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卡道族下淡水社土官。麻里麻崙社位於今屏東縣萬丹鄉。已知在任時間含1721(康熙60年)。下淡水社又名麻里麻崙社。范咸《重修臺灣府志》載:「下淡水社(一名麻里麻崙)」。見《重修臺灣府志》。
1721(康熙60年),土官居覓,同土官阿里莫、土官加猫、土官加猫等,共四位土官,其中兩人同名,茲因「原有草地壹所,自肆拾陸年因何周王招得□□□□□□傅如鐸、傅成宿等,開墾成頓物庄、後本社番民與何周王爭訟,蒙 前任縣主宋 審斷□物庄租粟歸於番民完課,當日番佃面立合約,其築埤開圳費用工本,俱係佃□自俻墾成,水田業主□□□□□□拾伍甲□□□□□□□□□□□無異□□□□十餘□,歷年每甲納租七石,送社交倉明白。茲因伍拾玖年本社番齒益眾,向佃議增租粟,致控縣 主李 審斷加租貳石□□□案,番佃兩相允服。茲今頓物庄各佃名下額租,併審断所加之租,俱一足收,但今本社眾番,苦無□應公,仍向頓物庄各佃揭過粟共柒百石,于完□供□□□斷□□情愿允□□□歷年每甲扣除減租壹石伍斗,滿為利,當日業佃面議,每年每甲實收租粟柒石伍斗,滿佃人車運本社交倉,永為定例」。有仝立合約為據。見《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
【後述】
居覓擔任土官時,同時另有土官阿里莫、土官加猫、土官加猫。見上述仝立合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