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朗有三個身分,其一為擔任凱達格蘭族、龜崙社土目,其二為龜崙社土官,其三為龜崙社業主。龜崙社位於今新北市龜山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3-1777(乾隆28-42年)。龜崙社又名奇崙社。尹士俍《臺灣志略》載:「龜崙社(又名『奇崙』,有遠年內山翻出居搭樓溪,即呼為「搭樓番」,附居此社內,無另名社)」。見《臺灣志略》。「武朗」有異寫「武郎」。
擔任龜崙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63-1774(乾隆28-39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龜崙社土目武朗戳記」(下附戳記1)。
1763(乾隆28年),土目武朗,將桃澗堡龜崙嶺下南勢,土名枋寮腳,未經出墾之山場荒埔,招來漢人陳鍾前來給墾。有給出墾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又知,1773(乾隆38年),土目武朗,同擺接社、武朥灣社、霄裡社四社通番頭眾等,招得佃人江珮朝在福安埔內開墾。有公給佃批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又知,1827(道光7年)的契約載「立補給墾批字龜崙社業主土目柯文貴,緣貴轄下遺管老路坑庄一帶山埔,久既招佃墾闢田園,茲有該佃陳晱於乾隆二十七年間,向前土目有眉批給荒山並山林壹所,坐落土名塔流老路坑頭…經前土目批給付佃人陳晱墾耕,迨乾隆三十七年,該墾批遭火燒化無據,至三十九年,復向土目武郎補給墾批一紙,照原給四至界址,仍付該佃照舊管業,墾闢田園,供納大租」。由此契內文字可知,武朗於1774(乾隆39年)為龜崙社土目。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擔任龜崙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67(乾隆32年),有複寫土官戳記為憑「分府給奇崙社土官武朗戳記」(下附戳記2)。
1767(乾隆32年),佃人羅泰因,前來領到奇崙社白番眉憶君承父有舊屋地、荒林壹塊,坐落土名奇崙本社口社寮面前下,由於「思慮佃人羅泰因,課田水源希少,乏水灌蔭。倘遇天年亢旱,課租無靠,佃人前來自備工本、日食,前來開鑿坡塘,以防天年亢旱,以灌蔭田園,課租有賴」。因此,「議定,因每年愿納坡塘租粟捌石正,君即日將舊屋地、荒林一塊,付與因開鑿坡塘,子孫永為己業」。土官武朗為在場人。有領約字為據,內有複寫土官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擔任龜崙社業主。又已知在任時間含乾隆1771-1777(乾隆36-42年)。
1771(乾隆36年),業主武朗,將搭摟山頂新路□□□□對面一處,招得翁廣勝前來開墾。有給佃批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又知,1777(乾隆42年),業主武朗,將新路坑頭山坑,招得佃人黃昌華前來開墾。有給出墾單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