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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貴族制度
  • I
    魯凱族talialaaladh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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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族 kui-chhu̍k
    制度 chṳ-thu
  • T
    貴族制度 kuì-tso̍k
  • J
    貴族 きぞ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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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ble Class
族別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分類
撰寫者

貴族制度


概述

  人類學使用不同概念詞彙指稱社會的各種不平等關係:在當代資本主義體系中因生產工具的有無而區分的,稱為「階級」(class);依據社會權力地位高下而區分  的,稱為「階層」(stratification);依據文化觀念—但是不一定符合政經權利高低之別—而區分的,稱為「階序」(hierarchy)。

台灣原住民各族傳統文化中,具有系統化且世襲「社會階序」制度的族群有兩個,分別是魯凱族及排灣族,其社會大致區分為貴族及平民兩個主要的階序。在排灣族,以中排灣語為準,貴族稱為mamazangiljan,平民稱為sikataqaljan;在魯凱族,以霧台魯凱語為準,貴族稱為talialalay,平民稱為lakawkaulu。貴族與平民的區分是與生俱來,在家族中代代相傳。除了這個普遍的二分法之外,每一個部落中,也有人因為能力、成就、或特殊訓練,獲得高人一等的社會地位,例如長老、男女祭司、工藝匠師、軍事領袖等,這些人士可能具有貴族身分,也可能由平民出任,不過這些身分不能世襲。

  排灣族和魯凱族兩個族群間的社會階序或稱為貴族制度非常相似,只是在家族繼承的習慣上,略有不同:魯凱族遵循「長男繼承」習俗,家中長子稱為tinutakane;排灣族通常被進一步分為拉瓦爾及布曹爾2個亞族,拉瓦爾亞族和魯凱族一樣,採用長男繼承,布曹爾亞族則遵循不分性別的「長嗣繼承」,排灣語稱長嗣為vusam。這一點後面還會詳細說明。

貴族的產生

  排灣族的拉瓦爾亞族分布在整個族群領域的最西北部,即現在的屏東縣三地門鄉不包含三地門村的絕大多數部落;布曹爾亞族分布在中央山脈南段東西兩側,包括現在的屏東縣的瑪家、泰武、來義、春日、獅子、牡丹、滿洲等鄉,以及台東縣的太麻里、金崙、達仁等鄉。魯凱族分布在屏東縣的霧台鄉、高雄市的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的青葉村、德文村(部分),以及台東縣卑南鄉的達魯瑪克(東興)村。由此也可以看出來:在整個排灣、魯凱分布領域的最西北部,魯凱族與排灣的拉瓦爾亞族,可以說是毗鄰而居,也因為這個緣故,在社會與文化各個層面上,二者自古以來就有密切的互動與交流,彼此影響。

  相對於魯凱族而言,排灣族的分佈比較廣袤。依照排灣族的口傳歷史的敘述:排灣族的發源地地是在南北大武山一帶,而後向南及向東遷徙;南北以春日鄉的力里溪為界,東西以中央山脈為界,在這個界線的北方及西方,包括北排灣及中排灣區域,稱為原鄉(paumaumaq),在這個界線以南及以東,即南排灣及東排灣的區域,稱為移居地(pavuavua)。而整體上,在原鄉的排灣族部落中,往往具有一家以上的貴族家系,這些貴族家系彼此間或者有親緣上的分脈關係,也可能沒有親緣關係,而是以不同的神話起源,各自獲得貴族的地位,而後共處於一個部落之中,但是基於各種神話或歷史因素,共同尊奉某一家貴族為最高頭目(ka-mamazangiljan-an);而在移居地的排灣族部落,則通常以最先率眾移居此地,建立部落的貴族家系為最高頭目,而由這家頭目分出的同胞弟妹建立的家系,則成為地位較低的貴族。但是在個別部落的移居並創建部落的口述歷史中,也不乏這樣的情節:最先到新地點建立部落的人不是貴族而是平民,建立部落之後,認為不能沒有貴族家系主持祭儀或公共事務,特地返回原居部落,邀請一家貴族前來,成為新建部落的大頭目。

貴族的經濟特權

  這兩族的社會傳統上,部落的土地,包括農地、宅地、獵場與河流的段落,名義上都屬於部落中少數幾家貴族頭目所有。一個典型的排灣族及魯凱族部落,如上所述,通常有一家最高頭目,以及幾家或者有血緣關係或者沒有血緣關係的次級貴族共同組成。平民家則依據家族傳承或者自擇的方式,和一家貴族結盟,成為該貴族的佃民(tenant)或者屬民(client)。一般而言,貴族與平民的身分區別有兩重意義—貴族具有無土地平民的地主(landlord),以及弱勢平民的保護者(patron)兩種角色:作為地主的貴族,可以在農作收成時收取農租;作為保護者(patron)的貴族,則可以在所屬平民有獵獲或收受聘禮時收取獵租或貢物。這雙重的身分,有時可以合而為一,即一家貴族同時作為若干平民的地主及保護者,但在其他某種情況下,也可能分開,即一家平民可以耕作某一家地主的土地,但是與另一家貴族結盟,成為另一家貴族的屬民。貴族的社會責任,主要是作為部落祭典的資助人,以及在屬民發生糾紛時,出面作為調人。但是對於部落的日常公共事務,雖然頭目有一定的話語權,不過決策權則往往在全部落組成的長老會議手中,由平民中選任的男性領袖(palakalai)負責執行。換言之,貴族所收受的各種租稅或貢賦,在祭儀的場合,應該要提供各種食材作為公眾的饗宴之用,在屬民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也要出面作為「話事人」,並且為屬民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賠償。

