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別名)阿帶。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日北社土官,其二為日北社土目。日北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舊大字舊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59-1768(乾隆24-33年)。「大宇呵帶」有異寫「大宇阿帶」。
身分1
日北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59(乾隆24年)。
事蹟1
1759(乾隆24年),社番林武力等人,將厝地壹處,托中引就與沈元凱出首承買。土官大宇呵帶為在場人。「立賣厝地契日北社番林武力膽仔轄。有自己承祖遺下厝地壹處,坐落在日北社邊西勢,東至六觀土厝墘,西至陳家田頭,南至大車路,北至假己土田頭,四至踏明開載為界。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厝地出賣,先儘問番親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沈元凱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值價劍銀一拾大員正。即日仝中交訖,其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其起築屋宇居住,一賣千休,日後不得言取言贖。此地果係林武力承祖應分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典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賣主出頭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賣厝地契為據。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身分2
日北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62-1768(乾隆27-33年),有兩顆不同土目戳記為憑「分府給日北社土目大宇阿帶□記」、「理番分府□給日北社土目阿帶記」。
事蹟2
1762(乾隆27年),社番林綿,將水田壹段,托中引就與漢人郭臨出首承買。土目阿帶為在場人。「立出開墾盡根字日北社番林綿。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壹段,坐落苑里射苓庄小牛埔頭,東至土目大宇阿帶田為界,西至□□家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圳水通流灌足,歷年配納大租谷參斗。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出賣,先儘問番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向與漢人郭臨官出首承買,時三面言定,值開墾買盡根水田價銀貳拾伍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墾終休,寸土不留。綿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洗貼諸事。保此田係綿自己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綿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出開墾盡根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又知,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淡水廳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阿帶登錄在案。「日北社:土目阿帶」。
又知,1768(乾隆33年),土目阿帶,將地基一處,出賣于漢人李獻德出首承買。「立賣墳山地基契日北社番人土目阿帶。今因李獻德在于日北社番人阿帶地基內,開有古土印一穴,茲因李獻德整築墳塋,日北社番人土目阿帶情愿將此地基出賣于漢人李獻德出首承買,得苑裡溪墳山一塊,橫伍丈,直壹拾伍丈為界,即登界石為至,四至分明。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山價銀肆大元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斷少。自賣之後,任從買主李獻德前去上下左右遷葬整築墳塋。此係日北社番人土目阿帶承祖遺下自己物業,與別番並無干涉,不得另招他人,上下左右遷墳佔葬,亦不得異言,生端阻擋等情。如有來歷不明,不干買人之事,係賣人一力抵當」。有賣墳山地基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