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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恆春牡丹社警察官吏派出所事件
  • H
    恆春 Hèn-chhûn
    牡丹社 Meu-tân-sa
    警察 kín-chhat
    官吏 kôn-li
    派出所 phai-chhut-só
    事件 sṳ-khien
  • T
    恆春 Hîng-tshun
    牡丹社 Bóo-tan-siā
    警察 Kíng-tshat
    官吏 Kuann-lī
    派出所 Phài-tshut-sóo
    事件 Sū-kiānn
  • J
    恒春牡丹社 こうしゅんぼたんしゃ
    警察官吏派出所 けいさつかんりはしゅつじょ
    事件 じけん
  • E
    The Hengchun Sinuvautjan Community Police Station Incident
族別
  • 3W 排灣族 Paiwan
分類
撰寫者

恆春牡丹社警察官吏派出所事件


緒論

  恆春廳蚊蟀支廳牡丹社警察官吏派出所巡查本田昌信,因協調頂加芝萊社族人、高士佛社2社的賠償糾紛不成,於1904年(明治37年)11月20日遭頂加芝萊社原住民挾怨報復而殺害。發難族人事後遭逮捕,但於押解途中反抗,因而遭日警全部殺害,此即「恆春牡丹社警察官吏派出所事件」。

所涉民族

  排灣族頂加芝萊社、高士佛社族人,日本警察。

事件背景

  恆春半島排灣族高士佛社族人武拉留煙所飼養的水牛進入頂加芝萊社族人巴魏之耕作地踐踏毀損農作物,兩人因此發生糾紛。巴魏要求武拉留煙賠償50圓,武拉留煙認為不合理,只願意賠償7-8圓,兩人僵持不下、將要進行格鬥。牡丹派出所巡查本田昌信據報後召喚兩人,懇切訓戒其不可輕舉妄動,並與兩人一起至事件現場勘查毀損狀況,結果巡查認爲巴魏的要求不當,裁定僅須賠償9圓,武拉留煙同意此結果,並將該款交給本田巡查後回家,但巴魏卻認為巡查的裁定不公平,拒絕接受此裁定,並且懷疑本田巡查因為在高士佛警察官吏派出所勤務數年之故因而偏袒屬於高士佛社的武拉留煙,因此計謀進行報復。

事件始末

  1904年(明治37年)11月20日,巴魏夥同其父及弟,三人潜伏於牡丹社派出所後面之林中,伺機殺害本田巡查。當天下午5點半左右,本田巡查為關閉派出所辦公室及宿舍之窗戶走出屋外時,出其不意遭人開槍射擊。當時本田巡查的妻子因罹患瘧疾,已臥病數日,聽到槍聲急忙向屋外查看,發現本田巡查已倒在窗戶下氣絕身亡,驚惶之餘急忙沿著車城溪,前往四重溪警察官吏派出所報案。據說過程中僅巴魏開槍,其父及弟藏匿於林中並未開槍。事發後巴魏父子等人躲藏於山中。

  蚊蟀支廳長乃於1904年(明治37年)11月22日督導部屬前往搜索,於1904年(明治37年)11月25日追捕到巴魏父子等人,26日將三人自牡丹社派出所押解至恆春途中,在保力山附近3人突然攻擊押解之日警,企圖逃脫,日警遂殺害此3人。

事件結果與後續影響

  事件關係人所屬的頂加芝萊社曾於1874年(同治13年)牡丹社事件中遭受嚴重打擊,後來逐漸接受國家體制之治理。日本人認為1895年(明治28年)其領有台灣之後,此地的原住民逐漸回復勢力,並服從政府命令,部落內甚至已撤除昔日作為武勇象徵的人頭骨架設施,政府也在部落內設置警察官吏派出所,協助治安之維護,對於突然鬧出此類不幸的報復事件,多將之歸類為偶發之私人報復事件。

  此事件被日本人歸類為突發事件,乃部落間族人的紛爭,事件起因為族人牛隻損害其他人的耕地及農作,事後日警協調賠償未讓雙方都覺得公允,因而發生襲殺日警的報復事件。另一方面,事件背後可見到水稻耕作已普及於當時恆春半島的排灣族群社會中,族人之間有爭議也會尋求駐在所員警協調處理,意味著這個區域的原住民族群相對較早接受外來的體制,已逐漸適應國家體制的生活模式。

參考文獻:
  •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理蕃志稿》第一卷,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18年。本書有中譯本。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