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45
名稱
  • M
    決生
  • H
    決生
  • T
    決生 Kuat-si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決生


  決生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擔任凱達格蘭族南崁社土目,其二為南崁社業主。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1-1817(嘉慶16-22年)。
  擔任南崁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13-1816(嘉慶18-21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薛給南崁社土目決生長行戳記」(下附戳記1)。
  1813(嘉慶18年),坪頂大湖庄番佃李公務繳納大租谷拾壹石五升,土目決生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19(嘉慶19年),坪頂大湖庄番佃李公務繳納大租谷拾壹石五升,土目決生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15(嘉慶20年),坪頂大湖庄番佃李公務繳納大租谷拾壹石五升,土目決生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16(嘉慶21年),龜崙、南崁、坑仔三社屯丁天生、北生、文仔等,由於「生等三社屯丁五十三名,於乾隆五十三年間,蒙公中堂福奏准將三角湧十三添之未墾荒埔五十七甲三分,分授生等自耕養贍,併設隘防禦兇番等情在案。因該地係在內山,生等窮苦力,既不能開闢,而且離社各六、七十里之遙,勢亦不能舍社就埔,是以自授地以來幾三十載,悉聽荒蕪。迨至本年二月間,生等始同屯弁通土妥議,將地給贌與番親文開前去開墾守隘,每年按甲納租付,生等分收養贍,往立墾批付執,併將情稟請理番廳主龐,移知淡廳主,出示給諭。各在案。但該地土名崎嶇,林木陰翳,且係兇番肆出之區,雖經番文開去披荊斬棘,築造圍墻,建隘設寮,種種浩費,奈此盡是荒埔,若欲引水灌溉成田,水源在深山窮谷,尚須穿山鑿石,補塌填崩,非再費數千金,實不能墾闢成田」。因此,「爰同屯弁通土再行酌議,敦聘毗連田鄰陳渭川出為水主,墾其出資募工,穿鑿山石,填補崩塌,開築埤圳,引水到地,灌溉成田」。土目決生為在場人。有仝立請水主約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擔任南崁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1-1817(嘉慶16-22年),有業主戳記為憑「崁社業主決生圖記」(下附戳記2),知有業主戳記「南崁社給業主決生圖記」、「南崁社□□業主決生圖記」。「崁社」應為「南崁社」的簡寫。
  1811(嘉慶16年),大湖庄番佃陳高、李勇繳納大租銀伍錢,業主決生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業主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15(嘉慶20年),大湖庄番佃李勇繳納大租谷銀貳拾錢石五分斗,業主決生給予執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業主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17(嘉慶22年),南崁社耆番求生、決生,社番愿仔、粉仔,由於「社番干史栮無裔,僅遺一女名記娘,招贅愿仔入社承祀,未料史栮夫婦俱病,相繼淪亡後,愿仔殯葬。因史栮在日,有舊社寮後山田壹所,典楊天送銀貳拾壹元,亦是愿贖回掌管。茲史栮堂弟粉仔欲向贖執掌,二比爭競嘵嘵,決等從中理斷。此業係愿贖回,兼在社當差至今多年,亦有奉祀史栮祖先神主墳墓」。因此,「公同商議,念及該親,將廟後田園壹所歸粉仔;在舊社寮後山田皆歸與愿仔」。業主決生為公親人。有仝立約字為據,內有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蘆竹鄉志》

戳記1
戳記2
參考文獻:
  •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編),〈會藏古文書選輯〉,《臺北文物》第5卷第2、3期(1957.01),頁143、147-148。
  • 曾文敬(主修),《蘆竹鄉志》,蘆竹:蘆竹鄉公所,1995年。
  • 黃美英等(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板橋: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