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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劉清吉
  • I
    台語Lâu-Tshing-kiat
  • H
    劉清吉 liû-chhîn-kit
  • T
    劉清吉 Lâu-Tshing-kiat
  • J
    Lâu-Tshing-kiat
  • E
    Lâu-Tshing-kiat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劉清吉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日南社番,其二為日南社頭目。日南社位於今台中市大甲區舊大字日南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8-1890(光緒14-16年)。

身分1

  日南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88(光緒14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日南社頭目1888-1890(光緒14-16年)。

事蹟1

  1888(光緒14年),社番劉清吉,具結願意擔任日南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狀。日南社番劉清吉,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吉承充本社番頭目額缺,小心辦公,不敢玩誤情弊。如有等情,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有認充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2

  日南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0(光緒14-16年),有頭目戳記為憑「新竹縣正堂方給日北社頭目劉清吉長行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日南社番1888(光緒14年)。

事蹟2

  1888(光緒14年),總董事潘德順等人,保舉劉清吉等人充當各社頭目,稟請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給發諭戳,辦理社務。「具僉稟。日北屯五社總董事潘德順外委潘德秀等為選舉妥洽,懇恩准充頒給諭戳,以專責成事。緣順等承蒙憲恩准充日北屯五社總董事額缺,並蒙諭飭查造租數、丁口各冊,順經遵諭造冊稟送在案。惟查淡水新章,將於各社通土名目革除,改設頭目等因。茲際收冬在即,所關各社應收租谷,自應仿照淡水章程,妥舉頭目承充,以專責成,收租給糧開款。茲順等選舉德化社大甲西社番潘林山一名、大甲東社番東正成一名、日南社番劉清吉一名、日北社番潘益順一名、雙藔東勢社番潘李秀一名共五名,均有家室,公事可靠,似可邀恩,淮予承充各該社番頭目,以便徵收各該社中應有通土額租。但未蒙恩淮承充,不敢擅便,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夾同稟懇,伏乞大老爺俯如所請,准予承充,分給諭戳施行,實為德便。切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總董事潘德順等人,保結劉清吉等人為人謹慎、公事可靠,足以擔任各社頭目。「具保結狀。日北屯五社總董事潘德順、外委潘德秀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德化社大甲西番潘林山一名、大甲東社番東正成一名、日南社番劉清吉一名、日北社番潘益順一名、雙藔東勢社番潘李秀一名共五名。為人誠實,均有家室,公務諳練,堪以充當該社頭目額缺,給領戳示,回社奉公,管收租谷,照冊開款,不敢舞弊玩誤,如有情弊,惟順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有保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社番劉清吉,具結願意擔任日南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狀。日南社番劉清吉,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吉承充本社番頭目額缺,小心辦公,不敢玩誤情弊。如有等情,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有認充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劉清吉等人,因番租短缺,難以辦理社務,稟請臺北府知府雷其達能免除新竹縣各社繳納公款。「具僉稟。新竹縣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東正成、潘林山、潘梅劉清吉、潘益順、潘李魁、潘宛然、盂蘭馨、新永清、衛璧奎、莫世昌、隴上梅、新中興、潘和泉等為屯社困苦,繳款難堪,懇准仍照淡水詳定章程札縣蠲免,以甦貧一事。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屯把總潘運來等稟請體卹蠲免繳款等情,呈蒙爵撫憲批示:「候行臺北府查明核議,飭知新竹縣遵辦,仰即知照。繳」等因,足見憲恩高厚,閤屯無不歡欣。無新竹縣主詳復,差拘各社頭目,押追刻不容緩,嗟思前未升科完糧且免繳款,今既奉准提出四成完糧之外,又再加提公款,委實困苦難堪。但社中祭祀公費,乃承祖遺□如所□按定開費壹拾石,今亦隨租裁四,只剩六石為費,實在支絀難辦。此公費難堪裁繳者,一也。即充頭目者,前有通土、業戶協辦社務,今通土裁撤,只充一頭目,公事亦甚浩繁,全年只得薪水五、六十石,或八、九十石至一百石不等,凡遇大小公事以及屯丁出防換班日糧等費,例由頭目薪水內抽出支給,在在要需。此薪水堪堪裁繳者,二也。況各社之公租無幾,兼之戶口日增,而致生愈絀,經蒙裁存六成內,貼包辦二成左右,實有三成零之租額,除社中公費,及董事、頭目薪水以外,租稍多者,每人尚給一、二石,租少者,每人只給三、五斗而已。此口糧難堪裁繳者,三也。似此公款,實因屯社之困苦顛連,而稟請體卹也。現在社租既裁四留六歸番,焉有裁外之裁,飭繳縣款,況淡水頭目未聞繳款,唯新竹各屯人多租少,豈有向隅獨抱之理,甚至阻佃抗納。去年至今,各社之租未經收清,社社不睦、處處交怨,不得不爰陳苦情,不憚跋涉,連名僉叩,伏乞府憲大人一視同仁,俯憐眾丁困苦,恩准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閤屯沾感。切叩」。有稟文為據,內有頭目戳記,但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0(光緒16年),頭目劉清吉,遭到屯丁劉烏蚋等人指控侵吞社租口糧。「具僉稟。治下日南社屯丁劉烏蚋、邱明順、林黃順德、邱阿發、劉茅、林大宇、張進旺等,為僉請恩准舉充,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切蚋等承祖上荷皇恩宏澤,配給埔地口糧,上完公款,下給眾番丁口糧,歷來無異。於去年五月間,突有社鱷黃烏番變名劉清吉,承充日南社頭目,向佃混收口糧,任意花銷,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弛,正欲僉稟間,幸逢憲臺涖(蒞)治,仁政廉明,諭飭點驗,以杜奸冒,乃該惡心吞口糧,懼恐蚋等稟究,況又侵餂公款未繳,因此竟傳不到,已蒙斥革在案。眾番丁莫欣感之至,然社中公事尚屬不少,隨時亦須約束番黎,未便曠懸日久,茲查有該日南社番南日昌,社務熟悉,人甚誠實,兼有家室,堪以充當日南社頭目額缺。是以取其認充保結狀,連名僉請仁政大老爺俯准南日昌充當頭目,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以專責成。沾恩。切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7113-001、008。17212-037、0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