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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和泉
  • I
    台語Phuann-Hô-tsuân
  • H
    潘和泉 phân-fò-chhièn
  • T
    潘和泉 Phuann-Hô-tsuân
  • J
    Phuann-Hô-tsuân
  • E
    Phuann-Hô-tsuâ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和泉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九個身分,其一為猫閣社業戶,其二為猫閣社業主,其三為猫閣社番業戶,其四為新陞業戶,其五為猫閣社土目,其六為土目業戶,其七為猫閣社頭目,其八為在場見人,其九為代筆人。猫閣社位於今苗栗縣苗栗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77-1897(光緒3年起至明治30年)。「潘和泉」有異寫「潘和全」。

身分1

  猫閣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77(光緒3年)。

事蹟1

  1877(光緒3年),業戶潘和泉,稟報承墾蔴庄地方等處成熟未陞田一百一十甲。「光緒三年分各戶開報:一、據竹南二保猫閣社業戶潘和泉稟報,承墾民耕二保內坐落蔴庄地方,成熟未陞田二十甲,又坐落老獅潭、老田寮、竹仔崁、頭厝、合番坪、北坑、南湖、東湖、北湖等處田九十甲,共計田一百一十甲。每田一甲,照同安下則例,應陞正供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五勺,核計應陞供谷一百九十三石四斗三升五合,加一耗谷一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五勺」。有清冊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2

  猫閣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78(光緒4年)。

事蹟2

  1878(光緒4年),業主潘和泉,補報承管猫老獅潭等處田一百一十甲,又園二十甲。「光緒四年分各戶開報:一、據竹南二保猫閣社業主潘和泉補報,承管猫老獅潭、竹仔閣、合歡坪、崁頭厝、老田藔、北坑、牛鬦口、沙坪、東河、南河等處,覆查補報田四十甲,又園二十甲,又加報芎蕉灣、四湖各處未丈水流浮報,計田七十甲,合共補報田一百一十甲,又園二十甲,每田一甲,照同安下則例,應陞正供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五勺,計應陞正供谷一百九十三石四斗三升五合,加一耗谷一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五勺,又報園二十甲,照同安下則例科算,每園一甲,應陞正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計應陞園糧谷三十四石三斗三(升)二合,加一耗谷三石四斗三升三合二勺」。有清冊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3

  猫閣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84(光緒1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新陞業戶1884-1888(光緒10-14年)。

事蹟3

  1884(光緒10年),番業戶潘和泉,指控佃人徐阿苟等人抗納大租,稟請新竹縣知縣朱承烈將徐阿苟等人拘提訊問。「具稟。竹南二保猫閣社番業戶潘和泉為業丈供抗,輾轉效尤,稟乞恩迅簽差□追押納事。緣光緒二年間,奉憲設局□辦清賦,諭泉將該管田園造報陞科,收租完賦等因。八年奉前憲徐諭,將所報田甲會佃丈量,出示曉諭各佃,按則陞科,令泉照收新供完繳,遵經逐佃丈陞收繳在案。乃虎佃徐阿苟等奸頑藐法,膽將已丈應陞八、九兩年分新供,堅抗不納,任泉疊次催收,終屬騙延推託,甚至密阻已完、未完各佃囑勿照納,以致各佃懷疑觀望,輾轉效尤。如湯德宗、張阿樹、徐阿化、范阿賢、邱琳福、葉阿吐、謝阿盛、劉阿添、陳阿天、陳阿道等數佃應納八年、九年分新供,皆被串同黨抗,惟是新陞供谷,為朝延賦稅之供,泉忝屬業戶,有催收繳課之責,萬一眾佃皆相率效尤,則不特公項無著,而泉且貽累匪輕。情亟列單稟叩,伏乞大老爺俯念供賦攸關,恩迅簽差嚴拘徐阿苟等到案訊追押納,以儆效尤。沾恩百代。切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4

  新陞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84-1888(光緒10-14年),有業戶戳記為憑「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給新陞業戶潘和泉長行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四身分,猫閣社番業戶1884(光緒10年)、猫閣社土目1888(光緒14年)、土目業戶1888(光緒14年)、猫閣社頭目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

