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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進生(新港社)
  • I
    台語Tsìn-sing
  • H
    進生 chin-sên
  • T
    進生 Tsìn-sing
  • J
    Tsìn-sing
  • E
    Tsìn-si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進生(新港社)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五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土目,其二為在場知見男,其三為知見男,其四為在場見人,其五為代筆男。新港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舊大字新港。(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6-1795(乾隆51-60年)。

身分1

  新港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86-1790(乾隆51-55年),有兩顆不同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長給新港社土目進生戳記」、「理番分府黃給新港社土目進生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在場知見男1789(乾隆54年)。

事蹟1

  1786(乾隆51年),副通事猫老尉等人,將田園一所,托中引就與陳得論出首承典。土目進生為在場人。「立典契字後壠新港社副通事猫老尉、妻九骨,承祖父有田園一所,帶坡塘三口灌溉,坐址在茭藶林,東至山腳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坡尾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贌與佃人羅觀賜,自備牛工、種子前去耕作,全年議納大租粟肆拾石,又收磧地銀拾伍大員,倘佃人拖欠租粟,將磧地銀元扣抵租粟。今因糧食乏絕,兼侵欠公項,無處措繳,愿將此田園出字招典,先盡番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懇向陳得論官出頭承典,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典價銀壹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全年議貼利粟肆拾石,分作兩冬完納,早冬納粟叁拾貳石、晚冬納粟捌石,隨喚佃人對明,愿將此肆拾石租粟抵還利息,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銀主召佃耕作,不敢阻當,異言生端,其田園仍付原佃羅觀賜耕作,限至三年終,備銀贖回契字,如銀未便,不在年限;保此田園,係尉自己物業,與別番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係尉自己出頭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又知,1788(乾隆53年),土目進生,向理番同知指控佃人楊旺成等人欠繳社租口糧。「具投詞。新港社土目進生為虎佃欺番,橫吞口糧、租項事。進有承父糧田七甲六分八厘三毫二絲、又園三甲三分五厘三毫八絲,坐址後壠仔底處。因于乾隆五十二年租粟三十八石、乾隆伍十三年租粟四十五石,共八十三石正,並無升合完納,乞台理處驗救究事。情由未敘,理合投明,伏乞鄉、保長公吳府諱永松尊前,留詞施行稟繳。被犯人:佃主楊旺成、典主江三衍、現耕劉舉潛」。有投詞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又知,1789(乾隆54年),土目進生等人,托中就與本佃林明貴手內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正。「立借字新港社正土目進生仝父猫老尉等,自有馬麟潭佃林明貴年載納大租粟伍拾壹碩正,今因乏銀費用公項,無處措借,托中就與本佃林明貴手內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交訖,其銀母每員,每年貼利粟肆斗正,其利粟,將歷年本租粟對抵貳拾碩清還利息,即割完單壹紙,付銀主前去掌收,不敢阻當,其銀母若備有銀,定期拾壹月終取贖,將借字併租交回,如至期無銀取回,愿將歷年本租粟,永聽銀主扣收利息,亦不異言生端反悔;保此租,係是進父子所收,以別番無涉,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進父子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借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又知,1790(乾隆55年),原副通事猫老尉,將埔園壹所,托中引就與漢人林尊出首承給。土目進生為知見男。「立給墾單字新港社原副通事猫老尉,有承祖遺下埔園壹所,坐落土名牛屎嶺腳,東至自己園岸、西至水溝、南至自己園岸、北至大車路,四至分明為界,歷年配納大租粟,折銀弍錢正。今因乏銀公項,先尽房親、番戚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林尊觀出首承給,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叁拾玖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埔園即付林尊觀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阻當,異言生端,自行字以後,一給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亦不敢言贖,亦無增租等;保此埔園,係承祖遺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尉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給墾單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2

  在場知見男。已知活動時間有1789(乾隆54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土目1786-1790(乾隆51-55年)。

事蹟2

  1789(乾隆54年),原副通事猫老尉,將大租粟伍拾壹石,托中引就與本佃林明貴手內借出佛頭番銀參拾壹大員正。進生為在場知見男。「立借字後壠等社原副通事猫老尉,有承祖遺下馬龍潭庄佃林明貴觀,逐年配納大租粟伍拾壹石,今因乏欠公項,緊急托中引就與本佃林明貴手內借出佛頭番銀參拾壹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交訖,三面議約,其銀利逐年六月季,愿將馬龍潭庄大租粟扣除拾貳石伍斗正抵為利息,即割完單一紙,付銀主執照,至年無母銀清還,歷年愿本佃大租粟,照前約扣除,再割完單交付执照,不敢刁難;保此大租係是尉自己應分遺下,與別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尉父子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借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3

  知見男。已知活動時間有1791(乾隆56年)。

事蹟3

  1791(乾隆56年),原副通事猫老尉,將荒埔貳處,托中就與原墾人魏喜表給出銀叁拾陸大員正。進生為知見男。「立杜給墾單字新港社原副通事猫老尉,有承祖遺下荒埔貳處,坐落土名竹仔林,其左畔壹處,南至橫路為界、北至車路園岸為界、東至園岸溝為界、西至林家園岸為界;其右畔壹處,東至消水溝為界、西至下埤墘直上車路園岸為界、南至崁墘園岸為界、北至車路下園岸為界,兩處界址明白,先年已招漢人魏喜表出力開墾成園,歷年配納大租粟伍斗正合,因欠銀公項,托中就與原墾之人魏喜表邊給出銀叁拾陸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埔園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給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亦不敢增價加租;保此埔地,係尉應分物業,與別番無干,並無重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尉自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魏喜表之事」。有杜給墾單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4

  在場見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792(乾隆57年)。

事蹟4

  1792(乾隆57年),鄭鄰,托中前來向原通事猫老尉贌出荒埔店地一所。進生為在場見人。「立合約認贌字人鄭鄰,今因托中前來,向到原通事猫老尉贌出荒埔店地一所,坐落土名山仔頂庄,東至分水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小橫路為界、北至沙崙分水為界,四至界址,經中踏明,當日三面言議,磧地銀拾大元正,其地基稅,言約每年納銅錢壹仟文,其店地付鄰前去起蓋居住生理,其店約限五拾捌年起至六十五年十二月止,言約屆期年滿之日,銀約兩相交訖,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滋事」。有合約認贌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5

  代筆男。已知活動時間有1795(乾隆60年)。

事蹟5

  1795(乾隆60年),原副通事猫老尉,將田一所,向得戴大和等人再典借過來銀壹拾伍元正。進生為代筆男。「立再加典借字新港社番原副通事猫老尉,先年有父遺下田一所,實在交力林,東西南北四至,原前典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無奈前來,向得載大和、魏達和觀手內,再典借過來銀壹拾伍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言議,其銀無利息,其田隨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掌管,到期限滿之日,尉備足典契內銀取贖,銀到田還業主掌管,係大、達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如是係尉到期無銀取贖,永付銀主耕作」。有再加典借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參考文獻:
  • 胡家瑜主編,《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台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