屬於貴族的儀禮與象徵

  排灣族與魯凱族貴族的特殊地位,除了經濟領域的特權之外,主要表現在儀禮及象徵層面上,包括家屋的木雕、石雕裝飾;服飾上特殊的圖樣;紋身的使用等等。傳統上北、中排灣族以及魯凱族的家屋以石板及木材建築而成,石板用作為牆、地面、屋頂的主要建材,木材則用於樑、柱、門、窗等。貴族家屋在建材與形制上與平民並無顯著不同,但有以下元素表現尊貴身分,包括1.在前院中豎立象徵祖先的人形石柱,這石柱也可作為頭目的座位靠背;2.在屋頂前簷下設有具雕刻紋樣的前椼;3.家屋內部中後方設有木質之人形浮雕祖先柱;4.室內後牆設有祭龕,或者5.在屋前入口外設有首級架。服飾上,貴族用珠繡、刺繡、貼飾彰顯自己的地位。同時以往只有貴族女性可以在手上以刺青表現自己特殊的家族徽號。

繼承制度

  除了上述魯凱族及排灣的拉瓦爾亞族遵循長男繼承之外,但在家族繼承的習俗上,與排灣布曹爾亞族無異。

  在人口上占大多數的排灣的布曹爾亞族的家族,不論階級,傳統上皆遵循「長嗣繼承」制度,即一對夫妻的子女中,不分男女,以頭一胎為長嗣(vusam)。長嗣擁有繼承家屋、大部分家產、以及家族的地位、家名的特權。長嗣一方面被弟妹視為家族的掌舵者,但另一方面,也有協助弟妹建立新家的義務。如長嗣為男,則成年後娶妻繼承家業;如長嗣為女,則成年後娶夫繼承家業,也就是說,在「長嗣繼承」制度中,家長的地位可由男性或女性擔任。這種家系繼承的習俗,在平民家及貴族家一體適用,因此在排灣族部落中,經常有女性擔任頭目的例子。

  此外,在排灣語中,vusam同時也是「小米種」的意思,即每季收成後,選取最肥美飽滿的少數小米,不供食用,而是留作下一季播種之用。弟妹在婚後分家另建新屋時,第一季的小米播種,也會由長嗣提供小米種。這是vusam作為長嗣及小米種的雙重意義。排灣族家屋皆有各自獨特的「家名」(ngadan na umaq),理論上,家名為家屋這幢建築物的名稱,與漢人的姓氏不同。家名由長嗣繼承家屋時同時繼承。弟妹婚後離家,如果對象為另一家的長嗣,則婚入配偶家中以配偶之家名為家名;如夫妻雙方均非長嗣,則需在長嗣的協助下,另建新家屋,另取新家名。如前所述,與家族的繼承制度相同,在貴族家系中之頭目地位不論性別,由承家者擔任,因此松澤員子就認為,排灣族的貴族制度其實就是家族繼承中重「長嗣」的精神,在部落層次的放大版。

貴族的結婚聘禮

  貴族與平民之間,傳統上很少通婚,但是這並不是基於某種類似「種姓制度」(caste)的深層的禁忌觀念,而是基於聘禮的要求。因為不論婚姻方向是男方婚入女方還是女方婚入男方,聘禮都是由男方提供給女方,而聘禮要求的內容,又大多是貴族家系間流通的儀禮物品或土地。因此如果平民男方要娶貴族女方,很難完整提供被要求的聘禮;如果平民女方要婚入貴族男方,則往往會犧牲收受聘禮的權利。這種聘禮要求的習俗,造成貴族家較難在同部落中找到婚配的對象,也就使得跨部落甚至跨族群的貴族間的通婚,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特別是排灣族與魯凱族貴族之間的通婚。很多排灣族及魯凱族的部落中,高位階的貴族頭目特別被限制,不能參加與其他部落的衝突甚至戰鬥中,而是在衝突過後,透過這種跨域通婚的關係,往往可以發揮重要事務之調停或議和的作用。

貴族制度的改變

  總的來說,在排灣族及魯凱族的社會中,貴族制度所表現的,不完全是政治經濟權利上的不平等,貴族的身分主要是表現一種儀禮及象徵意義上的地位。在當代社會中,貴族制度受到兩方面的衝擊:其一是日本時代的「集團移住」及整合,往往將幾個較小部落,由交通不便的深山位置,整合遷移到交通比較方便的淺山地帶,並且授予原本地位較低的貴族「頭目章」,藉以混淆原有的貴族階層規則;其二是戰後中華國民政府實施地方自治及土地歸戶後,因為政治平權及經濟發展,平民與貴族間的通婚日趨尋常,使得傳統的貴族制度難以為繼。但是在一定場合中,部落仍然會保持對於特定貴族頭目在儀禮上的尊敬,以作為文化精神的傳承與延續。

參考文獻:
  • 蔣斌,〈排灣族貴族制度的再探討:以大社為例〉,《中央研究院民族所集刊》第55期(1984年6月),頁1-48。
  • 松澤員子,〈東部排灣族之家族與親族:以ta-djaran(一條路)之概念為中心〉(張燕秋譯),收於黃應貴主編,《臺灣土著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6年),頁445-478。
  • 蔣斌、李靜怡,〈北部排灣族家屋的空間結構與意義〉,收於黃應貴編,《空間、力與社會》(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5年),頁167-212。
  • 蔣斌,〈墓葬與襲名:排灣族的兩個記憶機制〉,收於黃應貴編,《時間歷史與記憶》(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9年),頁381-421。
  • 蔣斌,〈台灣排灣族的家屋與社會構成〉,收於蔣斌編,《家屋、貿易與歷史:台灣與砂勞越人類學研究論文集》(台東: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023年),頁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