原始目的,也可以幫忙我們辨識出番租流失與結束的諸種不同途徑,乃至其各別的數額與比例。此外,由於買銷番小租時採取的是和解協商原則,由番漢雙方共同議定所屬的類別以及相應的交易價格,我們還得以藉由協定(「盟約條款」)內對各種類型番小租的描述,回溯說明岸裡地域番漢間約定俗成的番租土地慣行,並進一步與既存上下手地契交互比對印證,理出清代平埔族與漢人間土地相關之租佃安排、典押以及買賣的諸種形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