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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賢文
  • T
    Phuann
    賢文 Hiân-bû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賢文


  潘賢文有三個身分,其一為蔴薯舊社屯番,其二為岸裡社番,其三為彰化社番首。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6-1806(嘉慶1-11年)。

  擔任蔴薯舊社屯番。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6-1797(嘉慶1-2年)。

  1796(嘉慶1年),屯番潘賢文,同屯官孝里希茅格、土目潘學和、潘斐文等,茲因「今奉憲配撥淡屬九芎林屯租壹千肆佰石零壹石貳斗,向各屯佃收取,以為屯丁口糧之需,因無人辦收,茲各社土甲屯丁等合議,請得九芎林原佃首姜勝智兄為管事,向佃收取屯租。當日合議:每年每百石屯租內,抽出谷壹拾伍石,以為管事辛勞,及伙食擔工等項,共該貼谷貳百壹拾石零壹斗伍升,所有遞年屯租,係早晚兩季管事向佃收取貯倉,除扣貼管事辛勞伙食各費外,其餘存谷照時價發糴。銀元付交屯弁收清,以便分發屯丁口糧,不得侵欠短少等情。至起倉造廠及備席請佃,各費係屯丁之事,與管事無干。間有刁佃抗欠屯租、屯弁,同佃首共為出名,稟追其遇被水冲壞之田,原無租納,不得照額收取。再,該九芎林田園,當日佃首築陂開圳,及起造隘寮,原備有工本銀元,若佃首辭退,而下手接辦之人,自應照數備還付交佃首收回,至該處所有守隘及生番諸事各費,係佃首辦理,不干屯丁之事」。有請帖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又知,1797(嘉慶2年),屯番潘賢文,茲因「竊罩蘭莊界外埔地,前奉列憲奏歸屯丁自種養贍之埔,前批江福隆招佃開闢,仍有溪洲一派地方茅深石積,佃首不欲招墾。茲九社屯丁即將溪洲分股,賢文分得上溪洲埔一所。文因乏力,不曉墾務,今招得蔡養官、蔡旺官、馮富官、馮恕官、馮完官等前來墾闢認耕,當日對面議定一九抽的之後,墾成水田,丈明照莊例納租」。有招佃開墾埔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擔任岸裡社番。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03-1804(嘉慶8-9年)。

  1803(嘉慶8年),社番潘賢文,茲因「有承祖遺下水田壹處,坐落土名在社西片,原有界址四至分明,遞年帯額租谷柒石。茲因賢乏銀家用,親身問到潘秀通手內偹出租銀弍拾元,當日三面言定,即将原田租交與銀主管収三全年,自甲子年春起至丙寅年拾月冬,田主若有銀還,田交完还田主;若無銀还,任從銀主管収料理」。有收現租銀字為據。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1804(嘉慶9年),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胡鷹魁的曉諭載「諭岸裡社番福安知悉:查該社白番潘賢文等,誤聽粵監鍾興雅煽惑,率眾北來,欲往蛤仔爛佔墾草地,本分府深知蛤仔爛現有漳泉匪人盤踞,斷不容留。業經剴切諭知潘賢文極早回頭歸社,安業在案。茲據姜勝智稟稱:潘賢文執迷不悟,惟爾福安已有悔心,業將爾名下隨行老幼男婦番丁百餘,名留住九芎林地方,情願就地謀食等情,殊堪嘉尚,合亟諭知,諭到該社番,即便率領各番安心停住,其非爾管下之番,亦可將蛤仔爛斷不肯容之處,曲為開導,留下一人即免一人受害,造福無窮。本分府定將爾格外優待,爾仍將管下男婦番眾,及此外留下之番分將開具清單,飛送察查,以憑本分府親臨安撫,從優賞賚,切勿觀望,違延速速。特諭」。有收現租銀字為據。見〈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三)

  擔任彰化社番首。已知在任時間含1804-1806(嘉慶9-11年)。

  《東槎紀略》載:「(嘉慶)九年,有彰化社番首潘賢文、大乳汗毛格犯法,懼捕,合岸裏、阿里史、阿束、東螺、北投、大甲、吞霄、馬賽諸社番千餘人,越內山逃至五圍,欲爭地。阿里史眾強而鳥鎗多,漳人不敢鬥,相與謀,阿里史無糧,不若助之粟而散其眾。乃陽與和,分置諸番而食之。阿里史眾喜,漸乃換買其鳥鎗幾盡。阿里史乃弱,悟悔而無如何」。

   又知,《東槎紀略》載:「(嘉慶)十一年,山前漳、泉械鬥,有泉人走入蛤仔難者,泉人納之,亦與漳人鬥,阿里史諸番及粵人本地土番皆附之,合攻漳人,不勝,泉所分地盡為漳有,僅存溪洲。鬥幾一年始息。阿里史諸社乃自開羅東居之,潘賢文為之長」。

【後述】

  宜蘭羅東城隍廟,有潘賢文的牌位。見〈流亡他鄉的「番頭目」—平埔族岸裡社人潘賢文之研究〉

 

參考文獻:
  • 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編),〈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三),《臺灣文獻》第34卷第3期(1983),頁187-188。
  •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姚瑩,《東槎紀略》,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6年。
  • 廖英杰,〈流亡他鄉的「番頭目」—平埔族岸裡社人潘賢文之研究〉,收入許美智(編),《「族群與文化」—「宜蘭研究」第六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宜蘭:宜蘭縣史館,2006年,頁29-58。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整理,《岸裡大社文書》(國家文化資料庫)。
  • 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