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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加猫(乙)
  • T
    加猫 Ka-bâ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加猫(乙)


  馬卡道族麻里麻崙社土官。麻里麻崙社位於今屏東縣萬丹鄉。已知在任時間含1721(康熙60年)。「麻里麻崙社」又名「下淡水社」。范咸《重修臺灣府志》載:「下淡水社(一名麻里麻崙)」。見《重修臺灣府志》。

  1721(康熙60年),土官阿里莫等人,有地一塊自1707(康熙46年)招租,幾經增租,茲再求增租而立契。「下淡水社土官(阿)里莫、加猫、加猫、居覓、副土引人、居覓、教冊施也落等,原有草地壹所,自肆拾陸年因何周王招得□□□□□□傅如鐸、傅成宿等,開墾成頓物庄、後本社番民與何周王爭訟,蒙前任縣主宋審斷□物庄租粟歸於番民完課,當日番佃面立合約,其築埤開圳費用工本,俱係佃□自俻墾成,水田業主□□□□□□拾伍甲□□□□□□□□□□□無異□□□□十餘□,歷年每甲納租七石,送社交倉明白。茲因伍拾玖年本社番齒益眾,向佃議增租粟,致控縣主李審斷加租貳石□□□案,番佃兩相允服。茲今頓物庄各佃名下額租,併審断所加之租,俱一足收,但今本社眾番,苦無□應公,仍向頓物庄各佃揭過粟共柒百石,于完□供□□□斷□□情愿允□□□歷年每甲扣除減租壹石伍斗,滿為利,當日業佃面議,每年每甲實收租粟柒石伍斗,滿佃人車運本社交倉,永為定例」。有仝立合約為據。見《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

【後述】

  加猫擔任土官時,同時另有同名土官加猫,因此在名字後面另加「甲」、「乙」以便區隔辨識。

參考文獻:
  • 村上直次郎,《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紀要第2卷第1號,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1933年。
  • 范咸,《重修臺灣府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