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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夏忠義
  • H
    夏 忠義
  • T
    夏 忠義
  • J
    夏 忠義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夏忠義


  道卡斯族中港社土目。中港社位於今苗栗縣竹南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2(光緒8年)。

  1882(光緒8年)的曉諭載「示諭勘丈加納事。案據中港社土目夏忠義、後壠社總通事吳炳光、新港社土目新日陞等稟稱:緣義等各社,前奉憲設立通土,策應社中公務。及眾番口糧等款諸費,由該地番田經丈配租,歸通土管收,以資濟用。當時墾闢成業,堪以加丈。茲因臺北各縣將眾業戶原管額田溢外加墾出示,由業戶與佃加丈配供義等額配雖有可加,未蒙憲示,不得向前議丈。此為因公起見,合亟懇請出示諭佃遵丈加納,以資奉公,切叩,等情。業經批示,著令詳細查覈去後。茲據土目夏忠義等,以義承管水罹潭透至水流東、茄苳等處佃戶廖宗光等又先承管四湖、五湖等處,又陞承管內外圭壠仔等處,查其各佃與業戶之佃並無相礙,遵向各佃議丈共悅遵示等情具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丈加納。為此,示仰水罹潭、鹽水港透至水流東、山豬湖、老崎、九芎林、茄苳坑等處佃戶廖宗光等,暨四湖、五湖、內外圭壠仔等處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土目通事熟田溢外加墾,務須遵照議丈加租交納,取具官給戳單執憑,不得藉端抗丈,該通事、土目等亦宜秉公照丈管收,策應公務,並將議丈後定為第幾等田,每甲納租若干石?詳細造冊送查備案,毋得合混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參考文獻:
  •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林修澈主編,《重修竹南鎮志》<正文卷>,苗栗縣:竹南鎮公所,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