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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蕭瑞雲
  • H
    蕭 瑞雲
  • T
    Siau
    瑞雲 Suī-hûn
  • J
    蕭 瑞雲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蕭瑞雲


  蕭瑞雲有七個身分,其一為擔任代筆人,其二為凱達格蘭族霄裡社番業主,其三為總屯首,其四為佃戶,其五為霄裡社頭目,其六為貢生,其七為桃仔園辨務署桃澗堡第廿九區庄長。霄裡社位於今桃園市龍潭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64-1898(同治2年起至明治31年)。
  擔任代筆人。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64(同治2年)。
  1864(同治2年),擔任代筆人時,其父番業主蕭乾興,將銅鑼圈尾寮窩田埔,招得漢人蕭何喜前來開墾,蕭瑞雲為在場代筆男。有給墾批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擔任霄裡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78-1887(光緒4-13年),有複寫番業主戳記為憑「竹塹屯霄裡社番業主蕭瑞雲長行記」(見下附戳記)。
  1878(光緒4年),番業主蕭瑞雲,由於「有佃戶古火生前来啇議栽茶生息,址在大湖埔尾,東至三角材崁眉為界,西至古家墓直透至瀝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土磊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因此,「三面言定,佃人自備工本、茶秧,以及架造房屋、風圍、竹木,係佃人自行修整。界內所栽之茶欉,三年後,每萬茶每年配納業主大、小埔租銀四元;限至五月中完納,業主給完單,付佃執憑」。有招永耕種茶合約字為據,內有複寫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87(光緒13年),番業主蕭瑞雲,由於「有漢親周元保托保前來懇求二墩背土窨壹穴,原向坐東朝西,前向左右俱各貳丈為界,墳後肆丈為界」。因此,「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保備出山批花紅銀拾陸元,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即仝中到地面踏分明,界內並無他人墳窨為碍,亦無重給不明,其墳上他人不得騎龍為碍等情」。有給土窨山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擔任總屯首。已知在任時間含1882(光緒8年)。
  1882(光緒8年),由北路屯千總蕭聯芳任命蕭瑞雲為總屯首,並且「統領督帶屯兵伍佰名;務須烙守屯規,按名次序備點,遵飭防守,以資效用等。不許屯兵沿途損壞民間一草一木,并不准賭錢,致生事端等情」。有札飭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擔任佃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90(光緒16年)。
  1890(光緒16年),擔任佃戶時,番業主蕭瑞茂,由於「該轄界內三坑仔下崁溪州田園山排壹所,前給游廖兩家舊界被水沖流數,十載小欠大租數百石無可取納,於致懸額」。因此,「合社商議,就地取糧,招淂佃戶蕭瑞雲、邱明林、邱苗、張阿耀等備出花紅前來承贌游廖兩家舊界,田業盡交佃人前去自備工本耕」。有出贌字為據。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擔任霄裡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93-1898(光緒19年起至明治31年)。
  1893(光緒19年),由屯丁潘林成、潘連英、蕭新振、蕭慶春等稟舉蕭瑞雲接任頭目。有曉諭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94(光緒20年),由於「該社屯目蕭阿川假病回社,延今日久未見到防,現際防務紮隘關重屯,頭目係是社主,兵丁逸逃不少,豈得置之度外。作此誤國之事,合行札飭」。因此,北路竹塹屯外委邵玉發「札仰該霄裡社頭目,即便遵照,務須指辦,督率到防」。有札飭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仝年,頭目蕭瑞雲,由於「本防廳自六月初旬,案奉藩憲 札飭各屯選調五成屯丁出防,填紮大嵙崁一帶山隘,以六個月換防一班等因。奉此各屯均皆遵指辦理,現際前班出防六個月將滿,亟應札飭遵調換班填防,合行札飭」。因此,北路竹塹屯外委邵玉發「札仰該頭目,即便遵照札到之日,務須協同屯目,照章對半抽調,認真挑選精壯,勿得老弱濫芋充數,限於十二月初一日,各屯頭目率督兵丁到崁,聽候營憲 點驗,以便填防」。有札飭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95(光緒21年),頭目蕭瑞雲,由於「霄裡社屯目蕭阿川抗調誤公,業經斥革在案。所有該社額租谷石,自與屯目無涉,合行諭飭遵照辦理,以免波累」。因此,北路竹塹屯外委邵玉發「諭仰霄裡社頭目蕭瑞雲,即便遵照,務將該社管收額租谷石,按戶征收存儲,俟各屯丁出防期滿,銷差回社之日,再行定期按丁散放」。有曉諭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96(明治29年),霄裡社眾屯丁潘琳成等,向台北縣知事橋口文藏,稟舉蕭瑞雲照舊充當該社頭目。有諭示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98(明治31年),頭目蕭瑞雲,同擺接社頭目林李潘、武朥灣社頭目陳波、龜崙社永媽龍等,由於「四社公租在海山堡、三角湧在大租谷,歷年所收租谷歷管無異、今被漢人蘇賜多言惡語混諭爾眾佃戶,其社內事理與蘇賜何干。若是爾眾佃戶、聽蘇賜之言,後日悔之晚矣,倘被他人混收大租谷,法不寬限,加五陞」。因此,四社頭目商議「自通知各佃戶知悉事務,毋得延欠,致干罪咎」。有具白為據。見《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
  擔任貢生。惟取得貢生的時間不詳。有族譜為據。
  擔任貢生時的事蹟不詳,族譜載「五世長子瑞雲道光廿七年生至今一一四年貢生恩賞頭目」。見《臺灣省霄裡社開基始祖蕭那英字知母六派下家譜》
  擔任桃仔園辨務署桃澗堡第廿九區庄長。已知在任時間含1898(明治31年)。
  1898(明治31年),擔任庄長時的事蹟不詳。見《龍潭鄉志》
[後述]
  1865(同治4年),業主蕭鳴鳳、佃戶陳五美,由於「美父陳盛魁與徐瑞全二人先年合夥向鳳之父蕭東盛給出銅鑼圈石崎仔地方壹處,自偹工本,開闢水田,按甲供租。至前年間,徐瑞全份下之業既歸就與陳五美承管,因有界淆混」。因此,「爰請業主公人到地踏明界址,立約定界,以埀久遠相安」,蕭瑞雲為在場人。有仝立定界合約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日治初期為龍潭陂公學校設校發起人之一。有志書為據。見《龍潭鄉志》

戳記
參考文獻:
  • 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臺北:臺北縣文獻委員會,1960年。
  • 蕭柏舟(編),《臺灣省霄裡社開基始祖蕭那英字知母六派下家譜》,龍潭:龍潭鄉公所,1960年。國家圖書館典藏家譜。
  • 黃美英等(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板橋: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6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
  • 高賢治(編),《大臺北古契字集》(三),臺北:臺北市文獻會,2005年。
  • 龍潭鄉志增編委員會增編(編纂),《龍潭鄉志》,龍潭:龍潭鄉公所,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