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鹿與農耕熟番社適用不同課稅原則
清初對熟番的課稅沿襲自明鄭,依番社主要的經濟維生方式,分為捕鹿與耕種兩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課徵方式:按社徵銀與計口徵實。修於1694年(康熙33年)的《臺灣府志》點出:
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餬口。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管,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國朝討平臺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至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納土以來,仍循舊例。(臺灣府志〔高志〕:161)
捕鹿番社的社餉源自贌社
1717年(康熙56年)刊行的《諸羅縣志》就該縣捕鹿三十四社社餉的性質做出如下說明:「康熙二十三年(1684)歸入版圖,權社之大小,歲徵餉若干」。「權社之大小」這段話斷言社餉是依照番社大小而定。然而,《諸羅縣志》另處卻又引用上述《臺灣府志》(以下簡稱高志)上的說法指出:「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原缺: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依據原出處高志上的說法,社餉與番社的人口數額間並無固定比例關係,顯非按丁徵收一定數額的人頭稅,也就是與番社的大小規模並無關連。此與《諸羅縣志》獨創的「權社之大小」說,在課稅原則的理解上明顯有所出入。
社餉究竟是如何決定的呢?對社餉源自何方,官方方志倒是頗有共識,率皆指向明鄭時期仍然存在著的「贌社」。高志扼要言之:「鄭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首任諸羅知縣季麒光〈覆議(康熙)二十四年餉稅文〉內以「贌餉」稱之,最為符合其來源本意。他進一步說明明鄭時贌餉之法,「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贌,每社每港銀若干,一叫不應則減,再叫不應又減。年無定額,亦無定商。偽冊所云:『贌,則得;不贌,則不得也』」。政府每年定期將個別「番社」(嚴格來說是作為贌餉單位的番社或「社群」,諸羅縣共有34個贌餉單位)的貿易獨佔權招標,在公開場所召集社商喊價,由最高者得標,以標價作為稅收。「贌社」之制清初仍然沿用。考量社會經濟環境重大變化「人散地荒」以及明鄭的「苛徵」,季麒光認為,餉稅若依鄭克塽投降時造送的人口稅收清冊「照舊」徵收,實在過於沉重。他在1685年(康熙24年)初回報的上文裡造冊詳報,建議委任他清釐餉稅的閩浙總督王國安向朝廷「具題請減」。就贌餉一項,季麒光提及「偽額重大」,金額太高招不到社商承贌,建議「各社贌餉請減十分之三,竹塹一社請減十分之四,共請減銀四千九百五十八兩四錢二分四釐,實徵銀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兩六錢五分六釐」。此外,明鄭時的洋銀(「時銀」)折算清朝納稅的紋銀兩數只值七成,他一併請求折算調整:「今既照偽時銀數,亦當照偽時銀色」。試問,明鄭時贌餉銀數既無「定額」,何來據額減成調降?顯見是以明鄭移交清冊(「偽冊」)內最後一次的贌餉,16,228.08元洋銀,作為定額。
社餉源自對鹿隻產量而不是人口的評估
贌餉既然源自社商對於贌餉單位鹿隻產量的評估,照理應與番社大小沒有直接關連,不會與番社的人口數形成固定的比率。也就是說,有的番社很小,但因為鹿多,可以徵得不少社餉;有的社很大,但因為鹿少,因此所徵不多。換算成每番丁應徵社餉,其數值的差異就會相當大,造成《臺灣府志》〔高志〕上說的:「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的現象。
從社餉即為荷蘭與明鄭時期贌社稅的延續一事來看,其為實質財稅搾取手段的性質並無改易,並非用以「羈縻」番社的象徵性徵收。此被季麒光稱為「偽時極敝之政」的贌餉,清初仍被保留為重要稅收來源。社餉數額雖比明鄭時略減,仍然非常沉重;力爭無效的季麒光直言:「不能懲弊革除,踵而行之,已失番人之望」。宋永清1710年(康熙49年)時亦建議就已經較明鄭時「酌減」的社餉再減三成,等待行政機構上軌道之後,再按田園甲數、或按丁口數徵稅:「今社餉縱難全豁,似當酌減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後,再議履畝定稅,或議照丁輸稅之法」。不過,還是直到乾隆二年,社餉才改徵每丁二錢的番丁銀(參見「番丁銀」詞條)。改制前,全台番丁平均每人原本負擔社餉達1.41兩(各社詳細數據請參見《熟番與奸民》表3-2社餉與番丁銀負擔比較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