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和又名潘宛然。潘德和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苑裡社土目,其二為苑裡社頭目。苑裡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4-1892(光緒10-17年)。
擔任苑裡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4-1888(光緒10-14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宛裡社土目潘德和長行記」(下附戳記1、下附戳記2)。「苑裡社」有異寫「宛裡社」。
1884(光緒10年),潘福順,將大坪頂山埔,托中引就與張阿壬出首承買。土目潘德和為在場人。有杜絕盡根賣山埔契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86(光緒12年),宛裡社番潘步雲、阿才等,將山崗壹所,坐落土名舊番社窩仔拨仔林,有風水壹穴,「今有房裡街陳日癸、琦珍兄弟等托中向社雲求葬父親風水壹墳,仝中明言時值山價佛銀陆大元正」。土目潘德和為在場人。有給山坟契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88(光緒14年)的「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其姓名。見《淡新檔案》
擔任苑裡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2(光緒14-17年),有兩顆不同頭目戳記為憑「新竹縣正堂方給宛裡社頭目潘宛然長行戳記」(下附戳記3)、「苗栗縣正堂沈給苑裡社頭目潘德和戳記」(下附戳記4)。
1888(光緒14年),由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潘宛然,承充苑裡社頭目。內有頭目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潘宛然遭到苑裡社番耆潘老己、潘查某暨眾屯丁等,指控其「將所有收入之租,暨被鯨吞口糧,並無粒給」。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頭目潘宛然,同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等,聯名上稟給台北府知府雷其達,懇求「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內有頭目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2(光緒17年),漢人何鄭氏,將大牌上埔園貳處,托中引就與鄭有拨出首承買。頭目潘德和為在場人。有杜賣盡根山埔契字為據,內有頭目戳記,即下附戳記4。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