事蹟4

  1884(光緒10年),番業戶潘和泉,指控佃人徐阿苟等人抗納大租,稟請新竹縣知縣朱承烈將徐阿苟等人拘提訊問。「具稟。竹南二保猫閣社番業戶潘和泉為業丈供抗,輾轉效尤,稟乞恩迅簽差□追押納事。緣光緒二年間,奉憲設局□辦清賦,諭泉將該管田園造報陞科,收租完賦等因。八年奉前憲徐諭,將所報田甲會佃丈量,出示曉諭各佃,按則陞科,令泉照收新供完繳,遵經逐佃丈陞收繳在案。乃虎佃徐阿苟等奸頑藐法,膽將已丈應陞八、九兩年分新供,堅抗不納,任泉疊次催收,終屬騙延推託,甚至密阻已完、未完各佃囑勿照納,以致各佃懷疑觀望,輾轉效尤。如湯德宗、張阿樹、徐阿化、范阿賢、邱琳福、葉阿吐、謝阿盛、劉阿添、陳阿天、陳阿道等數佃應納八年、九年分新供,皆被串同黨抗,惟是新陞供谷,為朝延賦稅之供,泉忝屬業戶,有催收繳課之責,萬一眾佃皆相率效尤,則不特公項無著,而泉且貽累匪輕。情亟列單稟叩,伏乞大老爺俯念供賦攸關,恩迅簽差嚴拘徐阿苟等到案訊追押納,以儆效尤。沾恩百代。切叩」。有稟文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猫閣社番業戶,但使用戳記為新陞業戶戳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6(光緒12年),業戶潘和泉,指控佃人湯新傳等人抗納大租,稟請新竹縣知縣方祖蔭將湯新傳等人拘提訊問。「具稟。竹南二保猫閣社新陞業戶潘和泉為恃頑堅抗,朋阻效尤,懇迅嚴差拘追,以免累課事。切泉於光緒八年蒙前憲徐賞給諭戳,新陞該社業戶,沿佃清丈,年收大租,配納正供,按卯遵繳,年清年款,不敢短欠絲毫。詎有頑佃湯新傳、邱琳福、邱阿文、羅德官義、陳阿天、鍾阿秀、徐琳養等任抗不納,計今五載,復膽朋阻前經認納之佃劉天生等納而復抗。統計欠去租谷肆百捌拾(肆)餘石,累泉年繳填補難堪,疊經稟明在案。今此收成,泉復到地徵收,乃湯新傳等不惟堅抗莫何,復敢聲揚動眾擄毆等語。不思租由田出,課本租供,有田自必有租,有租而後有課。若不迅蒙嚴差拘追,將任彼抗賴,互相朋阻,使各佃人等日事效尤,課供奚賴?情亟粘單,伏叩仁憲大老爺俯念正供攸關,恩迅嚴差拘追,庶頑佃無敢任其抗納,沾恩載德。切稟」。有稟文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8(光緒14年),「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潘和全姓名。「謹將竹塹屯十社各通土、業戶、差甲名數開列,呈核:今開:新陞業戶潘和全」。有清單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5

  猫閣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光緒14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給猫閣社土目潘和泉□□」。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三身分,新陞業戶1884-1888(光緒10-14年)、土目業戶1888(光緒14年)、猫閣社頭目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

事蹟5

  1888(光緒14年),土目潘和泉,遵諭將社內男婦丁口等項租谷造冊,稟請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給發示諭。「具稟。猫閣社土目潘和泉為遵諭造冊稟繳,懇請示諭,以專責成事。切泉(接)辦猫閣社土目,社內男婦老幼人等,素荷朝廷大恩,蒙賜糧食,沾感教化,粗知禮義,守分安土,待國家有命,實力報效,莫敢少懈。適憲臺諭飭各社土目,造明男女丁口、及年收業戶、通土口糧租谷,務須實據,泉遵將社內男婦丁口,以及業戶、通土口糧等項租谷,按戶詳明,并社內年用經費辛勞谷石,逐一條款據實造冊,呈報大老爺恩迅示諭,以專責成,沾感。切叩」。有稟文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土目潘和泉,具結呈報社內男婦丁口等項租谷清冊沒有隱匿。「具切結狀。土目業戶潘和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泉遵諭造具男婦老幼年收口糧及業戶、通土租谷等款,泉不敢捏飾增多隱匿。如有隱匿,惟泉是問。合具切結狀是實」。有切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潘和泉姓名。「謹將竹塹屯十社各通土、業戶、差甲名數開列,呈核:今開:猫閣社土目潘和泉」。有清單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6

