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蕃道路的設置目的
日本時代所修築於原住民區域內的道路,皆可稱為「理蕃道路」,其定義上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指「日本官方所開鑿於原住民地區的道路皆可稱之,不論是討伐用的軍、警用補給道路或討伐路線,乃至於修築的隘路與隘勇線,皆可稱之」;狹義指「日治中期以後台灣總督府轉變隘勇線政策下,從1920年代起官方企圖透過全面性行政措施來管理原住民,而施設於山區的道路,除事前調查與定線外,沿路並廣設警察官吏駐在所與配置警察,來管理交通與掌控原住民。此外,也配合設置蕃童教育所、蕃產交易所、施藥所(含診療所、公醫所)於重要部落或位置,有些理蕃道路更有聯絡台灣西部與東部之用途。」
理蕃道路的樣式
依照梅澤柾《蕃地作業軌範》(1919),指出道路之區別,在地面上堆積土,設置道路,即是「凸道」;挖掘地面下,設置道路即為「凹道」;在山腹設置即為「山腹道」。道路寬度視路況種類而一定,可單獨一人通行者3日尺(約0.9公尺),車輛通過者需要7日尺(約2.1公尺)。下水溝是為了通路乾燥、排除雨水而設置的,溝的大小由排泄水量之大小而定,也不適宜過大,下水溝只設置在平地道路與凹道、在山腹道路的兩側的山頂一面,凸道通常不設置。準線為道路之中央諸點連結而成,至於直線或是曲線,則依道路的方向而定。準線的位置選定應考慮如下:一、起始兩端點的路線長度需最短距離。二、極為傾斜的部分,要讓它變緩。三、連續急峻的下坡路,儘量避免設置直接登坡路,儘量採取水平路。路寬大概3日尺(約1公尺)以上,6日尺(1間、約1.8公尺)以內,大約0.9-1.8公尺之間。
以管理和資源開發為目標
總督府認為施設理蕃道路有以下優點:一、對原住民之壓制上,極為有利。二、確定警察機關之配置。三、當有事件發生時,可做最靈活的處置。四、與原住民接觸密切,感化效果顯著。五、物質之供給,搬運便利。六、增進原住民之農耕能力及其他經濟生活之改善。七、從事原住民地區內各種事業之必要措施。八、通信上的利益。九、便利原住民境地內各種調查事項的進行。十、奠定開發東部的基礎。十一、對原住民心態上的影響。綜述「管理原住民」與「開發原住民區域資源」為日本時代官方修築「理蕃道路」之最重要精神。
15條理蕃道路
1930年代,依照台灣總督府公告之重要山區道路從北到南順序有:福巴越嶺道路(1922-1923)、角板山三星間道路(1912-1916)、ビヤナン(卑亞南)越嶺道路(1920-1921)、霞喀羅道路(1922)、北坑溪道路(1922)、大甲溪越嶺道路(1922-1923)、合歡越嶺道路(1933-1934)、能高越嶺道路(1917-1918)、中の線(中之線)道路(1913-1929)、八通關越嶺道路(1919-1920)、關山越嶺道路(1927-1931)、內本鹿越嶺道路(1924)、知本越嶺道路(台東、屏東間縱斷道路)(1927-1930)、浸水營越道路(1917)、四重溪道路。
此外,還有一些區域或局部性理蕃道路以及社路,亦按照中央「理蕃道路」的築路標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