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世昌又名莫世昌、莫張來。奕世昌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吞霄社通事,其二為吞霄社頭目。吞霄社位於今苗栗縣通霄鎮。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6-1889(光緒12-15年)。
擔任吞霄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86-1888(光緒12-14年),有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吞霄社通事莫張來長行戳記」(下附戳記1、下附戳記2、下附戳記3、下附戳記4、下附戳記5、下附戳記6、下附戳記7、下附戳記8)。
1886(光緒12年),莫張來接任吞霄社通事。《淡新檔案》載「緣吞霄社通事張聯超,去年十月間病故,社中事務,乏人理辦,土目潘春旺知清平時為人忠厚誠實,邀仝眾番到地,願懇求清作為銀主,簽舉莫張來接充通事」。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吞霄灣庄佃人賴阿基應納本年大租粟貳石。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新埔庄佃人王錫恩應納本年大租粟壹拾柒石。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內湖庄佃人古祿英應納本年大租粟參拾陸石捌斗。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吞霄灣庄佃人賴來觀應納本年大租粟貳石。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4。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街仔尾庄佃人賴旺觀應納本年大租粟壹石貳斗。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5。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新埔庄佃人洪養觀應納本年大租粟貳拾壹石玖斗五升。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6。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吞霄灣庄佃人賴旺納、莊應斌應納本年大租粟參石壹斗。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7。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收過北勢庄佃人鄭良瑞應納本年大租粟壹拾玖石陸斗伍升。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8。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遭到土目潘春旺、屯首莫瑞根、社耆潘富、潘南茅等,指控其與五里牌富豪郭合等人侵占社租。有喊呈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通事莫張來,指控五里牌庄富豪郭合夥同生員郭鏡清,侵占社租。有呈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8(光緒14年)的「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莫張來姓名。見《淡新檔案》
擔任吞霄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89(光緒14-15年)
1888(光緒14年),由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保結奕世昌,擔任吞霄社頭目。奕世昌的「認充甘結狀」寫道「吞霄社屯番奕世昌,年三十四歲,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昌願充本社頭目,小心辦公,遵奉新章,管收該社租糧,按年照冊收支給發,不敢剋扣侵吞貽誤等情。……光緒十四年六月日具認充甘結狀莫世昌」。文前使用「奕世昌」,文末則使用別名「莫世昌」。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的《淡新檔案》載「吞霄社頭目莫世昌即原通事莫張來」。
又知,仝年,以原通事莫張來的身分,指控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有意篡充吞霄社頭目,稟請知縣方祖蔭電察。有稟文為據,內有頭目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莫世昌,同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等,聯名上稟給台北府知府雷其達,懇求「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頭目莫世昌,遭到吞霄社屯首莫瑞春、潘德元、張金生等指控侵占社租。見《淡新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