  土目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光緒14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三身分,新陞業戶1884-1888(光緒10-14年)、猫閣社土目1888(光緒14年)、猫閣社頭目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

事蹟6

  1888(光緒14年),土目業戶潘和泉,具結呈報社內男婦丁口等項租谷清冊沒有隱匿。「具切結狀。土目業戶潘和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泉遵諭造具男婦老幼年收口糧及業戶、通土租谷等款,泉不敢捏飾增多隱匿。如有隱匿,惟泉是問。合具切結狀是實」。有切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7

  猫閣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三身分,新陞業戶1884-1888(光緒10-14年)、猫閣社土目1888(光緒14年)、土目業戶1888(光緒14年)。

事蹟7

  1888(光緒14年),董事解大賓等人,保舉潘和泉等人充當各社頭目,稟請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給發諭戳,辦理社務。「具僉舉稟。新竹縣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仝屯眾等為遵飭舉妥,叩准驗充給戳,以便奉公事。緣蒙諭飭備造(人)、穀兩冊,並舉正派妥番充當各社頭目,辦公掌租,分給糧費等因。賓經修備造清冊,呈繳在案。惟充當頭目,賓到各社遴選。現舉竹塹社妥番衛璧奎一名、中港社妥番新中興一名、新港社妥番新永清一名、後壠社妥番隴上梅一名、猫閣社妥(番)潘和泉一名、吞霄社妥番奕世昌一名、猫盂社妥番盂蘭馨一名、宛裡社妥番潘宛然一名、房裡社妥番潘梅魁一名、双藔西勢社妥番潘興隆一名共拾名。皆係誠實,均有家室,謹慎閱歷公事,頗堪可靠,似可邀恩賞充各社頭目,頒給戳示,奉公管租,責成事務。但許否由自憲天,賓等忝屬,遵飭舉辦,合應瀝情稟明,並粘連保結及認充狀共十紙僉叩,伏乞大老爺體恤輿情,誠一能容,恩准電察如請施行,甘棠載詠。沾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董事解大賓等人,保結潘和泉等人為人謹慎、公事可靠,足以擔任各社頭目。「具保結狀。新竹縣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仝屯眾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竹塹社衛璧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壠社隴上梅、猫閣社潘和泉、吞霄社奕世昌、猫盂社盂蘭馨、宛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双藔西勢社潘興隆共拾名。為人謹慎,暨有家室,公事可靠,每名堪當伊社頭目,懇准同一驗充,給戳奉公,不敢玩誤吞租等弊。如有等情,惟賓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有保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新竹縣知縣方祖蔭,諭仰土目潘和泉,承充頭目,照舊辦公。「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充番社頭目事。案查現在改議新章,所有通土應行革改,另舉董事、頭目承充。茲據猫閣社番屯目李永秀等,僉稟(土目潘)和泉一名,為人誠實,堪充董事等情。查新董事解大賓、潘德順二名,業已給領諭戳准充,今潘和泉一名,既稱誠實,應准充為猫閣社番頭目,俾照舊辦事,以期得眾。除給戳外,合行諭知。為此,諭仰該頭目潘和泉即便遵照,認真辦事,遇有公事,仍知會董事稟辦,勿稍玩誤,切切。特諭」。有曉諭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潘和泉等人,因番租短缺,難以辦理社務,稟請臺北府知府雷其達能免除新竹縣各社繳納公款。「具僉稟。新竹縣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東正成、潘林山、潘梅劉清吉、潘益順、潘李魁、潘宛然、盂蘭馨、新永清、衛璧奎、莫世昌、隴上梅、新中興、潘和泉等為屯社困苦,繳款難堪,懇准仍照淡水詳定章程札縣蠲免,以甦貧一事。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屯把總潘運來等稟請體卹蠲免繳款等情,呈蒙爵撫憲批示:「候行臺北府查明核議,飭知新竹縣遵辦,仰即知照。繳」等因,足見憲恩高厚,閤屯無不歡欣。無新竹縣主詳復,差拘各社頭目,押追刻不容緩,嗟思前未升科完糧且免繳款,今既奉准提出四成完糧之外,又再加提公款,委實困苦難堪。但社中祭祀公費,乃承祖遺□如所□按定開費壹拾石,今亦隨租裁四,只剩六石為費,實在支絀難辦。此公費難堪裁繳者,一也。即充頭目者,前有通土、業戶協辦社務,今通土裁撤,只充一頭目,公事亦甚浩繁,全年只得薪水五、六十石,或八、九十石至一百石不等,凡遇大小公事以及屯丁出防換班日糧等費,例由頭目薪水內抽出支給,在在要需。此薪水堪堪裁繳者,二也。況各社之公租無幾,兼之戶口日增,而致生愈絀,經蒙裁存六成內,貼包辦二成左右,實有三成零之租額,除社中公費,及董事、頭目薪水以外,租稍多者,每人尚給一、二石,租少者,每人只給三、五斗而已。此口糧難堪裁繳者,三也。似此公款,實因屯社之困苦顛連,而稟請體卹也。現在社租既裁四留六歸番,焉有裁外之裁,飭繳縣款,況淡水頭目未聞繳款,唯新竹各屯人多租少,豈有向隅獨抱之理,甚至阻佃抗納。去年至今,各社之租未經收清,社社不睦、處處交怨,不得不爰陳苦情,不憚跋涉,連名僉叩,伏乞府憲大人一視同仁,俯憐眾丁困苦,恩准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閤屯沾感。切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7(明治30年),伊能嘉矩在苗栗街訪問到猫閣社頭目潘和泉,從潘和泉口中採得猫閣社遷徙的歷史。見《伊能嘉矩の台灣踏查日記》。

