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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衛璧奎
  • H
    衛璧奎
  • T
    璧奎 Piah-khe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衛璧奎


  衛壁奎有三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竹塹社番業主,其二為生員,其三為竹塹社頭目。竹塹社位於今新竹縣市。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4-1890(光緒10-16年)。
  擔任竹塹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84(光緒10年),有番業主戳記為憑「竹塹社番業主衛璧奎圖記」(下附戳記1)。
  1884(光緒10年),番業主衛璧奎,指控新埔街民范如鵬借銀不還,稟請新竹縣知縣徐錫祉,飭拘究斷。有《淡新檔案》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1。
  擔任生員。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6(光緒12年)。
  1886(光緒12年),生員衛璧奎,同咸菜甕地方仕紳貢生張濟川、生員劉耀藜等人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謝有時,擔任咸菜甕庄總理。見《淡新檔案》
  擔任竹塹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0(光緒14-16年),有頭目戳記為憑「新竹縣正堂方給竹塹社頭目衛璧奎長行戳記」(下附戳記2)。
  1888-1889(光緒14-15年),頭目衛璧奎,參與先前社內衛紹基控告錢玉來的訴訟官司,並且站在衛紹基一方,數次指控錢玉來侵占社租。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衛璧奎,同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等,聯名上稟給台北府知府雷其達,懇求「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有《淡新檔案》為據,內有頭目戳記,即下附戳記2。
  又知,1890(光緒16年),新竹縣知縣張廷檊以「所收大租,任意花銷,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有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弛」為由,將頭目衛壁奎予以斥革,改由眾番另外推選出來的「新建基」,承充頭目。見《淡新檔案》 

戳記1
戳記2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2228案。17113-001、004、017、022、023、025。17211-011、032、045、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17212-025、026、050、052、055、056、062、063、069、101、107。238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