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傑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西拉雅族新港社土目,其二為新港社業主。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9-1822(嘉慶4年起至道光2年)。
擔任新港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99(嘉慶4年),有土目戳記為憑「臺分府袁給臺邑新港社土目余傑戳記」(下附戳記1)。
1799(嘉慶4年),Tarikowal、Ilong、Vokalih等人立契約文書。土目余傑為在場人。有地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新港文書研究》
擔任新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2(道光2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業主余傑私記」(下附戳記2)。
1822(道光2年),新港社番東三元、文陸等,茲因「有承祖父自墾宅園壹所,坐落土名九□崑營盤後。東至溝底,帶田參坵,西至卓厝宅,南至卓厝園,北至第加冬園,四至明白為界。原有竹木菓子,自砍除變賣。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將園典出石淡寧、振成。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參佰伍拾大元」。業主余傑為中人。有典契為據,內有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
【後述】
1799(嘉慶4年)的地契為羅馬字書寫的《新港文書》,後由李壬癸翻譯為中文。見《新港文書研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