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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新祐
  • H
    潘 新祐
  • T
    Phuann
    新祐 Sin-iū
  • J
    潘 新祐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新祐


  凱達格蘭族金包里社土目。金包里社位於今新北市金山區。已知在任時間含1839-1841(道光19-21年)。
  1839(道光19年),土目潘新祐,同大雞籠社土目潘振和、三貂社土目來仔那厘等,由於「有該管友蚋坑口山林埔地壹所,其界址登載墾批內明白。年帶納大租粟陸斗,先年毛少翁總通事遠生,經將此業出給與漢人楊明員,開墾管耕,歷管數世無異。因埔地乏水灌溉成田,茲佃人自備工本,築陂開圳,開成多少水田,例應加增大租。因該地山陬僻壤,不堪經」。因此,「業佃商議,就地酌量,原前墾底帶納大租粟陸斗。今即加增大租粟壹石肆斗,每年定納三社,計共大租粟貳石正,時收過酒禮銀完足。既增以後,並無餘地可耕,永遠定納;業主永不得加增,佃人亦不得減少」。有仝立永遠定納大租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41(道光21年),土目潘新祐,同大雞籠社土目潘冠祿、三貂社土目肥同魯等,向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指控「禍因道光七年根書何平欺佔杜祖,串差吵納,致該三社土目里滑井肴等稟赴□鄧府憲,蒙出示諭,依舊納潘,吊銷差稟,又蒙 陳理番憲勒石立碑,永遠遵照,況祐等三社口糧無幾,皇恩 憲德撫恤埔地,管下五、六、七、八堵、石碇內等處,歷年向佃管收無異,前本年晚稻登場,又蒙差票抵辦,民佃警逃,欲從不得,欲事不能,況原稟無人底案,猶在叩乞核案註銷,出示歸番管業等情」。因此,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給發曉諭「示仰五、六、七、八堵、石碇內等處耕佃人等知悉等,爾等登耕田園租穀,應行納番者,概向金圭貂三社土目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有曉諭為據。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參考文獻:
  • 黃美英等(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板橋: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6年。
  • 高賢治(編),《大臺北古契字集》(三),臺北:臺北市文獻會,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