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達格蘭族南崁社土目。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已知在任時間含1771-1876(乾隆35年起至光緒2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南崁社土目潘有福長行記」(見下附戳記)。
1771(乾隆35年),海、漳、南、侄斷,由於「今有私置明買番埔園壹所,坐址名奶奶庄車路上埔田壹所。今堂兄弟侄完娶墾」。因此,「筵請族長踏堪田分均分」。土目潘有福為在場人。有鬮分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又知,1862(同治1年),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壹石伍升,土目潘有福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64(同治3年),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銀貳錢伍分,土目潘有福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65(同治4年),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壹石伍升,土目潘有福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72(同治13年),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壹石伍升,土目潘有福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仝年,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銀貳錢伍分,土目潘有福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76(光緒2年),該社屯目右生,指控潘有福「盜收屯租,侵吞分肥」,因此遭到理番同知斥革。有曉諭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後述]
劉澤民的《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載「(乾隆35年海、漳、南、侄斷立鬮分字)本件係漢人兄弟分家之鬮書,當事人無一為平埔族人。土地座落奶奶庄,契內載明係番埔園,故可能原先係屬平埔族群土地。契內有印記一方『理番分府給南崁社土目潘有福』,但從《大租調查書》頁六三九內契文內容查閱,潘有福應係光緒二年南崁社土目,何以在乾隆三十五年契約書內亦出現土目潘有福名字,筆者迄未看過同一社有名字相同之土目,而從《大租調查書》內契文內容觀察,潘有福應係光緒二年之土目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