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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加己毛芳
  • H
    加己毛芳
  • T
    加己毛芳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加己毛芳


  道卡斯族中港社土目。中港社位於今苗栗縣竹南鎮。已知在任時間含1803-1806(嘉慶8-11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中港社土目加己毛芳長行戳記」(下附戳記1、下附戳記2、下附戳記3、下附戳記4、下附戳記5、下附戳記6、下附戳記7、下附戳記8、下附戳記9、下附戳記10、下附戳記11、下附戳記12、下附戳記13、下附戳記14、下附戳記15、下附戳記16)。

  1803(嘉慶8年),中港社番茅遠吧蚋,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賣根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茅遠吧蚋,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所,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賣根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買葛,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所,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杜賣盡園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阿龍、阿滿,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4。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加巳阿末、合歡把勺,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5。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老仔巳,將仕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張蘇觀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場見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6。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白番瑞珍,將塩水港北港旱田併帶埔園共貳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7。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什班,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8。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婦老蓋未,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9。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洪武九骨,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0。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陳傳下咕武子孫成仔,將塩水港中埔仔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1。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南武力管甫之女子下咕武,將塩水港中埔仔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張蘇觀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2。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加己土官,將塩水港中埔仔埔園共三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3。加己土官應為加己毛芳。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婦下𠯿務女蓋未孫新宗,將塩水港北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張蘇觀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4。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以忠、全宗、開僯等,將塩水港埔園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陳宗誼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在場人。有盡杜根賣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5。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05(嘉慶10年),中港社眾番加己金仔、武力眈目等,茲因「承祖遺下分□□□□□□坐落土名中港、南港埔頂,東至顏宅、王宅接連本社大目外安園為界、西至本社公園崁□界、南至崁接連張宅園為界、北至鹿廚溝坑溝接連反勻園為界,四面界址踏明,並無遺礙人番田園。今因奉 憲派撥往淡剿捕洋匪,缺乏糧食,爰是公議,情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通事、土目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許東興官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場見人。有杜賣盡根契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中港社番南武力下武、貓𠯿達等,將鹽水港內湖過港溪洲埔園壹坵,托中引就與漢人吳結官出首承買。土目加己毛芳為中人副土。有杜賣盡根契為據。見《臺灣古文書集》

  又知,1806(嘉慶11年),土目加己毛芳,茲因「先年前通事合歡批給河背青埔壹所,於漢人徐明貴等墾闢成田,經憲丈納,復蒙徐憲丈溢歸屯,年清年欵,歷納無異。茲芳少欠公項,計無所出,不得已請托黃仲四覌前來向得河背庄佃徐明貴之男徐昌纘,各佃戶徐孔文等手內借出佛面銀叁拾大元正先行繳公。當日言定遞年在芳辛勞社內貼還銀利谷肆石伍斗正為息,不拘年限,隨有付還」。有借銀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6。見《李景暘藏台灣古文書》

 

戳記1
戳記2
戳記3
戳記4
戳記5
戳記6
戳記7
戳記8
戳記9
戳記10
戳記11
戳記12
戳記13
戳記14
戳記15
戳記16。原圖不清析,但文字仍可辨認,為「理番分府給中港社土目加己毛芳長行戳記」。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22405-014。
  • 張炎憲(編),《臺灣古文書集》,臺北:南天書局,1988年。
  • 鄭華生(口述)、鄭炯輝(整理),《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年。
  • 林正慧、曾品滄(主編),《李景暘藏台灣古文書》,臺北:國史館,2008年。
  • 林修澈主編,《重修竹南鎮志》<正文卷>,苗栗縣:竹南鎮公所,2018年。
  • 竹塹北門鄭利源號《古契》:TCLY0016_A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