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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陳正春(Tanchientsun)
  • I
    台語Tân-Tsiànn-tshun
  • H
    陳正春 chhṳ̀n-chṳn-chhûn
  • T
    陳正春 Tân-Tsiànn-tshun
  • J
    Tân-Tsiànn-tshun
  • E
    Tân-Tsiànn-tshu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陳正春(Tanchientsun)


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雷朗社頭目。雷朗社位於今新北市永和區、中和區、新店區。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902(光緒14年起至明治35年)。曾獻緯、洪麗完〈清乾隆年間霧里薛溪與秀朗溪上游土地關係暨「山稅銀」性質商榷〉載:「雷朗四社」(至少乾隆48年以前)應指:雷里、瓜匣、龜崙蘭及秀朗等社。不同於十八世紀中葉出現的「雷朗瓜霧四社」(含雷里社、瓜匣社、秀朗社、霧里薛社)。……出現於契約文書的「雷朗社」、「雷朗四社」,是清代散居秀朗溪東西兩岸、地緣相鄰的熟番村落,即由秀朗、雷朗、瓜匣(了阿)、龜崙蘭(龜崙林)所組成的地緣社群,四社並共設一個土目(舊稱土官)。見〈清乾隆年間霧里薛溪與秀朗溪上游土地關係暨「山稅銀」性質商榷〉。

事蹟

  1888(光緒14年),劉銘傳在臺灣進行番社改制,雷朗社生員陳宗藩上呈給臺北府淡水縣知縣汪興褘的「雷朗社通土口糧租穀四柱清冊」載:「一、除番頭目陳正春辛金穀六十石」。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96(明治29年),伊能嘉矩來到距離台北城西南方新店溪的東岸,訪問雷朗社頭目陳正春(Tanchientsun),採得有關該社的歷史、習俗與語言。陳正春並將舊時盛飯用的籐籃和一只戒子送給伊能嘉矩。見〈台灣通信〉(第十一回)。

  又知,1902(明治35年),頭目陳正春,主持社內一件婚事。將該社已逝屯番潘永和夫妻抱養來的周家幼女,鵠涼(年11歲),許配給與潘永和胞兄有姻親關係的王福星夫婦的二男,春波(年16歲)為妻。日後長大成人,繼承潘永和一脈宗支及其財產。「立主婚字人雷朗社頭目陳正春。緣管下該社屯番潘永和夫妻偕老,並無男兒,僅前有抱得周家幼女為孫婦,名喚鵠涼,年登拾壹歲。碍潘永和夫妻經已去世,但此孫婦鵠涼年尚幼小,形單影隻,乏人提攜,維時王福星偵知,因念前娶永和胞兄抱養媳婦為妻,生下三子,聞永和夫妻均故,憐其孫婦幼小無知,乏人撫養,星爰是夫妻相議,托媒向春敘明情事,星欲將第二男子,名喚春波,年登拾六歲,喜悅接承潘永和一脈宗支。其此孫婦鵠涼要配星第二男春波為妻,來日長大成人,育子傳孫,計均皆潘家之裔。時春聽媒之言,許諾方成其事,以為苟完之計,將和孫婦鵠涼同媒交付王福星夫妻□回歸家,提攜撫養,而且潘永和歷年支領口糧及散莊配納支收私租,計有□石,併和自置艋舺蓮花池街一百三拾捌番戶瓦屋壹座,年稅金貳拾四元,連家器什物及和管收各佃戶租簿連戮記,暨永和祖先神位,一切交星帶請歸回家中堂上永祀,以供年節忌祭之奉。至於永和租項及瓦屋一切等件,均皆不能變棄,來日租項各款支收項下開費盈餘及原業之額,乃係潘家之裔自行應管,與他人無干。自茲既主婚約之後,遵約而行」。有主婚字為據。見《臺灣私法人事編》。

參考文獻:
  • 伊能嘉矩,〈台灣通信〉(第十一回),《東京人類學會雜誌》第128號(東京:東京人類學會,1896年),頁45-47。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10﹚,《臺灣私法人事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曾獻緯、洪麗完,〈清乾隆年間霧里薛溪與秀朗溪上游土地關係暨「山稅銀」性質商榷〉,《臺灣史研究》第22卷第2期(2015年6月),頁11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