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別名)隴上梅。「壠上梅」為「隴上梅」之異寫。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後壠社屯番,其二為後壠社土目,其三為後壠社頭目。後壠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舊大字公司寮。(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8-1890(光緒14-16年)。
身分1
後壠社屯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88(光緒14年)。查該活動年分另有二身分,後壠社土目1888(光緒14年)、後壠社頭目1888-1889(光緒14-15年)。
事蹟1
1888(光緒14年),屯番隴上梅,具結願意擔任後壠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甘結狀。後壠社屯番隴上梅,年三十六歲,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梅願充本社頭目,小心辦公,遵奉新章,管收該社租糧,按年照冊收支給發,不敢剋扣侵吞貽誤等情。如有等情,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甘結狀是實」。有認充甘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2
後壠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光緒14年)。查該活動年分另有二身分,後壠社頭目1888-1890(光緒14-16年)、後壠社屯番1888(光緒14年)。
事蹟2
1888(光緒14年),「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李明清姓名。「謹將竹塹屯十社各通土、業戶、差甲名數開列,呈核:今開:後壠社土目李明清」。有清單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3
1888(光緒14年),「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李明清姓名。「謹將竹塹屯十社各通土、業戶、差甲名數開列,呈核:今開:後壠社土目李明清」。有清單為據。見《淡新檔案》。
事蹟3
1888(光緒14年),董事解大賓等人,保舉隴上梅等人充當各社頭目,稟請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給發諭戳,辦理社務。「具僉舉稟。新竹縣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仝屯眾等為遵飭舉妥,叩准驗充給戳,以便奉公事。緣蒙諭飭備造(人)、穀兩冊,並舉正派妥番充當各社頭目,辦公掌租,分給糧費等因。賓經修備造清冊,呈繳在案。惟充當頭目,賓到各社遴選。現舉竹塹社妥番衛璧奎一名、中港社妥番新中興一名、新港社妥番新永清一名、後壠社妥番隴上梅一名、猫閣社妥(番)潘和泉一名、吞霄社妥番奕世昌一名、猫盂社妥番盂蘭馨一名、宛裡社妥番潘宛然一名、房裡社妥番潘梅魁一名、双藔西勢社妥番潘興隆一名共拾名。皆係誠實,均有家室,謹慎閱歷公事,頗堪可靠,似可邀恩賞充各社頭目,頒給戳示,奉公管租,責成事務。但許否由自憲天,賓等忝屬,遵飭舉辦,合應瀝情稟明,並粘連保結及認充狀共十紙僉叩,伏乞大老爺體恤輿情,誠一能容,恩准電察如請施行,甘棠載詠。沾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董事解大賓等人,保結隴上梅等人為人謹慎、公事可靠,足以擔任各社頭目。「具保結狀。新竹縣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仝屯眾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竹塹社衛璧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壠社隴上梅、猫閣社潘和泉、吞霄社奕世昌、猫盂社盂蘭馨、宛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双藔西勢社潘興隆共拾名。為人謹慎,暨有家室,公事可靠,每名堪當伊社頭目,懇准同一驗充,給戳奉公,不敢玩誤吞租等弊。如有等情,惟賓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有保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屯番隴上梅,具結願意擔任後壠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甘結狀。後壠社屯番隴上梅,年三十六歲,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梅願充本社頭目,小心辦公,遵奉新章,管收該社租糧,按年照冊收支給發,不敢剋扣侵吞貽誤等情。如有等情,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甘結狀是實」。有認充甘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隴上梅等人,因番租短缺,難以辦理社務,稟請臺北府知府雷其達能免除新竹縣各社繳納公款。「具僉稟。新竹縣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東正成、潘林山、潘梅劉清吉、潘益順、潘李魁、潘宛然、盂蘭馨、新永清、衛璧奎、莫世昌、隴上梅、新中興、潘和泉等為屯社困苦,繳款難堪,懇准仍照淡水詳定章程札縣蠲免,以甦貧一事。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屯把總潘運來等稟請體卹蠲免繳款等情,呈蒙爵撫憲批示:「候行臺北府查明核議,飭知新竹縣遵辦,仰即知照。繳」等因,足見憲恩高厚,閤屯無不歡欣。無新竹縣主詳復,差拘各社頭目,押追刻不容緩,嗟思前未升科完糧且免繳款,今既奉准提出四成完糧之外,又再加提公款,委實困苦難堪。但社中祭祀公費,乃承祖遺□如所□按定開費壹拾石,今亦隨租裁四,只剩六石為費,實在支絀難辦。此公費難堪裁繳者,一也。即充頭目者,前有通土、業戶協辦社務,今通土裁撤,只充一頭目,公事亦甚浩繁,全年只得薪水五、六十石,或八、九十石至一百石不等,凡遇大小公事以及屯丁出防換班日糧等費,例由頭目薪水內抽出支給,在在要需。此薪水堪堪裁繳者,二也。況各社之公租無幾,兼之戶口日增,而致生愈絀,經蒙裁存六成內,貼包辦二成左右,實有三成零之租額,除社中公費,及董事、頭目薪水以外,租稍多者,每人尚給一、二石,租少者,每人只給三、五斗而已。此口糧難堪裁繳者,三也。似此公款,實因屯社之困苦顛連,而稟請體卹也。現在社租既裁四留六歸番,焉有裁外之裁,飭繳縣款,況淡水頭目未聞繳款,唯新竹各屯人多租少,豈有向隅獨抱之理,甚至阻佃抗納。去年至今,各社之租未經收清,社社不睦、處處交怨,不得不爰陳苦情,不憚跋涉,連名僉叩,伏乞府憲大人一視同仁,俯憐眾丁困苦,恩准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閤屯沾感。切叩」。有稟文為據,內有頭目戳記,但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頭目壠上梅,遭到屯番解清山等人指控侵吞社租口糧,新竹縣知縣張廷檊將其斥革。「欽加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新竹縣正堂張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後壠南社屯番解清山等僉稟稱:「竊山等承祖上荷皇恩宏澤,配給埔地大租,上完公款,下給眾丁口糧,歷來無異。於去年五月間,突有社惡壠上梅充當後壠南社頭目,向佃混收大租,任意花銷,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有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弛。正欲僉稟間,幸逢諭飭點驗,以杜奸冒,乃該社惡懼究,抗傳不到,已蒙斥革在案。查有社番吳騰雲,社務熟悉,誠實有家,堪以充當後壠南社頭目額缺,取具認保各結稟舉接充」前來。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後壠南社頭目吳騰雲即便遵照,自充以後,務須實力奉公,隨時約束番黎,年間向佃收租,社內丁糧,均應照數給發,至於配繳公款,務須按年照章遵繳,不許絲毫蒂欠,倘敢有違,定行革究不貸,凜之。切切。特諭」。有曉諭為據。見《淡新檔案》。
後述
李明清,又名隴上梅。《淡新檔案》載:「後壠社頭目隴上梅即原土目李明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