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西拉雅族新港社土官,其二為新港社番業戶。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32-1775(雍正10年起至乾隆40年)。
擔任新港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32-1741(雍正10年起至乾隆6年),有複寫土官戳記為憑「新港進京土官三元記悉」(下附戳記1)。
1732(雍正10年),Talogoh、Karaijou將土地賣給Tomining。土官三元為代筆人。有地契為據,內有土官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新港文書研究》
又知,1737(乾隆2年),Dagikalang立的契約文書。土官三元為在場人。有地契為據,內有土官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新港文書研究》
又知,1740(乾隆5年),番西目、大加弄,先前曾將土地典給漢人,而產生爭執,後由通事、土官居中協調。土官三元為在場人。有地契為據,內有複寫土官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新港文書(Sinkan Manuscripts)》
又知,1741(乾隆6年),村中耆老共同向Samowall借銀所立的契約文書。土官三元為在場人。有地契為據,內有土官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新港文書研究》
擔任新港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75(乾隆40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番業戶三元圖記」(下附戳記2)。
1775(乾隆40年),番業戶三元,茲因「有加祥里崗山後仙草崙園一所,舊佃陳功關號六分園。功關一分,典林請觀一分,又典趙甫一分。每年十月收冬與完,愿納租陸錢」。有佃批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後述】
1732(雍正10年)、1737(乾隆2年)、1741(乾隆6年)的地契為羅馬字書寫的《新港文書》,後由李壬癸翻譯為中文。見《新港文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