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灣族的繼嗣法則是以長系承家,庶系分出的階級宗法原則,是不問性別,也就是不論長女或長男,只要是父母出生的第一個孩子,就可毫無異議、天經地義的皆可承繼父或母的家宅、家氏和家財,尤其是家屋的繼承。家屋就物質層面與社會層面而言,都是最重要的財產。當然,長嗣繼承的不僅是物質上產物,也擔當了奉養父母長輩的責任。當家中有重大事情要商討時,長嗣必要出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次嗣以下,婚後分出另建新家成為長系的旁系,出嫁或出贅的旁系,其本人仍為家族的分子,但其子女屬於其夫或妻的家系。
長系的承繼人稱為vusam,意為粟種,成為宗家kinavadavadayan,婚後另建新家的弟妹,成為宗家的分家na kituaya ta umaq。這一分家承續法則也與第一宗家一樣,長嗣承家,餘子分出。如此繼續繁衍下去,每一世代都可能在每一家宅中分出新家,同高祖的親族群體為有限範圍的宗族,超過這一範圍,只認始祖宗家為其共宗,形成大的宗族關係。排灣族的封建制度建立在土地和宗法階級之上,直系長嗣承繼了土地的領主權租賦權。
就社會組織看,排灣族是一個並系社會,家庭發展的模式是主幹型家庭,家系繼承制度是長嗣繼承,男女兩性繼承的機會均等,所以父方親屬與母方親屬的地位完全相等,由於嚴謹的制度和操守,不僅維繫了排灣族社會的秩序與倫理,也可以說是展現男女平權社會的可貴和優良文化傳統。
排灣族非常重視長嗣,「老人當家,不分男女」,家中的老大是一切財產的繼承者,並且擁有分配權。長嗣成年後,在父母的監督下負起管理常務的責任,承家者男則娶妻,女則贅婿。長嗣有特殊的權利,承繼家族中最重要的權威和主要財產與權利,但也許因為長女必須招贅,也造成在排灣社會裡的長女大都呈現晚婚的現象。同時,受到現代社會價值觀改變的影響,有越來越少的男人願意入贅到女方的家庭中。其實在原住民的原本觀念裡,男方入贅到女方的家中,是一件光榮、有責任的事情,因為要協助女方維持甚至是擴大家族的產物都不是件容易的事。而且,如果男方較低階級入贅到女方較高階級時,也可藉由婚姻來提到自己的社會位階,反之亦然;女方較高階級的地位也會稍微降低了原本的社會位階。因而,很多貴族家庭的父母親,都會希望自己的兒女能夠嫁娶到門當戶對的對象,所以婚姻也可改變身分地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