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朗有四個身分,其一為擔任凱達格蘭族南崁社土目,其二為南崁社業主,其三為南崁社業戶,其四為崁坑社土目。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6-1778(乾隆30-42年)。「大頭朗」有異寫「大頭郎」。
擔任南崁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66-1776(乾隆30-40年)。
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淡水廳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大頭朗登錄在案。
又知,1776(乾隆40年)的契約載「立再給墾批南崁社土目大頭郎」,由於「原通事萬里嘓承祖遺下大坪頂崩陂內荒埔壹所,東至大窠坑頭、西至車路、南至崩坡大路、北至坑尾,四至界址明白,前經給批付與汗人黃繼同前去開墾耕種,築埤鋤田,已經墾成旱園,再給墾批,黃同備出墾批銀貳元,即日交收足訖,遞年配納本社大租銀壹兩貳錢正,因埔地與胡敏益之埔地毗連,混爭界址,呈控在案。茲蒙前任分憲宋、本任分憲王到地查勘,踏明界址,一斷據寔,諭令黃繼同配加納大租銀□兩八錢,每年共應納大租銀六兩正」。因此,「業主郎遵諭,再給墾批,付同任從前去開闢成田,栽種五谷什類,永為己業」。有再給墾批為據。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契內有「業主郎遵諭…」文字。因此,可知該年土目大頭郎,同時為業主。
擔任南崁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74-1776(乾隆38-40年)。
1774(乾隆38年),業主大頭朗,將大坪頂坡仔頭草地,托中引就與李從炳出首承買。有杜賣契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76(乾隆40年)的契約載「立再給墾批南崁社土目大頭郎」,由於「原通事萬里嘓承祖遺下大坪頂崩陂內荒埔壹所,東至大窠坑頭、西至車路、南至崩坡大路、北至坑尾,四至界址明白,前經給批付與汗人黃繼同前去開墾耕種,築埤鋤田,已經墾成旱園,再給墾批,黃同備出墾批銀貳元,即日交收足訖,遞年配納本社大租銀壹兩貳錢正,因埔地與胡敏益之埔地毗連,混爭界址,呈控在案。茲蒙前任分憲宋、本任分憲王到地查勘,踏明界址,一斷據寔,諭令黃繼同配加納大租銀□兩八錢,每年共應納大租銀六兩正」。因此,「業主郎遵諭,再給墾批,付同任從前去開闢成田,栽種五谷什類,永為己業」。有再給墾批為據。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契內有「業主郎遵諭…」文字。因此,可知該年土目大頭郎,同時為業主。
擔任南崁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77(乾隆41年),知有業戶戳記「南崁社業戶大頭朗圖記」。
1777(乾隆41年),佃人藍燦官繳納大租粟伍斗,業戶大頭朗給予完單。有完單為據,並知有業戶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擔任崁坑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78(乾隆42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沈給崁坑社土目大頭朗記」(見下附戳記)。「崁坑社」為「南崁社」與「坑仔社」的合稱。
1778(乾隆42年),林桂,將南崁東勢埔水田,托中引就與蘇福觀出首承買。土目大頭朗為在場人。有杜絕賣盡根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