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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恆春內水坑社事件
  • H
    恆春 Hèn-chhûn
    內水坑社 Nui-súi-hâng-sa
    征罰 chṳ̂n-fa̍t
    事件 sṳ-khien
  • T
    恆春 Hîng-tshun
    內水坑社 Lāi-tsuí-khenn-siā
    膺懲 Ing-tîng
    事件 Sū-kiānn
  • J
    恒春 こうしゅん
    内水坑社 ないすいこうしゃ
    膺懲事件 いんちょうじけん
  • E
    The Neishuikeng Incident in Hengchun
族別
  • 3W 排灣族 Paiwan
分類
撰寫者

恆春內水坑社事件


緒論

  恆春內水坑膺懲事件指日警於1907年(明治40年)6月攻擊恒春廳枋寮支廳轄內排灣族草埔後社之一小社水坑社族人。

所涉民族

  排灣族水坑、女乃、牡丹、牡丹路、外麻里巴等社族人、日本警察、漢族群。

事件背景

  1895年(明治28年)日本人接收台灣,政權交替,但山區的原住民族群普遍仍保有自治權之態,先前原漢、原住民與軍隊之間的衝突仍延續,但日軍採取較為積極的軍事力量進入原住民領域,逐漸打破先前原住民的自治,使之淪為國家體制的一環。

事件始末

  日本警察於1907年(明治40年)6月攻擊恒春廳枋寮支廳轄內排灣族草埔後社之一小社水坑社族人,該地區屬於恆春上群。南部原住民之中,住於恒春廳轄內者一般被認為最為溫順,願意接受官署命令,其中僅有水坑社族人較為兇悍,經常反抗官署命令,曾於同年1月間出草行旅之漢人,5月間則襲擊巡查補,以及攻擊前往調查的巡查等情事。因此6月官方組織警部以下官吏763人及周圍聽命於官署之原住民一百餘人之警察隊,分為4部隊前往攻擊水坑社。第一部隊由女仍社前進;第二部隊繞過牡丹灣,由水坑社的背後前進;第三部隊由牡丹社前進;第四部隊由外麻里巴方面前進。16-17兩日包圍水坑社,焚毀家屋,殺傷11名族人,18日返回楓港。

  此役警察隊員戰死1人,受傷9人。敗退之水坑社族人於9月23日至牡丹路山地官吏駐在所,告知員警自被攻擊之後耕地荒蕪,缺乏糧食,陷於苦境,請求聽命於官署。因此員警令族人交出出草所得巡查補之首級、佩劍、帽子,及漢人之首級,另須於1個月內將水坑社19戶及參與攻擊警察隊之他社5戶,合計24戶族人遷往女仍社附近,並挑選5名兒童前往高士佛公學校就學住宿。同月28日,水坑社族人至牡丹路山地官吏駐在所,在恆春上群各社一百餘名族人見證下舉行「歸順式」。

事件結果與後續影響

  日本人入台初期,對於原住民的治理採取北征伐,南綏撫的政策,一般對南部原住民族群採取較為懷柔的治理手段,待北部泰雅族群的反抗勢力大致遭壓制之後,才開始對南部原住民族加強管理,但期間仍局部小規模攻擊較常反抗日本官方命令、襲殺周邊庄民的部落,作為對區域性原住民部落的武力威嚇之用,這期間的武力攻擊原住民事件多有軍警聯合周邊庄民一起行動之特色,發生於1907年(明治40年)的內水坑社事件即為其中一例。而南部原住民的普遍較少對抗日本治理,主要與日本人治台初期對於南部原住民採取較為懷柔的治理策略,待至1914年(大正3年)之後的槍枝收繳行動,使得南部原住民族群普遍感受到自治權的消逝危機,引起布農族、排灣族、魯凱族等的普遍反抗,導致大規模的軍警武力鎮壓,之後南部原住民逐漸失去武力反抗的組織動員力,特別是恆春半島地區,一直到日本時代結束都無大規模的反抗事件出現。

參考文獻:
  •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理蕃志稿》第一卷,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18年。本書有中譯本。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年)。
  • 根誌優,《台灣原住民族抗日史圖輯》,台北:台灣原住民出版公司,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