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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茅遠
  • I
    台語Hm̂-uán
  • H
    茅遠 màu-yén
  • T
    茅遠 Hm̂-uán
  • J
    Hm̂-uán
  • E
    Hm̂-uá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茅遠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後壠社副土官,其二為中人,其三為後壠社土官。後壠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舊大字公司寮。(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3-1796(乾隆48年起至嘉慶1年)。

身分1

  後壠社副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83(乾隆48年)。

事蹟1

  1783(乾隆48年),副土官茅遠等人,將青埔壹所,托中引就招與漢人徐汝元出首承買。「立給批後壠社總通事瓚英,正土官茅仔,副土官茅遠、茅仔斗難,番差加𠯿㖪、白番𠯿蔚、加截、右武乃等。有承祖遺下得青埔壹所,坐落土名哪叭五湖庄伯公壇前。東至山頂,西至大河,南至徐汝紀直透,北至徐純紀直透為界。又帶五湖庄內屋地、禾埕、菜園等項:東至山頂,西至溝,南至徐家比連,北至徐家比連為界;四至界址,仝中面踏分明。今因社番不能墾耕,托中引就招與漢人徐汝元,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肆拾捌大員正,即日憑中交足收訖。青埔付銀主自備工本,前去築埤開圳灌溉通流,墾闢成田,永遠為業。青埔自首年一九抽的、貳年一九五抽的、參年貳捌抽的,至三年開荒後,照臺例清丈,按甲每甲供納大租粟捌石正,依限早季禾埕完納,不得少欠升合。保此埔地,果係英等通土、社番承祖物業,與別社番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別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英等通土社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給批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身分2

  中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784(乾隆49年)。

事蹟2

  1784(乾隆49年),白番右武乃等人,將熟園壹所,托中引就招與張紹前來承買。茅遠為中人。「立杜絕賣根契後壠社白番右武乃、烏牌等有承父遺下熟園壹所,坐落土名南海汊,東至沙崙;西至二重崙;南至浮山崙;北至海;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虧欠銀項應用,愿將熟園托中引就,招與張紹觀前來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銀契兩相交訖,熟園付銀主自偹工本、牛隻、種子前去耕作,永遠己業。歷年配納大租銀肆員正,依限晚季交納完明,不敢短欠分毫。保此熟園委係乃、牌等承父物業,與別番親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乃、牌等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杜絕賣根契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3

  後壠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96(嘉慶1年)。

事蹟3

1796(嘉慶1年),土官茅遠,將田園租粟拾石,托中轉送與打那叭海口庄人石旺出首承典。「立典田園租粟人後壠社土官茅遠,承祖遺下應分有田園租粟拾石正,坐落土名打那叭二三湖等處分額。今因乏伙食費用,情愿出典,先儘眾社番人等不能承就,托中轉送與打那叭海口庄人石旺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值典租價粟貳拾石正,其粟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園租粟即對過佃夥范子福兄田租谷陸石;又對過二湖東勢大埔園租谷肆石貳,共該粟拾石正,付旺收管,其年間完單係遠取出,付旺收粟,不敢刁難滋事。其租當日三面議定典限三年為期,限期以滿,愿將母粟交還清白,田園租亦交還遠管,倘遠無粟交還,其租粟永遠付旺收管,日後父子等不得拗口。其租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遠一力抵擋當,不干承典人之事」。有典田園租粟為據。見《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輯》。

參考文獻:
  • 陳水木、潘英海編,《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輯》,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2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三),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