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長發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雙藔社番業戶,其二為雙藔社頭目。雙藔社位於今台中市大甲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3-1889(光緒9-15年)。
擔任雙藔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82-1888(光緒8-14年),有業戶戳記為憑「新竹縣正堂徐給双藔社番業戶潘長發戳記」(下附戳記1、下附戳記2、下附戳記3、下附戳記4)。「雙藔社」有異寫「双藔社」。
1882(光緒8年),土目潘義春、屯目潘立陛等人,僉舉潘長發充當業戶。有仝立甘願約字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3(光緒9年),業戶潘長發,指控漢棍陳蟳等人侵吞社租,稟請知縣周志侃提訊究辦。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長發、土目潘義春等人,向劉振順借出佛銀。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4(光緒10年),五里牌庄佃人繳納本年大租谷,番業戶潘長發給予完單。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長發,指控虎佃林祿抗納本年租穀,稟請知縣徐錫祉提訊究追。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業戶潘長發,指控管事劉廷璧假冒其名控告佃人林祿、何柳抗租不還,稟請知縣徐錫祉將案撤銷。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長發,指控佃人何柳收買棍番林烏番冒名潘長發,將上述抗租一案,稟請知縣銷案。因此,稟請知縣徐錫祉,將相關人等提押到案。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5(光緒11年),番業戶潘長發,稟請知縣彭達孫,將佃人何柳等人到案訊問。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長發,因母生病,稟請知縣彭達孫另舉妥番擔任業戶。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番業戶潘長發,指控林烏番受佃何柳賄賂,多次冒名捏稟,稟請知縣彭達孫將相關人等到案訊問。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耆番潘清來等人指控業戶潘長發即林烏番充當。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業戶潘長發,指控林烏番等人,受何柳賄賂,多次冒名捏稟,稟請知縣彭達孫將相關人等到案訊問。有稟文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5(光緒11年),番業戶潘長發,向知縣彭達孫,具結不再控告何柳等人抗納大租。有遵依甘結狀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6(光緒12年),双藔擺陳社番潘朱亮,將厝地基水田共叁段,托中引就與人承買。番業戶潘長發為中人。有開墾盡根厝地基田契字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即下附戳記4。見《道卡斯蓬山社群古文書輯》
又知,在1888(光緒14年)的「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潘長發姓名。見《淡新檔案》
擔任雙藔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9(光緒15年)。
1889(光緒15年),頭目潘興隆病故,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業戶潘長發,接充雙藔社頭目。見《淡新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