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人在治臺期間,徵收的賦稅名目甚多,為其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徵收稅賦的主要對象是漢族移民,並稱這些稅賦為「地場諸稅」,主要稅目包括人頭稅、贌社稅、稻作稅、漁業稅、宰豬稅、衡量稅,其中以「贌社稅」對臺灣原住民經濟結構的影響最大。
贌社稅是贌社制度下所課徵的稅賦,贌社制度則指部落貿易承包制度。在1644年以前,漢人自行到原住民部落從事交易活動是不被禁止的。但1644年,荷蘭人召開地方會議,宣布凡是要進入原住民部落貿易的漢族商人,都必須參加荷蘭當局所舉辦的競標活動,得標者必須向荷蘭人繳納承包稅金,才可至部落進行交易。到部落貿易的商人,主要是為了購買鹿皮,因此贌社制度與鹿皮收購關係緊密,也是荷蘭時期臺灣南部野生鹿快速流失的主因之一。
荷蘭人採行的做法是每年招標一次,時間訂在4~5月之間的某一天,招標前,荷蘭當局會先張貼公告,屆時漢人社商齊聚,在公司的園圃內進行投標,出標最高者取得該部落的貿易壟斷權,得標的社商還要取得具有影響力的商業領袖或長老擔保背書,始能生效。取得壟斷權後,在進行貿易之前,社商必須先繳納一半的承包稅,另一半待承包期滿後再結算,此稱贌社制度。
在漢人未大量來臺之前,原住民生活方式多半取之於大地,且自給自足,在部落人口穩定下,捕鹿量是有限的。然而自從荷蘭當局引進漢人從事耕作之後,原住民日常所需仰賴與漢人交易方式取得的情況日漸頻繁,導致鹿成為交易的商品,捕獲量日益增加,永遠無法滿足無止境的貿易需求,直至清代結束,臺灣野生鹿在原野奔跑的景象,幾乎完全消失。
清朝沿襲荷蘭的贌社制度課稅成為當時平埔族人最沉重的負擔。康熙年間來臺的漢人郁永河,對這批需索無度的漢人,有很沉痛的控訴:「曩鄭氏於諸番徭役頗重,我朝因之。秋成輸穀似易,而艱於輸賦,彼終世不知白鏹為何物。又安所得此以貢上?於是仍沿包社之法,郡縣有財力者,認辦社課,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夥長輩,使居社中,凡番人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射得麋鹿,盡取其肉為脯,並收其皮,二者輸賦有餘。然此輩欺番人愚,朘削無厭,視所有不異己物;平時事無巨細,悉呼番人男婦孩,供役其室無虛日,且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撻,而番人不甚怒之。然又有暗阻潛撓於中者,則社棍是也,此輩皆內地犯法奸民,逃死匿身於僻遠無人之地,謀充夥長通事,為日既久,熟識番情,復解番語,父死子繼,流毒無已。彼社商者,不過高臥郡邑,催餉納課而已;社事任其播弄,故社商有虧拆耗費,此輩坐享其利。社商率一、二歲更易,而此輩至死不移也。此輩正利番人之愚,又甚欲番人之貧。愚則不識不知,攫奪惟意;貧則易於迫挾,力不敢抗。匪特不教之,且時時誘陷之。即有以冤訴者,而番語侏離,不能達情,聽訟者仍問之通事,通事顛倒是非以對,番人反受呵譴。通事又告之曰:「縣官以爾違通事夥長言,故怒責爾!」於是番人益畏社棍,事之不啻事天。其情至於無告,而上人無由知。是舉世所當哀矜者,莫番人若矣!」(郁永河:《赤崁筆談》)。社棍欺壓原住民的慘況,舉凡將臺灣原住民的財產侵占入己、役使臺灣原住民(包含原住民的婦孺),都當作奴隸使喚差遣,致使臺灣原住民陷入無助的苦境。
