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德化日北社土目,其二為日北社番業戶,其三為日北社業戶。日北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舊大字舊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0-1816(乾隆45年起至嘉慶21年)。「歐蚋」有異寫「歐納」。
身分1
德化日北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80(乾隆45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史給德化日北社土目歐蚋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日北社番業戶1780-1816(乾隆45年起至嘉慶21年)。
事蹟1
1780(乾隆45年),社番達武等人,將公埔壹所,招來漢人黃克省自備工本開墾。土目歐蚋為知見人。「立再給佃批日北社番達武、歐臘、茅加己等。有承祖父遺下分的公埔壹所,坐土名古亭笨庄田寮前,東至陳撰田,西至李侯田,南至溝,北至溝,東西南北四至明白為界。前有林秀,後經丈過明實水田參甲柒分陸厘柒毫,年配納每甲六石,大租粟貳拾貳石六斗正。至廿九年達武心思不願告訴與胡太爺,判斷明白,納達武分下該租壹拾壹石六斗正,歐臘該租六石,茅菜頭分下該租五石,其每甲加增大租者,佃人自行完納抵。無力耕種,招到漢人黃克省前來自備工力、種子,承耕納租,永遠實例。保此田實係達武等承租己業,與別社番達武親戚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係達武一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併契後親手貳個。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生端」。有再給佃批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身分2
日北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80-1816(乾隆45年起至嘉慶21年),有番業戶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日北社番業戶歐蚋長行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日北社土目1780(乾隆45年)、日北社業戶1816(嘉慶21年)。
事蹟2
1780(乾隆45年),社番達武大宇等人,將田園壹所,托中引就與漢人黃省郎出首承買。番業戶歐蚋為在場人。「立杜賣盡根田園契字日北社番達武大宇、歐蚋菜湯、加己菜頭等。承祖父遺下有田園壹所,坐落土名古亭笨北勢,東至陳佳田為界,西至猫盂社番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圳溝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日北社租粟貳拾玖石貳斗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外即托中引就與漢人黃省郎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盡根田園價銀壹佰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清白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園即日仝中踏明界址,隨付買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永遠為業。保此業係歐蚋菜湯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歐蚋菜湯等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日後子孫人等永不得言找語贖,生端滋事」。有杜賣盡根田園契字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又知,1783(乾隆48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84(乾隆49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85(乾隆50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86(乾隆51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87(乾隆52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88(乾隆53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89(乾隆54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0(乾隆55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1(乾隆56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2(乾隆57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3(乾隆58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4(乾隆59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5(乾隆60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仝年,社番達武子大宇等人,先前將埔地壹段,招來黃省郎開墾,今因林爽文事件失落佃批,再給佃批。番業戶歐蚋為知見人。「合立再給佃批字日北社番達武子大宇、加己菜頭、歐蚋菜湯等。各有承祖遺下埔地壹段,坐落土名古亭笨北勢,東至陳佳田為界,西至猫盂社田為界,南至圳溝,北至圳溝為界,四址界分明。前于乾隆拾八年黃省郎自備資本,經向林秀俊給出佃批,竭力開築成水田,至乾隆肆拾五年覆丈扣,除厝地車路以外,實田參甲陸分五厘,每甲供納大租粟陸石正,時蒙分憲胡判歸達武、加己、歐蚋等三人,均分長短闊夾,逐年給收,永遠定例,不得增多減少。其達武應收租粟拾壹石六斗,歐蚋菜湯應收租粟陸石,加己應收租粟伍石,又另配納日北社加增口糧租粟陸石陸斗。今因于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倡亂,佃人失落佃批字,茲黃連兄弟備出佛銀參拾大元正,仝中到社懇求再給佃批。歐蚋等念及業佃相依,隨即仝通土併中人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仍歸原佃,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與及番親等眾不得爭長克短,亦不敢言贖、言找等情。保此業,係達武、加己、歐蚋等承祖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贌他人財物,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弊,係加己歐蚋等自己出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有合立再給佃批字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又知,1796(嘉慶1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7(嘉慶2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8(嘉慶3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799(嘉慶4年),番業戶歐蚋,收到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0(嘉慶5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1(嘉慶6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2(嘉慶7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3(嘉慶8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4(嘉慶9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5(嘉慶10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6(嘉慶11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7(嘉慶12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8(嘉慶13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09(嘉慶14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0(嘉慶15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1(嘉慶16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省郎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省郎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貳拾九石貳斗六升。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2(嘉慶17年),番業戶歐蚋,收到佃人黃旺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佃人黃旺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柒石參斗壹升半合正。給完付執為照」。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仝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旺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連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柒石參斗壹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3(嘉慶18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連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連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柒石參斗壹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仝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佃人黃旺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佃人黃旺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柒石參斗壹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4(嘉慶19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旺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旺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柒石參斗一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仝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連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連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七石參斗壹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5(嘉慶20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旺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旺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七石參斗一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仝年,番業戶歐蚋,收到田寮庄佃人黃連生繳納私租谷。「記收過田寮庄佃人黃連生應納本年分下私租谷七石參斗一升半。合給完付執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1816(嘉慶21年),業戶歐納,將私租壹處,托中引就與漢人鄭龍珠等人出首承買。「立賣私租日北社業戶歐納。有自置私租壹處,土名田寮古亭笨,現佃人黃高生、腦生、連生、旺生等兄弟耕作,先問房親番等不欲承受,願將此私租出賣,托中引就與漢人鄭龍珠、黃連生官仝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價佛銀玖拾大元正。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私租谷貳拾玖石貳斗陸升正,將私租戳記交付銀主掌管」。有賣私租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業戶,但使用戳記為番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身分3
日北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16(嘉慶2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日北社番業戶1780-1816(乾隆45年起至嘉慶21年)。
事蹟3
1816(嘉慶21年),業戶歐納,將私租壹處,托中引就與漢人鄭龍珠等人出首承買。「立賣私租日北社業戶歐納。有自置私租壹處,土名田寮古亭笨,現佃人黃高生、腦生、連生、旺生等兄弟耕作,先問房親番等不欲承受,願將此私租出賣,托中引就與漢人鄭龍珠、黃連生官仝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價佛銀玖拾大元正。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私租谷貳拾玖石貳斗陸升正,將私租戳記交付銀主掌管」。有賣私租為據。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