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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裕元
  • H
    潘 裕元
  • T
    Phuann
    裕元 Jū-guân
  • J
    潘 裕元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裕元


  潘裕元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巴宰族岸裡等社總土目,其二為岸裡社總通事。岸裡等社位於今台中市神岡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03-1809(嘉慶8-14年)。
  擔任岸裡等社總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03(嘉慶8年),有總土目戳記為憑「岸裡等社總土目潘裕元圖記」(下附戳記1)。
  1803(嘉慶8年),古宗行向蔴裡蘭社番阿敦賴丁手內贌出園一處,坐落土名在本社西片。總土目潘裕元為代筆人。有贌耕園字為據,內有總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岸裡社總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05-1809(嘉慶10-14年),有兩顆不同總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岸裡社總通事潘裕元長行戳記」(下附戳記2)、「岸裡社總通事潘裕元記」(下附戳記3)。
  1805(嘉慶10年),蔴裡蘭社番阿打歪茅格、阿四老后伊阿敦叔姪,各自分管祖父遺下田業。總通事潘裕元為在場人。有撥定合約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又知,1807(嘉慶12年),總通事潘裕元指控番割劉立、劉彭、黃阿梅、蔡阿保等人「群踞罩蘭,強霸一方,蠶食無饜,慾海難填,以其地(鯉魚潭)係岸裡社祖遺山場,前月內疊來社向通土甲首及九社眾番,甜誘贌墾」,稟請臺灣北路理番同知汪楠,將該處禁止民人越界開墾。有曉諭為據。見〈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四)
  又知,1809(嘉慶14年),蔴裡蘭社番阿四老阿敦,將牛埔仔庄水田,出典於人。總通事潘裕元為場見人。有承典備出租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戳記1
戳記2
戳記3
參考文獻:
  • 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編),〈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四),《臺灣文獻》第34卷第1期(1983),頁108-109。
  • 張素玢,《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