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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承郭
  • I
    台語Phuann-Sîng-kueh
  • H
    潘承郭 phân-sṳ̀n-kok
  • T
    潘承郭 Phuann-Sîng-kueh
  • J
    Phuann-Sîng-kueh
  • E
    Phuann-Sîng-kueh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承郭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吞霄社番,其二為吞霄社頭目。吞霄社位於今苗栗縣通霄鎮舊大字番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90(光緒16年)。

身分1

  吞霄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90(光緒1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吞霄社頭目1890(光緒16年)。

事蹟1

  1890(光緒16年),社番潘承郭,具結願意擔任吞霄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結狀。治下吞霄社番潘承郭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郭承充吞霄社頭目,自當謹慎公私,不敢過犯,如有此情,郭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結狀是實」。有認充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身分2

  吞霄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90(光緒1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吞霄社社番1890(光緒16年)。

事蹟2

  1890(光緒16年),屯首張水源等人,向新竹縣知縣張廷檊稟舉潘承郭,接替遭到斥革的金永承,擔任吞霄社頭目。「具僉稟。治下吞霄社屯首張水源、屯丁莫元、郭得義、張阿連、莫新來、張湯藍、潘阿富等暨眾屯丁,為僉請恩准舉充,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以專責成事。切源等承祖上荷皇恩宏澤,配給埔地大租,上完公款,下給眾屯丁口糧,歷收無異。於去年五月間,突有社鱷莫里鬼變名金永承,充當吞霄社頭目,向佃混收大租,自收自花,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弛。正欲僉稟間,幸逢憲臺涖(蒞)治,仁政廉明,諭飭點驗,以杜奸冒。乃該社鱷心吞口糧,懼恐源等稟究,況又侵餂公款未繳,因此竟傳不到,已蒙斥革在案,眾番丁莫不欣感之至。然社中公事尚屬不少,隨時亦須約束番黎,未便曠懸日久。茲查有該社潘承郭,社務熟悉,人甚誠實,兼有家室,堪以充當吞霄社頭目額缺,是以取其認充保結狀,連名僉請仁政大老爺俯准潘承郭充當頭目,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以專責成。均沾。切叩」。有稟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社番潘承郭,具結願意擔任吞霄社頭目、辦理社務。「具認充結狀。治下吞霄社番潘承郭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郭承充吞霄社頭目,自當謹慎公私,不敢過犯,如有此情,郭願甘坐罪。合具認充結狀是實」。有認充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業戶林恒茂,保得潘承郭為人誠實,堪充吞霄社頭目。「具保結狀。業戶林恒茂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潘承郭為人誠實,堪充吞霄社頭目,所有應繳公款,自當年清年款,不敢浸(侵)漁延欠情弊,如有等情,惟茂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有保結狀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新竹縣知縣張廷檊,頒戳記給頭目潘承郭,並要求務必認真辦公、所收租穀,不得少欠。「欽加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新竹縣正堂張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某社番丁某某等僉稟稱:「竊某等承祖上荷皇恩宏澤,配給埔地大租,上完公款,下給眾丁口糧,歷來無異。於去年五月間,突有社惡某某充當某社頭目,向佃混收大租,任意花銷,所有番丁口糧,分毫不發,且遇有公事,置之不理,社務將見廢弛。正欲僉稟間,幸逢諭飭點驗,以杜奸冒,乃該社惡懼究,抗傳不到,已蒙斥革在案。查有某社番某社務熟悉,誠實有家,堪以充當某社頭目額缺,取具認保各結稟舉接充」前來。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某某社頭目某某即便遵照,自充以後,務須實力奉公,隨時約束番黎,年間向佃收租,社內丁糧均應照數給發,至於配繳公款,務須按年照章遵繳,不許絲毫蒂欠,倘敢有違,定行革究不貸,凜之。切切。特諭。計給發:戳記一顆。右諭仰宛裡社頭目潘尚錦、吞霄社頭目潘承郭、房裡社頭目潘宗劉」。有曉諭為據。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新竹縣知縣張廷檊,要求吞霄社管下佃戶等人,本年應納租穀繳納給新任頭目潘承郭。「欽加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正堂張為出示諭佃交納事。照得各社頭目,或因吞沒口糧,或因抗繳公款,疊傳不到,當經斥革在案。茲據宛裡社番屯首張水源、屯丁莫元,吞霄社番耆潘添丁、潘查某,房裡社番耆屯目郭陳祿、陳和等稟稱:「社中公事不少,未便曠懸。查有社番潘承郭、潘尚錦、潘宗劉一名,社務熟悉,誠實有家,堪以接充該社頭目額缺」等情,取具認保各結,稟送前來。除批准接充,并結(給)諭戳承充外,合行出示諭佃交納。為此,示仰該社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頭目收租,有關支給口糧、配繳公款之需,自示之後,務須遵照示諭,向新充頭目潘承郭、潘尚錦、潘宗劉爾等各佃承納,不許絲毫蒂欠,仍不許額外加收,倘敢故違,或被指稟,定行追究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有曉諭為據。見《淡新檔案》。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7113-027、028、029、03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