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別名)加己甲。(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苑裡社番,其二為苑裡社土官,其三為苑裡社土目。苑裡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舊大字苑裡。(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35-1779(乾隆1-44年)。「苑裡社」有異寫「宛裡社」、「苑理社」。
身分1
苑裡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35(乾隆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苑裡社土官1735(乾隆1年)、苑裡社土目1735-1779(乾隆1-44年)。
事蹟1
1735(乾隆1年),社番加己甲,將埔地壹塊,招得漢人羅允通開墾。「立招開墾字苑理社番加己甲。今祖遺下有埔地壹塊,坐落土名永興庄,界址面踏分明。因自己無力,不能開闢,情願招得漢人羅允通頭家承墾水田,自備功本、伙食、農器等項,開成水田。當日三面議定,允備出埔底銀捌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足訖。中間並無短少等情。其納議定租粟參碩肆升正,豐荒不得加敢,永遠規例。日後羅允通或回籍別創任,其退還功本番主子孫,不敢異言阻當等情。…乾隆元年正月日立招開墾字番土官加己茅」。有招開墾字為據。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身分2
苑裡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35(乾隆1年)。加己茅的身分,在該文件的文字書寫是土官,但該文件所蓋印章之頭銜是土目。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苑裡社土目1735-1779(乾隆1-44年),苑裡社番1735(乾隆1年)。
事蹟2
1735(乾隆1年),土官加己茅,將埔地壹塊,招得漢人羅允通開墾。「立招開墾字苑理社番加己甲。今祖遺下有埔地壹塊,坐落土名永興庄,界址面踏分明。因自己無力,不能開闢,情願招得漢人羅允通頭家承墾水田,自備功本、伙食、農器等項,開成水田。當日三面議定,允備出埔底銀捌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足訖。中間並無短少等情。其納議定租粟參碩肆升正,豐荒不得加敢,永遠規例。日後羅允通或回籍別創任,其退還功本番主子孫,不敢異言阻當等情。…乾隆元年正月日立招開墾字番土官加己茅」。有招開墾字為據。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身分3
苑裡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35-1779(乾隆1-44年),有兩顆不同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宛裡社土目加己茅記」、「理番分府□給宛裡社土目加己茅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苑裡社番1735(乾隆1年)、苑裡社土官1735(乾隆1年)。
事蹟3
1735(乾隆1年),社番加己甲,將埔地壹塊,招得漢人羅允通開墾。「立招開墾字苑理社番加己甲。今祖遺下有埔地壹塊,坐落土名永興庄,界址面踏分明。因自己無力,不能開闢,情願招得漢人羅允通頭家承墾水田,自備功本、伙食、農器等項,開成水田。當日三面議定,允備出埔底銀捌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足訖。中間並無短少等情。其納議定租粟參碩肆升正,豐荒不得加敢,永遠規例。日後羅允通或回籍別創任,其退還功本番主子孫,不敢異言阻當等情。…乾隆元年正月日立招開墾字番土官加己茅」。有招開墾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又知,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淡水廳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加己甲登錄在案。「宛裡社:土目加己甲」。
又知,1779(乾隆44年),社番茅荖尉,將山崙壹所,托中引就與漢人李宅出首承買。土目加己茅為中人。「立杜賣盡根絕契苑社番茅荖尉。有自置山崙壹所,坐落土名瓦磘後坡腳,東至陳宅埔為界,西至園為界,南至山占為界,北至陳宅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辦公,先問社中房親眾番,無人承受,托中引就賣與漢人李宅出首承買,著時價銀捌大元正。即日仝中交訖。此山崙係茅荖尉自己所置,與別番無干。自賣之後,永為李宅己地,任其掌管,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貼,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至子孫亦不敢異言生端,如有生端滋事,茅出首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杜賣盡根絕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參考文獻: