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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劉承恩
  • I
    台語Lâu-Sîng-un
  • H
    劉承恩 liû-sṳ̀n-ên
  • T
    劉承恩 Lâu-Sîng-un
  • J
    Lâu-Sîng-un
  • E
    Lâu-Sîng-u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劉承恩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頭目,其二為新港社平埔總村長。新港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舊大字新港。(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9-1931(光緒15年起至昭和6年)。

身分1

  新港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9-1901(光緒15年起至明治34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平埔總村長1896(明治29年)。

事蹟1

  1889(光緒15年),社番江阿連等人,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劉承恩,接替遭到斥革的新永清,擔任新港社頭目。「具僉稟。竹南二保新港社番民江阿連、解烏番、馬仕敬、劉武葛劉阿繼、陳朝清林仕保暨眾番等為假公濟私,請革換充,懇恩先行裁革,一面准舉保充,給發諭戳,并請曉示,以便奉公,(以)慰民望事。切連等社內原充有頭目新永清,辦理社內公務,管收番租,給發丁糧,繳納公款,宜秉公以奉公,乃無負憲臺愛民如子之至意。殊料新永清慣作妄(為),管收去年番租,並無一粒給發丁糧,竟敢全數短折鯨吞,藉收公租以濟一己之私囊,況名充為社內頭目,毫無踪影在社辦公,以致番民待哺,眾口嘵嘵。奉公若此,不惟不能表率斯民,反為偏嵎中之餓虎,應請將新永清先行裁革,一面准予僉舉妥人換(充)。現查有社內劉承恩一名,為人勤慎,家屬厚實,公務頗諳,僉議選擇允堪舉充為頭目責成。然選舉雖憑(鄰)望,而諭戳應由憲臺給發,只得僉懇俯賜下情,准予所請,俾奉公有專責,番民有所賴,閭閻□(德),合屬謳歌。除另行取具保、認充結呈繳外,理合將情先行稟明,僉懇仁憲大老爺去邪祟正,恩准先將新永清裁革,一面保舉換(充),給發諭戳曉示,以便奉公,俾免冒吞公款,慰民渴望,一廬風雨,拜賜良多。施行。切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劉承恩,具結願意擔任新港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結狀人劉承恩,今當大老爺臺前,認結得恩年三十六歲,係住新港社庄,有家有室,今蒙飭充本社頭目責成,自應竭力奉公,不敢玩誤,抗繳侵糧等弊。如有此情,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結狀是實」。有認充甘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江阿連等人,保得劉承恩,為人誠實,堪充新港社頭目。「具保結狀人江阿連、解烏番、馬仕敬,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劉承恩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堪以充當新港社頭目,自當認真辦公,不敢玩誤公事,亦不敢抗繳公款,侵吞口糧等情。如有抗繳侵吞,惟連等賠繳。合具保結狀是實」。有保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新竹縣知縣方祖蔭,頒戳記給頭目劉承恩,並要求本年所收租穀,先行完繳,不得少欠。「特授埔裏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發諭戳事。緣據竹南二保新港社番江阿連、解烏番、馬仕敬、劉武葛、劉阿繼等稟稱:「本社頭目新永清管收去年番租,並無一粒給發丁糧,竟敢全數短折鯨吞,藉收公租,以濟私橐,名為社內頭目,毫無影跡在社辦公,以致番民待哺,眾口嘵嘵,稟請革換」等情,當經批示斥革在案。茲據該番民等僉舉社番劉承恩,殷實可靠,公務頗諳,堪以接充頭目額缺,取具認、保各結,稟請給發諭戳前來,除稟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頭目即便遵照,將諭戳承領接辦,所有本年應收租谷,除四成歸小租戶完糧,仍照六成承收,不許額外苛索。如去年各戶尚有未完之租,迅即按戶查明,開單呈核催追;倘已完清,應令呈驗完單,另向經收頭目追繳應給社費、口糧,均當照冊支給,不准短少,應繳公款,每屆早稻登場,先事完繳,不許稍有蒂欠。至社內一切公事,均須認真辦理,如有要公,務與該管董事商辦,勿得通同撫(舞)弊,仍於年終,將收支數目造冊,送交董事稟報核銷,如敢虧欠違延,随時照案查究革換。凜切。特諭」。有曉諭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新竹縣知縣方祖蔭,要求新港社管下佃戶等人,本年應納租穀繳納給新任頭目劉承恩。「前銜為出示諭納事。緣據竹南二保新港社番江阿連云云照前稿敘至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社番丁、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本年應納該社租谷,務須遵照通飭,扣留四成完納錢糧,仍將六成悉數認向該頭目完納。如有去年未完租谷,亦向該頭目認完,開單呈核;倘已完清,准予呈驗完單,另向經收頭目追取,該頭目不得額外苛索。爾等亦不得稍有短納,致令該頭目藉口拖延,併干究處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有曉諭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0(光緒16年),頭目劉承恩,遭到社番指控侵吞口糧,卸任頭目一職。「具僉稟。治下新港東、西二社潘禎祥、劉清溪、許金屋、解琳枝、陳金安、劉阿山等為僉請恩准舉充,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切祥等承祖上荷皇恩,沾澤配給埔地大租,上完公款,下給眾丁口糧,歷來無異。於去年六月間,突有社惡劉承恩充當新港社頭目,向佃混收大租,任意花銷,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有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馳,正欲僉稟間,幸逢憲臺蒞治,仁政廉明,諭飭點驗,以杜奸冒,乃該社惡心吞口糧,懼恐祥等稟□□□……繳,因此竟傳不到,已蒙斥革在案。眾番丁莫不欣感之至,然社中公□□□……,須約束番黎,未便曠懸日久。茲查有新港社潘興吉,社務熟悉□誠□□□……以充當新港社頭目額缺。是以取其認充保結狀,連名僉請仁政大老爺,俯准潘興吉充當頭目,給發諭戳,以奉公務,以專責成。沾」。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901(明治34年),頭目劉承恩,因社番劉江順有承祖父遺下自墾山埔壹所,世代相承守管,無契據可稽查,今蒙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調查查驗契據,證明社番劉江順持有該土地。「立定界山埔契字人新港社頭目劉承恩,緣因本社番劉江順有承祖父遺下自墾山埔壹所,坐落土名石坡湖內,東至山尖倒水為界;西至平坪路為界;南至馬家小坑為界;北至林家坡頂橫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併無包管他人之業。但番黎向化荷沐皇恩賞賜所有山埔土地,盡皆各墾各業,世代相承守管,本無契據可稽,茲蒙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欲驗契券,合就四至應管界址,立定契字付管,永遠為照」。有定界山埔契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永久保存公文類纂》。

身分2

  新港社平埔總村長。已知在任時間含1896(明治29年),有總村長戳記為憑「新港社平埔總村長劉承恩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港社頭目1889-1901(光緒15年起至明治34年)。

事蹟2

  1896(明治29年),新港社總村長劉承恩等人,前往中港迎接日軍到新港社,並協助日軍進入苗栗及銅鑼街,搜捕各村軍械武器、派出十三庄人力搬運米麥,事後獲日本人給發賞金。內有總村長戳記。見《臺灣總督府檔案》。

後述

  1931(昭和6年),宮本延人前往新港社調查時,曾為劉承恩拍攝照片一紙,現由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收藏。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7113-005。17212-119、120、121、122、126、127。
  • 胡家瑜主編,《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台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年。
  • 「土匪事件ニ關シ功勞者賞與並羅災者救恤ノ件」(1896年09月30日),〈明治二十九年乙種永久保存第五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74001。
  • 國家文化資料庫,「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永久保存公文類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