荷蘭人在治臺期間,徵收的賦稅名目甚多,為其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徵收稅賦的主要對象是漢族移民,並稱這些稅賦為「地場諸稅」,主要稅目包括人頭稅、贌社稅、稻作稅、漁業稅、宰豬稅、衡量稅,其中以「贌社稅」對臺灣原住民經濟結構的影響最大。
贌社稅是贌社制度下所課徵的稅賦,贌社制度則指部落貿易承包制度。在1644年以前,漢人自行到原住民部落從事交易活動是不被禁止的。但1644年,荷蘭人召開地方會議,宣布凡是要進入原住民部落貿易的漢族商人,都必須參加荷蘭當局所舉辦的競標活動,得標者必須向荷蘭人繳納承包稅金,才可至部落進行交易。到部落貿易的商人,主要是為了購買鹿皮,因此贌社制度與鹿皮收購關係緊密,也是荷蘭時期臺灣南部野生鹿快速流失的主因之一。
荷蘭人採行的做法是每年招標一次,時間訂在4~5月之間的某一天,招標前,荷蘭當局會先張貼公告,屆時漢人社商齊聚,在公司的園圃內進行投標,出標最高者取得該部落的貿易壟斷權,得標的社商還要取得具有影響力的商業領袖或長老擔保背書,始能生效。取得壟斷權後,在進行貿易之前,社商必須先繳納一半的承包稅,另一半待承包期滿後再結算,此稱贌社制度。
在漢人未大量來臺之前,原住民生活方式多半取之於大地,且自給自足,在部落人口穩定下,捕鹿量是有限的。然而自從荷蘭當局引進漢人從事耕作之後,原住民日常所需仰賴與漢人交易方式取得的情況日漸頻繁,導致鹿成為交易的商品,捕獲量日益增加,永遠無法滿足無止境的貿易需求,直至清代結束,臺灣野生鹿在原野奔跑的景象,幾乎完全消失。
清朝沿襲荷蘭的贌社制度課稅成為當時平埔族人最沉重的負擔。康熙年間來臺的漢人郁永河,對這批需索無度的漢人,有很沉痛的控訴:「曩鄭氏於諸番徭役頗重,我朝因之。秋成輸穀似易,而艱於輸賦,彼終世不知白鏹為何物。又安所得此以貢上?於是仍沿包社之法,郡縣有財力者,認辦社課,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夥長輩,使居社中,凡番人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射得麋鹿,盡取其肉為脯,並收其皮,二者輸賦有餘。然此輩欺番人愚,朘削無厭,視所有不異己物;平時事無巨細,悉呼番人男婦孩,供役其室無虛日,且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撻,而番人不甚怒之。然又有暗阻潛撓於中者,則社棍是也,此輩皆內地犯法奸民,逃死匿身於僻遠無人之地,謀充夥長通事,為日既久,熟識番情,復解番語,父死子繼,流毒無已。彼社商者,不過高臥郡邑,催餉納課而已;社事任其播弄,故社商有虧拆耗費,此輩坐享其利。社商率一、二歲更易,而此輩至死不移也。此輩正利番人之愚,又甚欲番人之貧。愚則不識不知,攫奪惟意;貧則易於迫挾,力不敢抗。匪特不教之,且時時誘陷之。即有以冤訴者,而番語侏離,不能達情,聽訟者仍問之通事,通事顛倒是非以對,番人反受呵譴。通事又告之曰:「縣官以爾違通事夥長言,故怒責爾!」於是番人益畏社棍,事之不啻事天。其情至於無告,而上人無由知。是舉世所當哀矜者,莫番人若矣!」(郁永河:《赤崁筆談》)。社棍欺壓原住民的慘況,舉凡將臺灣原住民的財產侵占入己、役使臺灣原住民(包含原住民的婦孺),都當作奴隸使喚差遣,致使臺灣原住民陷入無助的苦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