身分8

  在場見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890(光緒1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猫閣社頭目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代筆人1890(光緒16年)。

事蹟8

  1890(光緒16年),鍾阿運,將旱田壹處,托中送與李阿德出首承賣。潘和泉為在場見人。「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鍾阿運,承祖遺下有旱田壹處,原帶坡頭圳水灌溉,以及田□、竹木,址在猫閣社前,先年分鬮時,係為两房蒸嘗,後因長兄承才家計不乏,運分下應額之田被兄變賣,蒙公婉勸,將此嘗田歸運掌管,永為運業,東至大圳為界、西至鍾、李两家菜薗崁,直透南北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潘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仝中面踏分明,經憲丈明下則田一分二厘九毫六絲,歲納錢粮二錢一分五厘七毫。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田出賣與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托中送與李阿德出首承賣,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叄拾大員正,即日銀契两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重張掛碍,及包賣他人物業,自賣以後,界內不留寸土,永断葛藤,交付買主永遠掌管,收租納粮,永不得言贖贈找等情;保此業,委係運自己之業,與別房無干,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運一力抵當」。有杜賣盡根契字為據。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藏道卡斯古契文書圖文冊》。

身分9

  代筆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890(光緒1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猫閣社頭目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在場見人1890(光緒16年)。

事蹟9

  1890(光緒16年),李阿荖,向得猫閣社業主潘和泉等人贌過埔地一所。潘和泉為代筆人。「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猫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納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有承耕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3201-001。17212-010、011、017、024、025、026、101。22215(全)。
  • 伊能嘉矩著,森口雄稔編著,《伊能嘉矩の台灣踏查日記》,台北:臺灣風物雜誌社,1992年。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潘英海編,《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藏道卡斯古契文書圖文冊》,台北:中研院民族所,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