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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夥伴關係(大辭典舊有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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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PAN 泛族群 Pan ethnic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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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夥伴關係(大辭典舊有詞條)


  「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簡稱「新夥伴關係」),是1999年由臺灣各原住民族代表所提出來的文件。「新夥伴關係」的提出,是希望國家正視臺灣原住民族在自己土地上的被殖民歷史,並希望國家基於族群正義,與原住民族重新建立對等、互惠、尊重的夥伴關係。

  「新夥伴關係」的內容共有七條,主張國家應:(一)承認臺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三)與臺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四)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五)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六)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七)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新夥伴關係」文件提出於第10任總統競選期間,原住民族代表將本文件交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要求簽署支持,但僅獲陳水扁先生回應。各原住民族代表與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先生遂於1999年9月10日,在蘭嶼共同簽訂這份歷史性的文件。2000年總統選舉投票結果由陳水扁先生當選為第10任總統,其與原住民族代表所簽訂的「新夥伴關係」內容,成為新政府重要的施政方針,也使臺灣原住民族運動進入新的階段。

  由於國家對於如何實踐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仍在摸索,且「新夥伴關係」簽訂之一方為總統候選人,並非總統,而屢遭質疑。因此,2002年,臺灣原住民族代表重申「新夥伴關係」內涵,並針對其實踐提出12項具體的落實方案,於10月19日與代表國家的陳水扁總統簽署「新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

  「新夥伴關係再肯認」中的12項落實方案包括:

  (一)協助原住民各族關於其生態智慧、土地倫理等傳統知識的重建。

  (二)透過各種教育管道(包括社會教育),使臺灣人民認識並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對臺灣永續發展的重要性。

  (三)持續推動以原住民各族(或部落、社群)為主體的傳統領域調查。

  (四)依在地原住民族所認定的傳統領域調查結果,陸續恢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五)以不干預原住民各族(或部落、社群)自主性為前提,依其意願提供資源協助建立自治實體。

  (六)原住民族(或部落、社群)自治實體成立之後,政府應與之協商,以土地條約或其他可行方式逐步恢復傳統領域土地。

  (七)政府應依原住民族自治實體成立進程,針對國家公園、林管區、各式保護區、風景特定區,協商發展合宜的共管制度,並進行技術移轉與人才培育,以促進民族自主發展,裨益臺灣生態之永續。

  (八)強化原住民族在國家永續發展、國土保育方面的決策參與。

  (九)全面檢討調整原住民族地區現有的自然資源管理機制,在地原住民族對自然資源擁有優先權利;停止不當的造林計畫、裁併退輔會森保處等不合宜機構;建立水源保護區回饋制度,成立山林守護基金,運用在原住民族山林守護工作上。

  (十)透過原住民族集體智慧產權制度之建立,在有關其傳統知識、包括動植礦物等物質的運用上,維護其權益;鼓勵並確保原住民族以永續方式運用傳統知識獲益。

  (十一)修法落實前述原住民族發展計畫;修憲廢除山地卅平地原住民的歧視性劃分,以民族(或部落、社群)為基礎取代以個人身分為基礎的原住民族政策架構。

  (十二)政府應提供資源,由原住民族、民間及學界代表組成公正的監督單位,以原住民族「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為指標,對政府(包括立法部門)施政、原住民族自主能力及社會認知,進行年度檢驗,並提出報告書。

參考文獻:
  • 林淑雅,2000,《第一民族:臺灣原住民族運動的憲法意義》。臺北:前衛。
  • 總統出席2006年「國中有國: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學術研討會開幕典禮」致詞稿,憲政改造部落格http://blog.president.gov.tw/,網站快取日期: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